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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七)

  •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4日
  • 作者:王选和 彭 恒 李红梅 徐辉 李德斌等
  • 来源:中华机械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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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39号)

【颁布日期】:2003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

【标  题】: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6 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6.0.1 压缩空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压缩空气用户用气重要程度,按国家现行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负荷分级规定执行。除中断压缩空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6.0.2 空气压缩机电动机的控制和保护,应按国家现行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要求执行。

6.0.3 压缩空气站内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匝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

6.0.4 压缩空气站的机器间内,应设置380v220v的专用检修电源。

6.0.5 压缩空气站宜设置集中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位于压缩空气站固定端或适中位置;

2 室内设备布置应整齐、协调、统一。盘前运行区应满足运行人员工作需要,盘后应满足设备的维护、检修、调试及通行要求;

3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并采取隔声、防火、防尘、防水、防振等措施。

6.0.6 压缩空气站的隔声值班室或集中控制室内应装设电话。

6.0.7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测量仪表,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装设。设有集中控制室时,附录中装的测量仪表应接入集中控制室。

6.0.8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应按附录D、附录E、附录F的规定装设。设有集中控制室时,附录中装的热工报警信号应接入集中控制室。

在控制室和机器旁均应设置空气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没有备用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可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自投备用的联锁。

6.0.9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下列控制系统:

1 进气调节控制系统;

2 机组防喘振控制系统;

3 排气气压恒压控制系统。

6.0.10 压缩空气站可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

6.0.11 当空气压缩机采用计算机控制时,应配置互为冗余的电源装置。

6.0.12 压缩空气站对供气的干燥度有严格要求时,宜配备露点仪。

6.0.13 室外布置的热工测量仪表、控制设备和测量管路应采取防水、防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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