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文 号】:建标[1995]325号
【颁布日期】:1995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1日
【标 题】: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第3.1.1条 第3.1.1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工业厂房和民用建筑一般场所内的配电设备的布置。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的规定。
第3.1.2条 第3.1.2条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第3.1.3条 第3.1.3条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第3.1.4条 第3.1.4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第3.1.5条 第3.1.5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第3.1.6条 第3.1.6条 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第3.1.7条 第3.1.7条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第3.1.8条 第3.1.8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第3.1.9条 第3.1.9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表3.1.9 配电屏前后的通道的最小宽度(m)
配电屏种类 |
单排布置 |
双排对面布置 |
双排背对背布置 |
多排同向布置 |
|||||||||
屏前 |
屏后 |
屏前 |
屏后 |
屏前 |
屏后 |
屏间 |
前、后排距墙 |
||||||
维护 |
操 |
维护 |
操 |
维护 |
操 |
前排 |
后排 |
||||||
固定式 |
不受限制时 |
1.5 |
1.0 |
1.2 |
2.0 |
1.0 |
1.2 |
1.5 |
1.5 |
2.0 |
2.0 |
1.5 |
1.0 |
受限制时 |
1.3 |
0.8 |
1.2 |
1.8 |
0.8 |
1.2 |
1.3 |
1.3 |
2.0 |
2.0 |
1.3 |
0.8 |
|
抽屉式 |
不受限制时 |
1.8 |
1.0 |
1.2 |
2.3 |
1.0 |
1.2 |
1.8 |
1.0 |
2.0 |
2.3 |
1.8 |
1.0 |
受限制时 |
1.6 |
0.8 |
1.2 |
2.0 |
0.8 |
1.2 |
1.6 |
0.8 |
2.0 |
2.0 |
1.6 |
0.8 |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的物限制;
2、控制屏、柜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表3.1.9的规定执行或适当缩小;
3、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要在屏后操作运行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第3.2.1条 第3.2.1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注:1、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仅用来防止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2、伸臂范围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触及的区域。
第3.2.2条 第3.2.2条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第3.2.3条 第3.2.3条 遮护物和外罩必须可靠地固定,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3.2.4条 第3.2.4条 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一、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二、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第3.2.5条 第3.2.5条 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第3.2.6条 第3.2.6条 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4X级。
第3.2.7条 第3.2.7条 当采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一、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
二、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注:阻挡物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阻挡物是指栏杆、网状屏障等。
第3.2.8条 第3.2.8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人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上方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二、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三、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
第3.2.9条 第3.2.9条 在正常的人工操作时手中需执有导电物件的场所,计算伸臂范围时应计入这些物件的尺寸。
第3.2.10条 第3.2.10条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
第3.2.11条 第3.2.11条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 的规定。
第3.3.1条 第3.3.1条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第3.3.2条 第3.3.2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第3.3.3条 第3.3.3条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
第3.3.4条 第3.3.4条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第3.3.5条 第3.3.5条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区的配电室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第3.3.6条 第3.3.6条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
第3.3.7条 第3.3.7条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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