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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九)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1]816号

【颁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日

【标  题】:氧气站设计规范

第八章采暖和通风

第8.0.1条氧气站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采暖。

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贮气囊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为+5℃

二、空瓶间、实瓶间为+10℃

三、办公室、生活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各房间外,其他房间为+15℃

第8.0.2条贮罐间、贮气囊间、低温液体贮槽间、实瓶间、灌瓶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8.0.3条催化反应炉部分、氢气瓶间、惰性气体贮气囊(罐)或贮槽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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