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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二)

【颁布单位】: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GB 50074-2002

【颁布日期】:2003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

【标  题】:石油库设计规范

3一般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 的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级

石油库总客量TV(m3)

一级

100000≤TV

二级

30000≤TV<100000

三级

10000≤TV<30000

四级

1000≤TV<10000

五级

TV<1000

注:1.表中总容量TV系指油罐容量争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当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客量。

3.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2 的规定。

3.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油品闪点F1(℃)

F1<28

A

28≤F1<45

B

45

A

60≤F1≤120

B

F1>120

3.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0.3 的规定。

3.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

油品类别

耐火等级

1

油泵房、阀门室、灌油间()、铁路油品装卸暖库

甲、乙

二级

三级

2

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

甲、乙

二级

3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室、锅炉房、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高架罐支座()

-

二级

4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铁路油品装卸栈桥、汽车油品装卸站台、油品码头栈桥、油泵棚、阀门棚

-

三级

注:1.建筑物和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桶装甲、乙类油品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 h;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0.4 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10%,且不应大于1300m3

3.0.5 石油库内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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