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粤安监[2007]424号
【颁布日期】:2007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
【标 题】: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简易程序〕对下列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核查同意的,可实行免于“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等阶段的安全许可审查程序,直接申请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审查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原已通过相关阶段的安全许可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意见书已过期,未建设或部分未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扩建、改建原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且原建设项目装置(设施)已通过相关阶段的安全许可审查的;
(三)小经营门店、加油站和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小、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简易程序〕对下列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核查,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的决定;
(一)仅利用原有厂房、库区,对装置(设施)进行调整、更新或改进工艺,生产、储存的品种没有发生变化的;
(二)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储存的品种与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一类或更低的。
第三十一条〔简易程序〕除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其他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撤销的情形〕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信息交换〕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同级发改、经贸等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查。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协调解决问题〕对已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如果出现由建设单位以外的单位造成的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建设单位要积极主动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情况反映后,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设计、施工的工作单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违规设计、施工的,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gaorui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