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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八)

  •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4日
  • 作者:王选和 彭 恒 李红梅 徐辉 李德斌等
  • 来源:中华机械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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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39号)

【颁布日期】:2003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

【标  题】: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7 给水和排水

7.0.1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用水,除中断压缩空气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外,宜采用一路供水。

7.0.2 压缩空气站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循环水系统宜采用单泵冷却系统。

7.0.3 空气压缩机入口处冷却水压力(表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塞空气压缩机不得大于0.4MPa,并不宜小于0.1MPa

注:适用于按《一般用固定式在复活塞空气压缩机技术条件)(GB/T 13279-91)制造的活塞空气压缩机。

2 螺杆空气压缩机不得大于0.4MPa,并不宜小于0.15MPa

3 离心空气压缩机不得大于0.52MPa,并不宜小于0.15MPa

7.0.4 空气压缩机及其冷却器的冷却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规定。当企业内部有软化水可以利用,且系统又经济合理时,系统内的循环水可采用软化水。

7.0.5 空气压缩机及其冷却器的冷却水,采用直流系统供水时,应根据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控制排水温度,且不宜超过表7.0.5的规定。超过表7.0.5规定值时,应对冷却水进行软化处理。

7.0.5 碳酸盐硬度与排水温度的关系

碳酸盐硬度(CaO计,mg/L)

排水温度()

140

45

168

40

196

35

280

30

7.0.6 空气压缩机的排水管上,必须装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流量控制器。

7.0.7 压缩空气站的给水和排水管道,应设放尽存水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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