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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六)

  •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4日
  • 作者:王选和 彭 恒 李红梅 徐辉 李德斌等
  • 来源:中华机械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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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39号)

【颁布日期】:2003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

【标  题】: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5 土 建

5.0.1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屋架下弦或梁底的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其净高不宜小于4m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机器间跨度大于9m时,宜设天窗。

5.0.2 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5.0.3 机器间宜采用水磨石地面,墙的内表面应抹灰刷白。

5.0.4 隔声值班室或控制室应设观察窗,其窗台标高不宜高于0.8m

5.0.5 空气压缩机的基础应根据环境要求采取隔振或减振措施。双层布置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基础应与运行层脱开。

5.0.6 有发展可能的压缩空气站,其机器间的扩建端,应便于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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