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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二)

【颁布单位】: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2】354号

【颁布日期】:1992年6月9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日

【标  题】: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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