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1]816号
【颁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日
【标 题】:氧气站设计规范
第六章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第6.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为1区爆炸危险区;氧气贮气囊间,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
第6.0.3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
第6.0.4条制氧间内的高压油开关,其贮油量不应大于25kg。
第6.0.5条空分产品加压设备与灌瓶间、贮气囊或湿式贮罐之间,宜设置联系信号。
灌瓶间应设置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第6.0.6条氧气站、气化站房,应设置成本核算所必需的用电、用水和输出空分产品的计量仪表。
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
第6.0.7条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8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氧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氧气贮罐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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