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1〕816号
【颁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日
【标 题】:乙炔站设计规范
第六章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第6.0.1条 乙炔站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的爆炸危险性的分区,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坑、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贮罐间、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电石渣泵间、乙炔瓶库、露天设置的贮罐、电石渣处理间、净化器间,应为1区。
二、气瓶修理间、干渣堆场,应为2区。
三、机修间、电气设备间、化验室、澄清水泵间、生活间,应为非爆炸危险区。
第6.0.3条 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爆炸危险场所通风机等设备,当采用皮带传动时,皮带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
乙炔设备、乙炔管、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4条 凡与乙炔接触的计器、测温筒、自动控制设备等,严禁选用含铜量70%以上的铜合金,以及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产品。
第6.0.5条 湿式贮罐的钟罩,应设置上、下限位的控制信号和压缩机的联锁装置。信号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
第6.0.6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置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
第6.0.7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贮罐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6.0.8条 乙炔站的1区爆炸危险区,应设乙炔可燃气体测爆仪,并与通风机联锁。
第6.0.9条 乙炔站应设集中式或分散式气体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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