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1]816号
【颁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日
【标 题】:氧气站设计规范
第四章工艺布置
第4.0.1条当氧气实瓶的贮量小于或等于1700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必须符合本规范第5.0.4条的要求。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60
第4.0.2条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1700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应超过3400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
第4.0.3条当氧气站生产供应多种产品,并需要灌瓶和贮存时,宜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台或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当空瓶、实瓶和灌瓶台设在同一个房间内时,空瓶和实瓶必须分开存放。
第4.0.4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为1.5m;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宜为1m。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操作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长度加0.5m;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泵、鼓风机等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
二、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为2m。
第4.0.5条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为1.5m。
第4.0.6条氧气压缩机超过2台时,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不宜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第4.0.7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不包括备用贮气瓶的氧气实瓶贮量,应根据氧气供需平衡的情况决定,但不宜超过48h的灌瓶量。
氧气站总安装容量或液氧气化站房总产气量小于20
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第4.0.8条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室外,当贮罐或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的总贮存量不应超过10
第4.0.9条贮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贮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
贮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
第4.0.10条贮罐的水槽和放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低温液体贮槽宜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
第4.0.11条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
第4.0.12条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氢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60瓶。
第4.0.13条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第4.0.14条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气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宽度宜为2m;平台的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的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
第4.0.15条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第4.0.16条生产高纯度空分产品需要灌瓶时,应设置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第4.0.17条氧气站的分析设备,应根据安全生产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进行配备。
第4.0.18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或以上。
第4.0.19条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当采用联轴器或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安全围护措施。
第4.0.20条独立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用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确定。
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气瓶最大贮量,应符合表4.0.2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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