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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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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人员培训

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 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 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三章 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 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
第二十二条 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
第二十三条 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队应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
第二十五条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
第二十六条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9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第二十九条 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离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第三十条 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安全记录,记录包括生产情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采取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天然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第三十二条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 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第三十八条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 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第四十二条 硫化氢监测仪应采用固定式和携带式监测仪。
第四十三条 作业现场需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数可以根据现场气样测定点的数量来确定,监测仪探头置于现场硫化氢易泄漏区域,主机可安装在远离现场的控制室。
作业人员在危险场所应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用来监测工作区域硫化氢的浓度变化。
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前应对:a)满量程不响应时间、b)报警响应时间、c)报警精度等主要参数进行测试。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校验。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应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硫化氢的监测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2005)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涉及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的队伍硫化氢防护装备配置:
a)每个钻井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1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至少5个,固定式探头6个,充气泵1台。
b)每个作业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5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4个。
c)开发、集输单位硫化氢防护装备:
单井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个;
计量站(接转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计量间、外输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检测仪2-4套;
集输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2-5个,外输泵房、天然气压缩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2-4套;
测试井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维修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其他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置足够的硫化氢检测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七条 现场硫化氢的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八条 在含硫油气田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应立即穿戴防护用具。
第四十九条 在硫化氢浓度较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作业,应采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多人长时间在含硫环境中工作时应建立正压供气系统。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压力采用0.5~0.7MPa,供气量按每人不小于50L/min计算。
与供气系统配套使用的是可外接供气系统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装置,或者是带快速接头的防毒面罩。
供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五十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a)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硫化氢监测仪器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硫化氢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b)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
c)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d)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
e)进入重点监测区作业时,应配戴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f)当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泄漏原因,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g)当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钻井和试油过程、集输站、天然气净化厂、油气田水处理站及回注站的人身安全防护要求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200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进入已知或潜在的硫化氢危险密闭空间时,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进行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和含氧量安全监测,同时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作业,应建立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预案中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3公里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对现场人员进行应急专业培训,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硫化氢的应急演练,做到熟练、快速、规范,并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五十五条 离硫化氢危险源1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搬迁,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签订动迁协议,3000米范围内显要位置张贴安全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当硫化氢浓度到阈限值10ppm,则启动一级报警,此时应该:
a)检查安全设备功能是否正常,保证随时可用;
b)警惕情况的变化;
c)遵守现场监督或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ppm,则启动二级警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应该:
a)立即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b)切断危险区不防爆电器;
c)非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d)遵守现场监督和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0ppm(或以上),则启动三级报警,此时应该:
a)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和危险区内居民撤离;
b)佩戴正压式呼吸器保护设备;
c)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和授权人)报告;
d)立即安排专人在主要下风口100米远进行硫化氢监测;
e)实施关井操作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
f)通知救援机构。
第五十七条 警戒范围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PPm,小于20ppm时,距井口5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20PPm,小于100ppm时:距井口1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0PPm时,距井口3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第五十八 应急联络
应准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包括应急救援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 应急点火
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机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油气井点火程序、点火决策人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处。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第六十条 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9-1988)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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