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1〕816号
【颁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日
【标 题】:乙炔站设计规范
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 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气态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最大小时消耗量,并乘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二、溶解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昼夜消耗量和溶解乙炔站的昼夜生产时间确定。溶解乙炔站宜为两班生产。
第3.0.2条 乙炔发生器及其主要工艺附属设备,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设计单位的产品。
在一个乙炔站内宜选用同一型号的乙炔发生器,并不宜超过4台。
第3.0.3条 乙炔压缩机的型号和台数,应根据乙炔的输送方式和乙炔站的设计容量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
第3.0.4条 低压乙炔发生器和乙炔压缩机之间,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压缩机10min的排气量。
在无压缩机的情况下,低压乙炔发生器与乙炔用户之间,也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户的乙炔负荷情况确定。
第3.0.5条 乙炔瓶的数量,不宜少于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5倍计算。
第3.0.6条 乙炔净化或干燥设备的设置,应根据乙炔质量的要求确定。
乙炔压缩机与乙炔充灌台之间,必须设置干燥装置。
第3.0.7条 除采用强制冷却工艺的充灌台外,乙炔充灌台和乙炔汇流排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灌台可由三组充灌排组成,每组充灌排连接的气瓶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连接气瓶数(个);
Q——压缩机排气量(
υ——充灌容积流速(
二、乙炔汇流排气瓶的输气容积流速,不应超过2
第3.0.8条 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工艺流程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装置:
一、多台乙炔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乙炔发生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水封;
二、接至厂区或用户的乙炔输气总管上,必须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三、电石入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有防真空措施;
四、高压干燥装置出口管路处,应设置阻火器;
五、高压乙炔放回低压贮罐或低压设备的管路上,应设置阻火器;
六、乙炔充灌台或乙炔汇流排各部位的阻火器和阀件等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标准《溶解乙炔设备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乙炔汇流排通向用户的输气总管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第3.0.9条 乙炔的放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
第3.0.10条 乙炔设备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
第3.0.11条 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含氧量不超过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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