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2】354号
【颁布日期】:1992年6月9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日
【标 题】: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三节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4.3.1条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及风沙等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第4.3.2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
第4.3.3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不宜使用电热器。当生产要求必须使用电热器时,应将其安装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
第4.3.4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应根据区域等级和使用条件,按表4.3.4选择相应类型的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防护结构的选型 表4.3.4
第4.3.5条 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区域的正上面或正下面。若与火灾危险区域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压为l-10kV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通向走廊或套间的门应为难燃烧体的。
二、变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共用的隔墙应是密实的非燃烧体。管道和沟道穿过墙和楼板处,应采用非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变压器室的门窗应通向非火灾危险环境。
第4.3.6条 在易沉积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的露天环境,设置变压器或配电装置时应采用密闭型的。
第4.3.7条 露天安装的变压器或配电装置的外廓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的外墙在
一、火灾危险环境靠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一侧的墙应为非燃烧体的;
二、在变压器或配电装置高度加
第4.3.8条 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明敷设。在火灾危险环境
沿未抹灰的木质吊顶和木质墙壁敷设的以及木质闷顶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明设。
二、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低于500V。
三、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四、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2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五、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六、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需采用裸铝、裸铜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处,应采用熔焊或钎焊;
2.母线与电气设备的螺栓连接应可靠,并应防止自动松脱;
3.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和23区内,母线宜装设保护罩,当采用金属网保护罩时,应采用IP2X结构;在火灾危险环境22区内母线应有IP5X结构的外罩;
4.当露天安装时,应有防雨、雪措施。
七、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
第4.3.9条 火灾危险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二、接地干线应有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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