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39号)
【颁布日期】:2003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
【标 题】: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3 工艺系统
压缩空气站内,活塞空气压缩机或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2~5台,并宜采用同一型号。
1 当最大机组检修时,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其余机组应保证全厂(矿)生产的需气量;
2 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时,可增设备用机组;
3 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切断阀。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防喘振调节阀和消声器。
离心空气压缩机与吸气过滤装置之间,应设可调节进气量的装置。
活塞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炭。
排气管道应设热补偿。
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应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
压缩空气站的噪声控制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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