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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二)

  •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4日
  • 作者:王选和 彭 恒 李红梅 徐辉 李德斌
  • 来源:中华机械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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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39号)

【颁布日期】:2003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

【标  题】: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1.25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单机排气量小于等于500m3 /min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1.0.3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除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应为戊类外,其他均应为丁类。

1.0.4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1.0.5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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