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GB 50074-2002
【颁布日期】:2003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
【标 题】:石油库设计规范
3一般规定
表
等级 |
石油库总客量TV(m3) |
一级 |
100000≤TV |
二级 |
30000≤TV<100000 |
三级 |
10000≤TV<30000 |
四级 |
1000≤TV<10000 |
五级 |
TV<1000 |
注:1.表中总容量TV系指油罐容量争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当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客量。 |
表
类别 |
油品闪点F1(℃) |
|
甲 |
F1<28 |
|
乙 |
A |
28≤F1<45 |
B |
45 |
|
丙 |
A |
60≤F1≤120 |
B |
F1>120 |
表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 油品类别 耐火等级 1 油泵房、阀门室、灌油间(亭)、铁路油品装卸暖库 甲、乙 二级 丙 三级 2 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 甲、乙 二级 丙 级 3 化验室、计量室、仪表室、锅炉房、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高架罐支座(架) - 二级 4 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铁路油品装卸栈桥、汽车油品装卸站台、油品码头栈桥、油泵棚、阀门棚 - 三级 注:1.建筑物和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桶装甲、乙类油品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 h;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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