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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1-91(八)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1〕816号

【颁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日

【标  题】:乙炔站设计规范

第七章 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7.0.1 乙炔站给水的水压,应经常保持高出设备最高用水水压。乙炔压缩机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7.0.2 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的给水总管上,应装设压力表。当每台发生器、水环式乙炔压缩机直接由自来水供水时,在给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在充灌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并应设置紧急喷淋水管装置。

  
7.0.3 电石渣澄清水、冷却水应循环使用。电石渣应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江、河、湖、海、农田、工厂区和城市排水管(沟)。

  
7.0.4 发生器间内发生器的排渣,宜采用排渣管或有盖板的排渣沟。

  
7.0.5 电石渣坑宜为开敞式,并严禁做成渗坑。

  
7.0.6 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的加料口,应设有防止扬尘的措施,电石破碎处及放料口应设有除尘设备。室内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除尘器排放口的排放量以及乙炔净化剂废料的处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7.0.7 对有噪声的生产厂房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并应符合该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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