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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五)

【颁布单位】: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GB 50074-2002

【颁布日期】:2003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

【标  题】:石油库设计规范

6油罐区

6.0.1 石油库的油罐设置应采用地上式,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覆土式、人工洞式或埋地式。

6.0.2 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制油罐。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选用油罐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应选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浮顶油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2 储存甲类油品的覆土油罐和人工洞油罐,以及储存其他油品的油罐,宜选用固定顶油罐。

3 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地上油罐,可选用卧式油罐。

6.0.3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和覆土油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 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

2 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3 地上立式油罐、高架油罐、卧式油罐、覆土油罐不宜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4 同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质油罐组及固定顶油罐和浮顶、内浮顶油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

2)浮顶、内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

5 同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不限。

6.0.4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油罐不应超过2排。

2 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6.0.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0.5 的规定。

6.0.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油罐型式

固定顶油罐

浮顶油罐、自浮顶油罐

卧式油罐

单罐容量Vm3

油品类别

地上式

覆土式

甲、乙A

不限

-

0.4 D

0.4 D

0.8m

B

V>1000

0.6 D

0.4 D

0.4 D

V≤1000

消防采用固定冷却方式

0.6 D

消防采用移动冷却方式

0.75D

A

不限

0.4 D

不限

-

B

V>100)

5m

V≤1000

注:1.表中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油灌D为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高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6m

4.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3、总客量不大于1500m3的立式油罐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不受本表限制,但不应小于1.5m

5.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 D计算大于20m时,特殊情况下最小可取20m,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2.2.7 条第3款和第12.2.8 条第4款的规定。

6.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覆土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 D计算大于15m时,最小可取15m

7.浅盘式内浮顶油罐与固定顶油罐等同。

6.0.6 地上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2 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3 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4 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6.0.7 覆土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土油罐利用罐室墙作围护结构时,罐室墙应采用砖石或混凝土块浆砌,罐室墙应严密不渗漏。罐室应有排水阻油措施。

2 覆土油罐的水平通道应设密闭门。

3 覆土油罐的竖直通道可不设密闭门。

6.0.8 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境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油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油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6.0.9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2 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3 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4 覆土油罐的防火堤内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6.0.10 立式油罐罐组内虚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 当单罐容量小于5000m3时,隔堤内的油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

2 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 m3至小于20000 m3时,隔堤内油罐的数量不应多于4座。

3 当罐容量等于或大于20000 m3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4 隔堤内沸溢性油品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5 非沸溢性的丙B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6 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 -0.3m

7 隔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6.0.11 立式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确需从上部接人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卧式油罐的进油管从上部接人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底部。

6.0.12 油罐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

2 下列油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固定顶油位;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卧式油罐;

3)储存丙A类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3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槽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6.0.13 地上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干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6.0.14 地上立式油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有脱水操作要求的油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6.0.15 地上立式油罐的基础面标高,宜高出油罐周围设计地坪标高0.5m;卧式油罐宜采用双支座。

6.0.16 油品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宜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

6.0.17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总容量和座数应根据巷道形式确定。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m3,油罐不宜多于15座;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4000m3,油罐不宜多于6座。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制。

6.0.18 人工洞内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室毛洞的直径。

6.0.19人工洞内油罐顶与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m。罐壁与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6.0.20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m;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m。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5‰

6.0.21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罐室防爆墙上应设密闭门。

6.0.22 人工洞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必须设在洞外。通气管应采用钢管。各种油品应分别设置通气管,其直径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出油管直径。通气管在油罐操作间处应安装管道式呼吸阀、放液阀;通气管管口处应安装阻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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