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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号】:文号:SY/T5726-2004 代替SY5726-1995,SY6204-1996

【颁布日期】:2004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

【标  题】: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安全管理
  4 生产准备和吊装
  4.1 生产准备
  4.2 吊装
  5 现场施工安全要求
  5.1 通则
  5.2 裸眼井测井
  5.3 生产井测井
  5.4 复杂井测测
  6 车辆交通安全
  7 测井作业资格认可和安全检查
  7.1 测井作业资格认可
  7.2 安全检查
  8 安全标志
  8.1 安全标志
  8.2 检测仪器
  8.3 防护用品
  9 放射源的领取、运输和使用
  9.1 放射源的领取和运输
  9.2 放射源的使用
  10 爆炸物品的领取、运输和使用
  10.01爆炸物品的领取和运输
  10.02 爆炸物品的使用
  11 放射源和爆炸物品事故处理

 

  前言
  本标准是对SY5726-1995《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的修订,并将SY6204-1996《滩海测井作业安全规程》的内容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与SY5726-1995和SY6204-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目次。
  ——增加了12个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版中第2章)。
  ——增加了电缆连接器、拉力棒更换和电缆进行检定的具体规定(本版中4.1.7,4.1.8)。
  ——增加了测井设备的吊环、吊索应定期检查和探伤(本版中4.2.7)。
  ——增加了测井监督参加班前会和HSE内容(本版中5.1.3)。
  ——增加了在测井过程中,队长应进行巡回检查并做记录。测井完毕应回收废弃物(本版中5.1.15)。
  ——增加了井口防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更换密封件(本版中5.3.1)。
  ——增加了测井作业期间应有防止机械伤害措施(本版中5.3.4)。
  ——增加了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系统检查(本版中6.1)。
  ——增加了放射性同位素登记证(本版中7.1.1)。
  ——增加了持证上岗的内容(本版中7.1.3)。
  ——增加了测井作业完毕后,应将污染物带回指定地点进行处理(本版中9.2.8)。
  ——增加了爆炸物品宜采用专车运输(本版中10.1.11)。
  ——增加了爆炸物品的销毁(本版中10.2.13)。
  ——修改合并了生产准备和吊装(本版中第4章;SY5726-1995第4章,SY6204-1996第5章)。
  ——修改合并了现场施工安全要求(本版中第5章;SY5726-1995第5章,SY6204-1996第8章)。
  ——修改了测井作业资格认可和安全检查(本版中第7章;SY6204-1996第3章)。
  ——修改了当心电离辐射(本版中9.2.1;SY6204-1996中的6.2.1)。
  ——删除了SY5726-1995中2卫监发〔1191〕38号文件、GB8922-88、SY5131-87、SY6204中4.3.1。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SY5726-1995和SY6204-1996。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华北事业部。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六有、张献洪、李东、范方文、朗佃世。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6204-1996;
  ——SY5726-199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和浅海石油测井、井壁取心、射孔作业中资格认可、放射性物品与爆炸物品运输及监护、劳动防护、测井生产准备、现场作业等施工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和浅海石油测井、井壁取心、射孔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02-1990 爆炸品保险箱
  GB2894-1996 安全标志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
  GBZ142-2002 油(气)田测井和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SY/T5326-2002 撞击式井壁取心技术规程
  SY5436-1998 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
  SY/T5600-2002 裸眼井、套管井测井作业技术规程
  SY/T6341-1998 首次出海人员的培训程序
  SY/T6345-1998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Y/T6501-2000 浅海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品安全规程
  SY/T6502-2000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逃生和救生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SY/T6504-2000 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
  SY/T6548-2003 油矿承荷电缆、电缆连接器使用和维护规范
  3 安全管理
  3.1 各测井生产单位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安全管理体系中管理者代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组织领导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管理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2 测井队应设安全员,在施工前应进行安全讲话,并负责监督检查该队各种安全制度的落实。
  3.3 测井队及其相关班组,每周应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3.4 在测井作业中若发生事故,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并按本级管理权限积极处理,同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3.5 车库、车辆、工房应有防火制度和防火设施,电器设施设置应规范、合理,并有专人负责。
  3.6 密封源管理与使用按GBZ142-2002的规定执行,非密封源的管理与使用按GBZ118-2002的规定执行。
  4 生产准备和吊装
  4.1 生产准备
  4.1.1
仪器、设备、车辆应定期保养,按照十字作业(清洁、润滑、扭紧、调整、防腐)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记录。
  4.1.2 在测井作业前,应识别和查找各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并记录。
  4.1.3 测井车接地良好,地面仪器、车辆仪表应完好无损,电器系统不应有短路和漏电现象,电缆绝缘、电阻值应达到规定要求,并记录。
  4.1.4 天地滑轮应及时清洗保养,做到万向头灵活好用,零部件无松动,滑轮不摆动,牢固可靠。
  4.1.5 固定地滑轮尾链应完好无损,承受拉力不低于120kN,并定期检验。
  4.1.6 井口电动机齿轮啮合良好,销子及齿轮轴不松、不旷。深度丈量系统、张力传感系统工作良好,定期按标准校准,并记录。
  4.1.7 定期检查绞车系统固定处,应无开焊、脱焊;深度、张力传感系统、电缆连接器(马笼头)和鱼雷应定期检查保养,并记录。
  4.1.8 拉力棒应定期更换或遇较大拉力后及时更换,按SY/T6548-2003中16.4的规定执行,并应有使用档案。电缆应按SY/T6548-2003中第11章的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并记录检定结果。
  4.1.9 测井队上井前应按测井任务书要求对测井仪器进行操作检查。将仪器及专用器具固定牢靠,并采取相应的防震措施。
  4.2 吊装
  4.2.1 设备吊装前,测井作业人员应了解吊装设备的吊升能力,勘察设备摆放位置,确定吊装方法。
  4.2.2 井下仪器吊装应放在便于测井施工的位置。
  4.2.3 贮源箱、雷管保险箱、射孔弹保险箱均应单独吊装。
  4.2.4 雷雨天气停止吊装爆炸物品。
  4.2.5 每次乘吊篮人数不应超过6人。
  4.2.6 吊装过程中不允许人员在生物下面站立或通过。
  4.2.7 测井设备的吊环、吊索应定期检查和探伤,并记录其结果。
  5 现场施工安全要求
  5.1 通则
  5.1.1 制定施工方案按SY/T5600-2002中的4.4.2执行。
  5.1.2裸眼井、套管井测井作业按SY/T5600-2002的规定执行。
  5.1.3 测井作业前,队长应按测井通知单要求向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详细了解井下情况和井场安全要求,召开班前会,应要求测井监督及相关人员参加。在作业前提出安全要求应有会议记录,并将有关数据书面通知操作工程师和绞车操作者。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应指定专人配合测井施工。
  5.1.4 测井作业时,测井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区域内应戴安全帽,应遵守井场防火防爆安全制度,不动用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设备或不攀登高层平台。
  5.1.5 测井施工前,应放好绞车掩木,复杂井施工时应对绞车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绞车后滑。
  5.1.6 气井施工,发动机的排气管应戴阻火器,测井设备摆放应充分考虑风向。
  5.1.7 接外引电源应有人监护,应站在绝缘物上,戴绝缘手套接线。
  5.1.8 绞车和井口应保持联络畅通。夜间施工,井场应保障照明良好。
  5.1.9 在上提电缆时,绞车操作者应注意观察张力变化,如遇张力突然增大,且接近最大安全拉力时,应及时下放电缆,上下活动,待张力正常后方可继续上提电缆。
  5.1.10 测井作业时,应协调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及时清除钻台作业面上的钻井液。冬季测井施工,应用蒸汽及时清除深度丈量轮和电缆上的结冰。测井作业时,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不应进行影响测井施工的作业及大负荷用电。
  5.1.11 下井仪器应正确连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时,应有专人在井口指挥。绞车到井口的距离应大于25m,并设置有紧急撤离通道。
  5.1.12 电缆在运行时,绞车后不应站人,不应触摸和跨越电缆。
  5.1.13 仪器车和绞车上使用电取暖器时,应远离易燃物,负荷不得超过3kW,应各自单拉电源线。不应使用电炉丝直接散热的电炉;车上无人时,应切断电源。
  5.1.14 遇有七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恶劣天气,应暂停测井作业;若正在进行测井作业,应将仪器起入套管内。
  5.1.15 在测井过程中,队长应进行巡回检查并做记录。测井完毕应回收废弃物。
  5.2 裸眼井测井
  5.2.1 裸眼井段电缆静止不应超过3min(特殊施工除外)。仪器起下速度应均匀,不应超过4000m/h,距井底200m应减速慢下;进套管鞋时,起速不应超过600m/h,仪器上起离井口约300m时,应有专人在井口指挥,减速慢起。
  5.2.2 在井口装卸放射源,应先将井口盖好,按SY/T5600-2002中的4.1.5执行。
  5.3 生产井测井
  5.3.1 井口防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更换密封件。
  5.3.2 进行生产井测井作业,打开井口阀门前应检查井口防喷装置、仪器防掉器等各部分的连接及密封状况。
  5.3.3 开启和关闭各阀门,应站在阀门侧面。开启时应缓慢进行,待阀门上下压力平衡后,方可将阀门完全打开。
  5.3.4 抽油机井测井作业,安装拆卸井口时,抽油机应停止工作,测井作业期间应有防止机械伤害措施。
  5.3.5 仪器上提距井口300m减速,距井口50m时人拽电缆。经确认仪器全部进入防喷管后,关闭防掉器。拆卸井口装置前各阀门应关严,将防喷装置内余压放净。在进行环空测井作业时,应检查偏心井口转盘是否灵活,仪器在油管与套管的环形空间内起下速度不应超过900m/h。若发现电缆缠绕油管,应首次采用转动偏心井口的方法解缠。
  5.4 复杂井测井
  5.4.1 复杂井测井作业,应事先编制施工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应向钻井队(作业队、采油队)通行方案相关情况。
  5.4.2 下井仪器遇阻,若在同一井段遇阻三次,应记录遇阻曲线,并由钻井队下钻通井后再进行测井作业。
  5.4.3 仪器遇卡时,应立即通告井队并报主管部门。在解卡过程中,测井队允许的最大净拉力值不应超过拉力棒额定拉断力的75%;如仍不能解卡,应用同等张力拉紧电缆,进一步研究解卡措施。
  5.4.4 在处理解卡事故上提电缆时,除担任指挥的人员外,钻井和测井人员应撤离到值班房和车内,其他人员一律撤出井场。
  5.4.5 在测井过程中,若有井涌迹象,应将下井仪器慢速起过高压地层,然后快速起出井口停止测井作业。
  5.4.6 遇有硫化氢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特殊测井作业时,应按SY/T5604-2000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出测井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测井作业。
  6 车辆交通安全
  6.1 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系统检查。队长和安全员进行安全讲话,指定行驶路线。
  6.2 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车队行驶保持车距。长途行车,中途应停车检查。
  6.3 遇有冰雪路面、通过桥涵或涉水以及风雪、雨雾天气,应减速行驶,必要时应人先探路,确保行驶安全。
  6.4 回场后,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检修。
  7 测井作业资格认可和安全检查
  7.1 测井作业资格认可
  7.1.1 作业单位应具有“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登记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火工品使用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7.1.2 出海施工单位应经企业生产主管部门认可。
  7.1.3 陆地测井作业人员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爆破员工作业证”等相关证件,海上测井作业人员还应持有“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平台消防”、“海上急救”培训合格证书,并按SY/T6345-1998,SY/T6501-2000,SY/T6502-2000的相关规定执行。
  7.1.4 出海作业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知识短期培训,按SY/T6341-1998的规定执行。
  7.1.5 所使用的设备应有有资格单位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7.1.6 所使用的放射性活度测量仪应有“校检合格证”。
  7.2 安全检查
  7.2.1 出海施工前,应将平台编号、作业内容、出发时间和人员名单报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7.2.2 施工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应对施工安全组织、安全措施等实施安全监督和检查。
  7.2.3 施工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发现有可能造成危及人员生命和安全的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停止施工,立即整改或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8 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8.1 安全标志
  8.1.1 运输放射源和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8.1.2 测井施工作业使用放射源和爆炸物品的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8.1.3 标志应符合GB2894-1996中4.2.4和GB18871-2002中附录F的规定。
  8.2 检测仪器
  8.2.1 测井小队应配备便携式放射性剂量监测仪,定期检查并记录。
  8.2.2 从事放射性的测井人员每人应配备个人放射性剂量计,定期检查并记录。
  8.2.3 在可能含有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井作业时,测井小队应配备一台便携式H2S气体监测报警仪,定期检查并记录。
  8.3 防护用品
  8.3.1 测井人员应按相关的规定配备防护用品。
  8.3.2 出海测井作业人员,均应配备救生衣。
  8.3.3 装卸放射源的人员应按SY/T5600-2002中4.1.5的规定执行。
  8.3.4 装卸、押运爆炸物品的人员应按SY5436-1998的规定执行。
  9 放射源的领取、运输和使用
  9.1 放射源的领取和运输
  9.1.1 测井队应配护源工。
  9.1.2 护源工负责放射源领取、押运、使用、现场保管及交还。
  9.1.3 领源时,护源工应持生产主管部门(调度室)签发的“领源通知单”到源库领取放射源,并与源库保管员办理检查和交接手续。
  9.1.4 护源工将放射源装入运源车,检查无误后锁闭车门。
  9.1.5 运源车宜采用运源专用车。
  9.1.6 运源车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应搭乘无关人员,不应在人口稠密和危险区段停留。中途停车、住宿时应有专人监护。
  9.2 放射源的使用
  9.2.1 专用贮源箱应符合GB18871-2002中附录F的规定,设有“当心电离辐射”标志。浅海测井专用的贮箱应设浮标。
  9.2.2 浅海施工时,专用贮源箱应放在钻井平台的专用释放架上或指定区域。
  9.2.3 装卸放射源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按操作规程操作。
  9.2.4 起吊载源仪器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工作人员不应触摸仪器源室。
  9.2.5 施工返回后,应直接将放射送交源库,并与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
  9.2.6 放射性测井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按GB18871-2002中4.3.2、附录B、第10章的规定执行。
  9.2.7 放射源及载源设备性能检验按GBZ142-2002的规定执行。
  9.2.8 测井作业完毕后,应将污染物带回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10 爆炸物品的领取、运输和使用
  10.1 爆炸物品的领取和运输
  10.1.1
测井小队应配护炮工。
  10.1.2
护炮工负责爆炸物品从库房领出、押运、使用、现场保管及把剩余爆炸物品交还库房。
  10.1.3
护炮工和保管员双方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取手续。
  10.1.4
护炮工持“施工通知单”领取爆炸物品。
  10.1.5
护炮工领取雷管时应使用手提保险箱,由保管员直接将雷管导线短路后放入保险箱内。
  10.1.6
运输射孔弹和雷管时,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保险箱内,分车运输,应由专人监护。保险箱应符合GB2702-1990的规定。
  10.1.7
运输爆炸物品的保险箱,应固定牢靠。
  10.1.8
道路、天气良好的情况下,汽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60km/h;在因扬尘、暴风雪等引起能见度低时,汽车行驶速度应在20km/h以下。
  10.1.9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许无关人员搭乘。
  10.1.10
途中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放在离建筑物200m以外的地带。
  10.1.11
爆炸物品宜采用专车运输。
  10.2 爆炸物品的使用
  10.2.1
在钻井平台上(现场)存放爆炸物品时,应放在专用释放架上或指定区域。
  10.2.2
射孔时平台上(现场)不应使用电、气焊。平台上或停靠在平台(作业现场)周围的船舶(车辆、人员)不应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10.2.3
装炮时应选择离开井口3m以外的工作区,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
  10.2.4
联炮前,操作工程师应拔掉点火开关钥匙和接线排上的短路插头,开关钥匙交测井队长保管。
  10.2.5
在井口进行接线时,应将枪身全部下入井内,电缆缆芯对地短路放电后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枪身起出井口前,应先断开引线并绝缘好后,方可起出井口。
  10.2.6
未起爆的枪身或已装好的枪身不再进行施工时,应在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内及时拆除雷管和射孔弹。
  10.2.7
下过井的雷管不应再用。
  10.2.8
撞击式井壁取心器的安全使用按SY/T5326-2002的规定执行。
  10.2.9
检测雷管时应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
  10.2.10
下深未超过200m,不应检测井内的枪身或爆炸筒。
  10.2.11
不应在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开始射孔和爆炸作业。
  10.2.12
施工结束返回后,应直接将剩余爆炸物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10.2.13
爆炸物品的销毁,按SY5436-1998中第8章的规定执行。
  11 放射源和爆炸物品事故处理
  11.1 凡发生放射源、爆炸物品事故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的影响,防止事故扩大。
  11.2 凡发生放射源、爆炸物品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按GBZ118-2002和SY5436-1998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11.3 放射事故的处理原则与应急措施,按GBZ118-2002附录A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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