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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聚烯烃料仓静电爆燃的安全规定(2004)

  •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9日
  • 作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
  •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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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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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防止聚烯烃料仓静电爆燃的安全规定(2004)

第一条 聚烯烃装置料仓(以下简称料仓)系指聚烯烃生产过程中用于储存粉料、颗粒料的储仓,如储存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粉料、颗粒料等的设施。

  第二条 新改扩建装置的料仓设计中,宜设置抽吸微细粉尘的专用设备。新建扩建装置设计料仓进风管及其他金属支撑构件时,应避免出现金属突出物。

  第三条 严格遵守工艺纪律和工艺指标,尤其是原料精制、催化剂配置等关键操作,保持聚合装置反应的平稳性。严禁边进料、边出料的操作,严格执行进料、掺合、出料的操作程序。进料和掺和之间应连续进行,中间不应停留过长时间,以免料仓聚积过多挥发气体。

  第四条 在开车、切换牌号或造料不正常而产生不合格料时,应按正常工艺操作进行脱气处理。脱气合格后应及时包装,严禁在料仓内长时间存放。

  第五条 严格控制低压闪蒸系统、干燥系统、脱气仓等粉体及熔体挥发分处理系统的工艺条件,并定期取样检测挥发分。

  第六条 为防止爆燃,应确保粉体氮气风送系统的气密性,严格控制系统氧含量不得高于10%(体积)。当系统含氧量高于10%(体积)时,应及时补充氮气。

  第七条 保持造粒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出现带尾巴料或碎屑时,应及时调整和处理,并防止碎屑带入风送系统。出现断刀时,严禁设备继续运行。

  第八条 应保证粒料风送系统(或净化风送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在造粒料后的8~10h内,应确保送风系统和料仓内可燃气体含量≤0.5%(质量),新改扩建装置的通风设计应满足此项要求。

  第九条 为防止较大能量的静电放电,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要求完善静电接地系统。严禁在物料处理系统和料仓内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并定期检查可能出现导体的设备或部件,如排风过滤器的紧固件、管道或软连接管的紧固件、振动筛的软连接、临时接料的手推车或器具等。料仓内一旦发现有金属异物,应尽快取出。若有金属突出物,必须作防静电处理。

  第十条 定期检查和清理料仓内粘壁料和块状料。粒料仓的粘壁料厚度应控制在2mm内,大于4mm时应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采用具有防静电功能的高料位报警器。对装有易产生静电放电高料位报警探头的料仓,为防止报警器探头与物料堆面产生放电现象,应避免出现高料位报警。物料堆面与报警探头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第十二条 应及时清理作业场所散落的粉尘,防止粉尘爆炸或燃烧。

  第十三条 及时检查料仓排气系统,防止因排气不畅造成脱气效果下降或可燃气聚集。对风机入口、料仓入口、排风管、过滤器、风阀、物料分配阀等部位,应加强监护。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阀、物料分配阀的误操作。

  第十四条 对料仓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板、防爆门等)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严禁安全附件超期使用,严禁使用已经变形、开裂、夹料的安全阀、爆破板、爆破门等。

  第十五条 料仓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应避免雨水等进入料仓或仓壁,以免诱发高能放电。

  第十六条 料仓、输送管线的静电接地系统,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试,并出具检查测试报告,确保静电接地系统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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