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发 文 号】:HG20571-95
【颁布日期】:1995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
【标 题】: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6 安全卫生机构
6.1 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
6.1.1 化工生产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任务是对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实行标准化管理,检查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监督、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和规定,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免各种损失。
6.1.2 大型厂矿应设置安全卫生处,中小型厂矿应设安全卫生科。
安全处(科)和卫生处(科)定员各按职工总数2‰~5‰配备。
6.2 安全卫生监测机构
6.2.1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监测机构设计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能全面、准确地反映该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状况和变化趋势,为该项目的安全卫生管理、安全卫生防护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6.2.2 安全卫生监测的任务是定期监测生产过程的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规律、净化设备的净化效率、锅炉和受压容器等设备的运行参数,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依据。
6.2.3 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和危害性较大的小型建设项目应设置安全卫生监测机构(站、组)。
安全卫生监测机构的建筑面积和定员参照表6.2.3配置。
表6.2.3(略)
监测人员配置应以技术人员为主,其比例不低于80%。
6.2.4 监测机构装备按表6.2.4配置。
表6.2.4(略)
6.2.5 安全卫生监测站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单独设置,也可与环保监测站联合设置。
6.3 气体防护站
6.3.1 大量生产、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气防站。
6.3.2 气防站的任务是对有毒、窒息性工作场所进行监护和对中毒和其它事故的现场进行抢救工作,以及会同安全卫生部门和生产车间对职工进行防毒知识教育,组织事故抢救演习;负责防毒器具的发放、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6.3.3 化工建设项目的气防站的建筑面积和定员按表6.3.3配置。
表6.3.3(略)
6.3.4 气防站装备按表6.3.4配置。
表6.3.4(略)
6.4 消防站
6.4.1 消防站建筑设计及技术装置配备参照《消防建筑设计标准》(GNJ1-81)和《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标准》(GNJ1-82)进行设计。
6.4.2 化工建设项目的消防站设计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火灾危险点及建厂地区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可以设计专职消防站,也可以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
6.4.3 消防站应布置在防护区内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发生时损失严重的生产装置和设施附近。消防站应靠近厂区内交通干线,便于通往重点保护街区。消防站应远离噪声和毒尘危害严重的场所。
6.5 医疗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6.5.1 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尘毒危害程度设置医疗卫生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
6.5.2 医疗卫生防治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任务是对有毒、有害物质接触者的健康水平进行监护;参加中毒和其它事故现场抢救工作;对职业病患者安排治疗和疗养,以及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工作。
6.5.3 医疗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中的规定。
6.6 安全卫生教育室
6.6.1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安全卫生教育室。
6.6.2 安全卫生教育室的任务是企业向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进行技术交流的场所。
6.6.3 教育室应由教学室、展览室、实物操作表演室、电影放映室等组成。其建筑面积:大型企业为500~1000m2;中型企业200~500m2;小型企业为50~100m2。
6.6.4 安全卫生教育室配备录像机、收录机、广播器材、照像及洗像设备及展示台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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