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1]816号
【颁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日
【标 题】:氧气站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行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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