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1〕816号
【颁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日
【标 题】:乙炔站设计规范
第五章 建筑和结构
第5.0.1条 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为单层建筑物;
当工艺需要时,其发生器间可设计成多层建筑物。
第5.0.2条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及其辅助设备或灌瓶乙炔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第5.0.3条 电石破碎与电石库毗连建造时,其毗连处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当工艺要求设门时,可设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第5.0.4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4m。
第5.0.5条 除电石等库房外,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设置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且宜为0.22。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或屋盖上开口作为泄压面积。
第5.0.6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有防火保护层的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并宜采用敞开式的建筑。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第5.0.7条 有电石粉尘房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5.0.8条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门为丙级防火门。
第5.0.9条 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办公室、休息室等,宜独立设置。当贴邻站房布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与有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并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当需连通时,应设乙级防火门的双门斗,通过走道相通。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值班室之间的窥视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密闭玻璃窗。
第5.0.10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的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在穿墙处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第5.0.11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和实瓶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5.0.12条 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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