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1〕816号
【颁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日
【标 题】:乙炔站设计规范
第四章 工艺布置
第4.0.1条 乙炔发生器、乙炔压缩机等设备,必须采用适用于乙炔dⅡcT2(B4b)级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不适用于乙炔的或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时,应将其布置在单独的电气设备间内或室外。
电气设备间与发生器间或乙炔压缩机间之间,应以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当工艺需要时,可设窥视窗,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的要求。
电动机传动轴的穿墙部分,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密封装置或用气体正压密封装置。
布置在室外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第4.0.2条 乙炔贮罐应布置在室外。当总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贮罐,可布置在室内单独的房间内。
在寒冷地区,贮罐的水槽和排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4.0.3条 乙炔站的乙炔实瓶贮量,不宜超过三昼夜的灌瓶量。
乙炔汇流排间的乙炔实瓶贮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第4.0.4条 乙炔实瓶贮量不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防火墙隔开。
灌瓶站房的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
灌瓶站房的乙炔实瓶贮量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应为两座独立的建筑物。
灌瓶站房中实瓶的最大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并且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400㎡。
第4.0.5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需要量、气瓶周转和运输等条件确定,但实瓶库或空瓶、实瓶库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3000个,且其中应以防火墙分隔,每个隔间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
第4.0.6条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灌瓶间或汇流排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的实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个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空、实瓶应分别存放;空瓶、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第4.0.7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防止倒瓶的措施。
第4.0.8条 乙炔站的设备或乙炔汇流排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与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但水环式乙炔压缩机、水泵、水封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
二、灌瓶乙炔压缩机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通道净宽度和发生器间的主要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2m。
三、乙炔汇流排应直线布置,不得拐角布置;双排布置时,其净距不宜小于2m。
注:电动机隔墙传动灌瓶乙炔压缩机时,其与墙之间的净距,按工艺需要确定。
第4.0.9条 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的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
第4.0.10条 制气站房内的中间电石库的电石贮量,不应超过三昼夜的设计消耗量,且不应超过5t。
第4.0.11条 在乙炔瓶充灌丙酮处,丙酮的存放量,不应超过一个包装桶的量。
第4.0.12条 气瓶修理间应为单独的房间,除与空瓶间直接相通外,不应与其它房间直接相通。
第4.0.13条 溶解乙炔站应设化验室,化验室应为单独的房间。
第4.0.14条 空瓶间、实瓶间、电石库和乙炔汇流排间应设置气瓶或电石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应根据气瓶或电石桶的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平台的宽度不宜超过3m。
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的地坪,应采取相同的标高。
中间电石库的地坪,应比发生器间的地坪高出0.1m。
电石库的室内地坪,应比装卸平台的台面高出0.05m。
电石库如不设装卸平台时,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第4.0.15条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和乙炔发生器的操作平台,应有安全出口。
第4.0.16条 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严禁敷设蒸汽、凝结水和给水、排水等管道。
第4.0.17条 灌瓶乙炔压缩机间应有检修用的起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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