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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十七)

  •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4日
  • 作者:王选和 彭 恒 李红梅 徐辉 李德斌等
  • 来源:中华机械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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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39号)

【颁布日期】:2003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

【标  题】: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29━2003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条为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1.0.2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条的修订条文。

现代工业的迅速发展,对压缩空气的质量和压力等级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一方面干燥、净化设备被普遍采用,供气系统压力损失增加;另一方面,应用较高压力的压缩空气的场所和设备也日益增多,原规范仅适用于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8MPa(表压)的压缩空气站已难以满足用户对供气压力的需要,因此,本次规范修订,根据绝大多数的压缩空气用户其工作压力均不超过1.25MPa的客观情况,将本规范适用的空气压缩机的工作压力提高到1.25MPa

离心空气压缩机近几年在我国的石化、制药、钢铁等行业应用日渐广泛。在调查中发现,实践中供动力用的电动离心空气压缩机绝大多数单机排气量均在500m3 /min以下,因此,本规范增加这部分内容。

1.0.3 本条是原规范第1.0.4条的原条文。

活塞空气压缩机或螺杆空气压缩机在对空气进行压缩时,为了润滑、密封和冷却而向气缸或机壳内注入闪点215℃以上的润滑油(或163℃的定子油)。油在高温作用下会氧化而形成积炭,积炭是易燃物质,有可能引起燃爆事故。离心空气压缩机润滑油闪点一般为185195℃。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对生产火灾危险性的分类,压缩空气站生产过程中均使用闪点大于60℃的油品,符合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规定(即闪点大于60℃可燃液体的规定)。但考虑到一方面空气压缩机所用油品的闪点较高,另一方面,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用油量都比较少;离心空气压缩机用油量虽较多,但油只用来冷却和润滑轴承,并不直接与灼热的压缩空气接触,引发燃爆事故的可能性很小,实际应用中,离心空气压缩机燃爆事故发生率低于活塞或螺杆空气压缩机。根据现行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其汽轮机房的用油量及润滑方式与离心压缩机站房类似,亦定为丁类。因此,由这几种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丙类似乎偏高,定为丁类较为合适。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因其气缸或转子压缩腔内均不直接注油,油只用于其他动力部件的润滑,所以,压缩空气中的含油量极低,形成积炭而引发燃爆事故的可能性就更低。布置在独立建筑物中的干燥、净化站(或间)因压缩空气一般都已被冷却到50℃以下,基本上属于常温作业,因此,上述三种情况均规定为戊类生产。

1.0.4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条中的一节,因内容相对独立故自成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管道的设计,对安全生产、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等方面的要求,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改、扩建设计,则应考虑历史情况和现实条件,不能片面强调技术先进和合理。故作了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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