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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四)

  •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4日
  • 作者:王选和 彭 恒 李红梅 徐辉 李德斌等
  • 来源:中华机械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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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39号)

【颁布日期】:2003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

【标  题】: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3 工艺系统

3.0.1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活塞空气压缩机或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25台,并宜采用同一型号。

3.0.2 压缩空气站备用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最大机组检修时,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其余机组应保证全厂(矿)生产的需气量;

2 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时,可增设备用机组;

3 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3.0.3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离心空气压缩机驱动电机的风冷系统进风口处,宜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

3.0.4 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夏热冬暖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

3.0.5 风冷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和离心空气压缩机组的空气冷却排风宜排至室外。

3.0.6 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应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离心空气压缩机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的配置,应根据用户的需要确定。

3.0.7 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度及需干燥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

3.0.8 当压缩空气需干燥处理时,在进入干燥装置前,其含油量应符合干燥装置的要求。

3.0.9 根据用户对压缩空气质量等级的要求,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前、后和用气设备处设置相应精度的压缩空气过滤器。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3.0.10 装有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其空气干燥装置应设在储气罐之后。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进入冷冻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应根据装置的要求确定。

3.0.11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管。放空管应设消声器。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切断阀。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防喘振调节阀和消声器。

离心空气压缩机与吸气过滤装置之间,应设可调节进气量的装置。

3.0.12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高位油箱和其他能够保证可靠供油的设施。

3.0.13 离心空气压缩机宜对应设置润滑油供油装置,出口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3.0.14 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

3.0.15 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宜设分析取样阀。

3.0.16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及放空管道的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其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应方便操作和维修。

活塞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炭。

排气管道应设热补偿。

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0.17 压缩空气站宜设置隔声值班室。

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应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

压缩空气站的噪声控制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0.18 压缩空气站应设置废油收集装置。

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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