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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范(一)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颁布日期】:2007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2日

【标  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和报告编制的内容、格式。

本规范适用于提供建设项目设立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所进行的法定安全评价。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2.1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3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2.4 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2.5 安全评价单元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需要,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3 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3.1 前期准备

3.2 辨识危险、有害因素

3.3 划分评价单元

3.4 确定安全评价方法

3.5 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

3.6 分析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3.7 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论

3.8 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3.9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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