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5]325号
【颁布日期】:1995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1日
【标 题】: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第5.1.1条 第5.1.1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三、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第5.1.2条 第5.1.2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二、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三、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五、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第5.2.1条 第5.2.1条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布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300mm。
二、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表5.2.1 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
布线方式 |
最小距离(m) |
|
导线水平敷设 |
屋内 |
2.5 |
屋外 |
2.7 |
|
导线垂直敷设 |
屋内 |
1.8 |
屋外 |
2.7 |
第5.2.2条 第5.2.2条 瓷(塑料)夹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布线宜用于屋内、外场所。
第5.2.3条 第5.2.3条 采用瓷(塑料)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第5.2.4条 第5.2.4条 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屋内、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最小间距
支撑点间距(L) |
导线最小间距(m) |
|
屋内布线 |
屋外布线 |
|
L≤1.5m |
50 |
100 |
第5.2.5条 第5.2.5条 绝缘导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4.4条的规定。
第5.2.6条 第5.2.6条 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 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
布线方式 |
最小间距(mm) |
水平敷设时的垂直间距 |
|
垂直敷设时至阳台、窗户的水平间距 |
600 |
导线至墙壁和构架的间距(挑檐下除外) |
35 |
第5.2.7条 第5.2.7条 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第5.2.8条 第5.2.8条 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第5.2.9条 第5.2.9条 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二、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第5.2.10条 第5.2.10条 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第5.2.11条 第5.2.11条 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2.12条 第5.2.12条 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第5.2.13条 第5.2.13条 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第5.2.14条 第5.2.14条 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无弯管路时,不超过30m;
二、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m;
三、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m;
四、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m。
第5.2.15条 第5.2.15条 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线在同一外壳内。
第5.2.16条 第5.2.16条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一、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二、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四、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第5.2.17条 第5.2.17条 在同一个管道里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的绝缘导线都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第5.3.1条 第5.3.1条 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在屋内时为2.5m;屋外时为2.7m。
第5.3.2条 第5.3.2条 钢索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屋内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瓷夹、塑料夹、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用护套绝缘导线、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二、屋外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采用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第5.3.3条 第5.3.3条 钢索布线所采用的铁线和钢绞线的截面,应根据跨距、荷重和机械强度选择,其最小截面不宜小于10mm2。钢索固定件应镀锌或涂防腐漆。钢索除两端拉紧外,跨距大的应在中间增加支持点;中间的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2m。
第5.3.4条 第5.3.4条 在钢索上吊装金属管或塑料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点最大间距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钢索上吊装金属管或塑料管支撑点的最大间距
布线类别 |
支撑点间距(m) |
支撑点距灯头盒(mm) |
金属管 |
1500 |
200 |
二、吊装接线盒和管道的扁钢卡子宽度不应小于20mm;吊装接线盒的卡子不应少于2
第5.3.5条 第5.3.5条 钢索上吊装护套线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铝卡子直敷在钢索上,其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卡子距接线盒不应大于100mm。
二、采用橡胶和塑料护套绝缘线时,接线盒应采用塑料制品。
第5.3.6条 第5.3.6条 钢索上采用瓷瓶吊装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5m。线间距离,屋内不应小于50mm;屋外不应小于100mm。
二、扁钢吊架终端应加拉线,其直径不应小于3mm。
第5.4.1条 第5.4.1条 裸导体布线应用于工业企业厂房,不得用于低压配电室。
第5.4.2条 第5.4.2条 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
第5.4.3条 第5.4.3条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面。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8m时,应加遮护。
第5.4.4条 第5.4.4条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4.4的规定。硬导体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在通过最大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表5.4.4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
固定点间距(L) |
最小净距(mm) |
L≤2m |
50 |
第5.4.5条 第5.4.5条 起重行车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行车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3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2.3m时,起重行车上方或裸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护。除滑触线本身的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与起重行车滑触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第5.5.1条 第5.5.1条 封闭式母线宜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气体的屋内场所。
第5.5.2条 第5.5.2条 封闭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2m;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当封闭式母线安装在配电室、电机室、电气竖井等电气专用房间时,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可不受此限制。
(Ⅰ)一般规定
第5.6.1条 第5.6.1条 选择电缆路径时,应按下列要求:
一、应使电缆不易受到机械、振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影响、蜂蚁和鼠害等各种损伤;
二、便于维护;
三、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四、电缆路径较短。
第5.6.2条 第5.6.2条 对于露天敷设的电缆,尤其是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必要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
第5.6.3条 第5.6.3条 电缆在屋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竖井内明敷时,不应采用黄麻或其它易延燃的外保护层。
第5.6.4条 第5.6.4条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内敷设电缆时,必须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第5.6.5条 第5.6.5条 电缆不宜在有热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力电缆,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5.6.6条 第5.6.6条 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在有较严重腐蚀的环境中,应采取相适应的防腐措施。
第5.6.7条 第5.6.7条 电缆的长度,宜在进户处、接头、电缆头处或地沟及隧道中留有一定余量。
(Ⅱ)电缆在室内敷设
第5.6.8条 第5.6.8条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水平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垂直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当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用房间内时,不受此限制。
第5.6.9条 第5.6.9条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当在桥架、托盘和线槽内敷设时,不受此限制。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第5.6.10条 第5.6.10条 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6.11条 第5.6.11条 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
第5.6.12条 第5.6.12条 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时,或电缆通过墙、楼板穿管时,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5.6.13条 第5.6.13条 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第5.6.14条 第5.6.14条 电缆在桥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第5.6.15条 第5.6.15条 电缆明敷时,其电缆固定部位应符合表5.6.15的规定。
表5.6.15 电缆的固定部位
敷设方式 |
构架型式 |
|
电缆支架 |
电缆桥架 |
|
垂直敷设 |
电缆的首端和尾端 |
电缆的上端 |
电缆与每个支架的接触处 |
每隔1.5~2m处 |
|
水平敷设 |
电缆的道端和尾端 |
电缆的道端和尾端 |
电缆与每个支架的接触处 |
电缆转弯处 |
|
|
电缆其它部位每隔5~10m处 |
第5.6.16条 第5.6.16条 电缆桥架内每根电缆每隔50m处,电缆的首端、尾端及主要转弯处应设标记,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点和终点。
(Ⅲ)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
第5.6.17条 第5.6.17条 电缆在电缆沟和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6.17的规定。
表5.6.17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m)
名称 |
电缆隧道 |
电缆沟 |
||
沟深0.6m及以下 |
沟深0.6m以上 |
|||
通道宽度 |
两侧设支架 |
1.0 |
0.3 |
0.5 |
一侧设支架 |
0.9 |
0.3 |
0.45 |
|
支架层间垂直距离 |
电力线路 |
0.2 |
0.15 |
0.15 |
控制线路 |
0.12 |
0.1 |
0.1 |
第5.6.18条 第5.6.18条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集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5.6.19条 第5.6.19条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在同一支架上的电缆可并列敷设。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第5.6.20条 第5.6.20条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350mm;在隧道内不宜大于500mm。
第5.6.21条 第5.6.21条 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6.21的规定。
第5.6.22条 第5.6.22条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表5.6.21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m)
敷设方式 |
塑料护套、铝包、铅包、钢带铠装 |
钢丝 |
|
电力电缆 |
控制电缆 |
||
水平敷设 |
1.0 |
0.8 |
3.0 |
第5.6.23条 第5.6.23条 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不应设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属液体或损害电缆外护层和护套的地段。
第5.6.24条 第5.6.24条 电缆沟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
第5.6.25条 第5.6.25条 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第5.6.26条 第5.6.26条 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为出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
第5.6.27条 第5.6.27条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5.6.28条 第5.6.28条 与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和其它地下管线交叉时,应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Ⅳ)电缆埋地敷设
第5.6.29条 第5.6.29条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8根。
第5.6.30条 第5.6.30条 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细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细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可增加细砂层的厚度,在电缆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第5.6.31条 第5.6.31条 电缆通过下列各地段应穿管保护,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一、电缆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二、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处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
三、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地方。
第5.6.32条 第5.6.32条 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6.32的规定。
表5.6.32 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m)
项目 |
敷设条件 |
|
平行时 |
交叉时 |
|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
0.5 |
|
注:1、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2、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净距;
3、电缆与铁路的最小净距不包括电气化铁路。
第5.6.33条 第5.6.33条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引入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第5.6.34条 第5.6.34条 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当采用电缆穿隔热水泥管保护时,其长度应伸出热力管沟两侧各2m;采用隔热保护层时,其长度应超过热力管沟和电缆两侧各1m。
第5.6.35条 第5.6.35条 电缆与道路、铁路交叉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应伸出路基1m。
第5.6.36条 第5.6.36条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盒下面必须垫混凝土基础板,其长度宜超出接头保护盒两端0.6~0.7m。
第5.6.37条 第5.6.37条 电缆带坡度敷设时,中间接头应保持水平;多根电缆并列敷设时,中间接头的位置应互相错开,其净距不应小于1.5m。
第5.6.38条 第5.6.38条 带坡度或垂直敷设油浸纸绝缘电缆时,最大允许高差应符合表5.6.38的规定。
表5.6.38敷设电线最大允许高差
有无铠装 |
最大允许高差(m) |
|
铅包 |
铅包 |
|
铠装 |
25 |
25 |
注:当油浸纸绝缘电缆敷设的高差超过要求时,可采用不滴流电缆或塑料绝缘电缆。
第5.6.39条 第5.6.39条 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不应小于表5.6.39的规定。
表5.6.39 电缆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比值
电缆护套类型 |
电力电缆 |
其它多芯电缆 |
||
单芯 |
多芯 |
|||
金属护套 |
铅 |
25 |
15 |
15 |
铝 |
30 |
30 |
30 |
|
纹铝套和纹钢套 |
20 |
20 |
20 |
|
非金属护套 |
20 |
15 |
无铠装10 |
注:1、表中未说明者,包括铠装和无铠装电缆;
2、电力电缆中包括油浸纸绝缘电缆(不滴流电缆在内)和橡塑绝缘电缆,其它电缆指控制信号电缆等。
第5.6.40条 第5.6.40条 电缆在拐弯、接头、终端和进出建筑物等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方位标志,直线段上应适当增设标桩,标桩露出地面宜为150mm。
(Ⅴ)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第5.6.41条 第5.6.41条 电缆在排管内的敷设,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裸铠装电缆。
第5.6.42条 第5.6.42条 电缆排管应一次留足备用管孔数,但电缆数量不宜超过12根。当无法预计发展情况时,可留1~2个备用孔。
第5.6.43条 第5.6.43条 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t/m2时或排管通过铁路及遇有类似情况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第5.6.44条 第5.6.44条 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但穿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穿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第5.6.45条 第5.6.45条 缆排管的敷设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人孔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并在人孔井内设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二、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时不应小于0.5m;
三、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厚度不小于60mm的混凝土垫层。
第5.6.46条 第5.6.46条 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陶土管或塑料管。
第5.6.47条 第5.6.47条 在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改为直埋或电缆沟敷设时,应设电缆人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孔井,人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第5.6.48条 第5.6.48条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第5.7.1条 第5.7.1条 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内垂直配电干线的敷设。
第5.7.2条 第5.7.2条 竖井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顶部最大垂直变位和层间垂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
二、导线及金属保护管自重所带来的载重及其固定方式;
三、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连接方法。
第5.7.3条 第5.7.3条 竖井内垂直布线采用大容量单芯电缆、大容量母线作干线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载流量要留有一定的裕度;
二、分支容易、安全可靠、安装及维修方便和造价经济。
第5.7.4条 第5.7.4条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用电负荷性质、供电半径、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选择竖井位置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应尽可能减少干线电缆的长度;
二、不应和电梯、管道间共用同一竖井;
三、避免邻近烟囱、热力管道及其它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第5.7.5条 第5.7.5条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同时楼层间应采用防火密封隔离;电缆和绝缘线在楼层间穿钢管时,两端管口空隙应作密封隔离。
第5.7.6条 第5.7.6条 竖井内的同一配电干线,宜采用等截面导体,当需变截面时不宜超过二级,并应符合保护规定。
第5.7.7条 第5.7.7条 竖井内的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当强电和弱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对于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强电和弱电的电气线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
第5.7.8条 第5.7.8条 管路垂直敷设时,为保证管内导线不因自重而折断,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导线固定盒,在盒内用线夹将导线固定。
一、导线截面在50mm2及以下,长度大于30m时;
二、导线截面在50mm2以上,长度大于20m时。
本规范用名词 |
解 释 |
导体绝缘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 |
电线、电缆在其布线的任一位置上,其绝缘可在长期的持续工作情况下,不受严重损坏地承受的最高温度 |
本规范用名词 |
解 释 |
导体绝缘允许短路极限温度 |
电线电缆在短时间的短路电流作用下,不降低其绝缘性能,能承受的允许最高温度 |
导体载流量 |
导体在给定条件下运行时,其稳定工作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最大负载电流 |
约定动作电流 |
在约定时间内能使继电器或脱扣器动作的规定电流值 |
约定熔断电流 |
在约定时间内能使熔体熔断的规定电流值 |
电气装置 |
用于某一目的,性能互相配合的若干电气设备的组合 |
固定式设备 |
牢固安装在支座(支架)上的设备,或用其它方式固定在一定位置上的设备 |
移动式设备 |
工作时移动的设备,或在接有电源时能容易地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设备 |
手握式设备 |
正常使用时要用手握住的移动式设备 |
Ⅰ类电气设备 |
除靠基本绝缘防止电击外,还将易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到PE线上,当基本绝缘失效时,外露可导电部分一般不致带危险电位的用电设备 |
外露可导电部分 |
平时不带电压,但故障情况下能带电压的电气装置的容易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
不属电气装置组成部分的可导电部分 |
等电位联结 |
使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 |
电气隔离 |
为防电击将一电气器件或电路与另外的电气器件或电路完全断开的安全措施 |
安全超低压 |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V的交流电压 |
保护线(PE线) |
为防电击用来与下列任一部分作电气连接的导线: |
中性线(N线) |
与电源的N点连接并能起传输电能作用的导体 |
保护中性线(PEN线) |
具有PE线和N线两种功能的导体 |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 |
通过接地故障电流的回路内的阻抗,计算此阻抗时,回路始于接地故障点,终于接地故障点 |
故障电压 |
发生接地故障时,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对地呈现的电压 |
三相四线制 |
是带电导体配电系统的型式之一。三相指L1、L2、L3三相,四线指通过正常电流的三根相线和一根N线,不包括不通过正常工作电流的PE线。本章所规定的TN-C、TN-C-S、TN-S、TT等接地型式的配电系统均属三相四线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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