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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六)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1]816号

【颁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日

【标  题】:氧气站设计规范

第五章建筑和结构

第5.0.1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第5.0.2条氧气站、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或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抽出活塞的高度和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m。

汇流排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

第5.0.3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第5.0.4条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第5.0.5条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贮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第5.0.6条氧气压缩机间与灌瓶间,以及净化间、氧气贮气囊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5.0.7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第5.0.8条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5.0.9条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第5.0.10条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5.0.11条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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