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粤安监[2007]424号
【颁布日期】:2007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
【标 题】: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附表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样式)
申请单位: 送出时间
接收单位: 接收时间
序号 |
申请文件、资料名称 |
数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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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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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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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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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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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要提供一式2份。
附件2: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注:目前暂为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审查工作规范。
第二条 ﹝安全许可的定义﹞本审查工作规范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审查工作规范适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地级以上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条 ﹝受理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按照下列情形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四)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五)对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六)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的规定,对同一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设计单位也不得对其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第五条〔审查方式要求〕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工作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第六条〔审查人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下列有关人员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第五条的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被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根据各个审查阶段内容的需要,通知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协助审查。
第七条〔审查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要求如下:
(一)根据各个审查阶段的相应,要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现场,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事故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提出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报告整改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五)建设项目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八条〔审查工作程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的范围、内容和依据;
(二)协调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根据各个审查阶段内容的需要,组织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协助做好建设项目相关安全许可审查工作;
2、建设单位整理文件、技术资料;
3、建设单位准备好该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
(三)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工作方式的审查工作程序:
1、听取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设立(设计或建设)情况的报告;
2、听取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或施工(监理))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相关情况介绍
3、安全评价机构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情况介绍;
4、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5、讨论、评议,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专家意见;
6、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专家组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专家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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