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2】354号
【颁布日期】:1992年6月9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日
【标 题】: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四章 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4.1.1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火灾危险物质之一时,应进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二、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状可燃物质。
第4.1.2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宜为下列四种:
一、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二、可燃粉尘:如铝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三、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炭、木等。
四、可燃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第二节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4.2.1条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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