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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四)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1]816号

【颁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日

【标  题】:氧气站设计规范

第三章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

第3.0.2条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用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空分产品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

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存及输送的要求选用;

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调节供气。

第3.0.3条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囊,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

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贮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

第3.0.4条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3倍确定,但不包括备用贮气瓶。

第3.0.5条气化站房的液态空分产品贮槽容量的选择,应根据液态空分产品运输槽车的运输费用、运输距离,企业用户所用气体量,贮槽本身的折旧费用,以及液态空分产品贮量实际可使用的天数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第3.0.6条氧气站的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150 /h产氧量的制氧间,宜设单轨手动葫芦、单梁起重机等检修用的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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