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2】354号
【颁布日期】:1992年6月9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日
【标 题】: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三章 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一节 一般规范
第3.1.1条 对用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可燃性导电粉尘、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设计。
第3.1.2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应分为下列四种。
一、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二、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性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四、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第3.l.3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出现的粉尘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3.l.3的规定。
引燃温度分组 表3.l.3
注:确定粉尘温度组别时,应取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和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两者中的低值。
第3.1.4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3.l.5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
二、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爆炸下限随粉尘的分散度、湿度、挥发性物质的含量、灰分的含量、火源的性质和温度等而变化。
三、在工程设计中应先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生和积聚的措施:
1.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
2.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或通风措施;
3.宜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将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
4.提高自动化水平,可采用必要的安全联锁;
5.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6.应定期清除沉积的粉尘;
7.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特别是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应选用防爆或其它防护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
8.可增加物料的湿度,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悬浮量。
第二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3.2.1条 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
第3.2.2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第3.2.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二、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如单向流通风道及能阻火的安全装置;
三、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
第3.2.4条 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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