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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十)

【颁布单位】: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GB 50074-2002

【颁布日期】:2003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

【标  题】:石油库设计规范

11车间供油站

11.0.1 设置在企业厂房内的车同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应大于车间2d的需用量,且不应大于2m3

2 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宜大于10m3

3 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 h的非燃烧体屋顶。

4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问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人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储罐(),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6 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设在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的通气管管日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7 油罐和油泵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11.0.2 设置在企业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供油站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8 条的规定;站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3 条的规定。

2 甲、乙类油品储罐的容量不大于2嘶,且油罐为埋地卧式油罐或丙类油品储罐的容量不大于100m~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以及站内油罐、油泵房之同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11.0.2 的规定:

11.0.2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m)

名称

油品类别

一、二级厂房

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站区围墙

厂内道路

油罐

埋地卧式

甲、乙

3

18.5

3

5

3

8

地上武

6

17.8

油泵房

甲、乙

3

15

3

8

2)油泵房与地上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3)油泵房与埋地卧式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4)布置在露天或棚内的油泵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3 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不低于1.6m的站区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地坪以上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孔洞。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0.3 条的规定。

4 当油泵房与厂房毗邻建设时,油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 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5 甲、乙类油品埋地卧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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