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粤安监[2007]424号
【颁布日期】:2007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
【标 题】: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资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报告要求〕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内容应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试生产方案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按照或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以下简称《试生产办法》)的要求制定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并分别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试生产方案备案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后,按照或参照《试生产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备案,出具《危险化学品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经审查予以备案,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期限〕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验收评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验收评价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意见》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验收申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二十六条〔组织验收〕 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或参照《审查规范》组织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联合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核查时,可以组织或者商请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审查内容共同审查,分别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情况的处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办理许可证〕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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