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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04

【颁布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粤安监[2007]424号

【颁布日期】:2007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

【标  题】: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 附 则

第三十九条〔主体变更的要求〕 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四十条〔执行时限〕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果在《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则不再按照《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如果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则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截止《意见》印发之日,如果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和《办法》的规定,取得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则所取得安全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四十一条〔文书格式及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其他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时,要注明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如需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许可制度,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2.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规范(试行)

3.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点

4.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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