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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十一)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颁布日期】:2006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1日

【标  题】: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9 液化天气气化站

(本章全部为新增条款)

9.1 一般

9.1.1 适用于液化天然气总储存量不大于 1000m3 的城镇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工程设计。


9.1.2 不适用于下列液化天然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 天然气出口、接收终端基地和天然气液化工厂。

2 田、液化天然气处理装置的液化天然气加工,储存和运输工程。

3 、铁路车辆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液化天然气装置。

9.2 液化然气气化站

9.2.1 天然气气站的规模以城镇总规划为依,根据供用户类别户数和用量指标 等因素确定。

9.2.2 天然气气化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应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矩等因素确定。

9.2.3 天然气气化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气气化站的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天然气气化站的站址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

9.2.4 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2.4 规定。

50

51~200

201~500

501~1000

9.2.4 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 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间距(m)

名称


20 50 110 400



居住区、村、影剧院、育馆、学校人员

集中的地区(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60 70 90 12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50 60 70 90

铁路线

国家线

60

70

70

80

(中心线)

企业专用线

25

30

30

35

9-1


总容积(m3)


9.2.4

50 51~200 201~500 501~1000



间距 (m)

名称


单罐容积(m3)


20 50 110 400


公路 高速Ⅰ、Ⅱ级 20 25

(路肩) Ⅲ、Ⅳ级 15 2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但 35KV 以上架空 电力线应大于 40

Ⅰ、Ⅱ级通讯线(中心线)

30

40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居住区系指 1000 人或 300 户以上者,与零星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9.2.5 条执行;

3 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执行;

4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9.2.5 天然气气站的液化然气储罐天然气放管与明火散发火花点和站内、构筑 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2.5 定。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及天然气放散管与明火、

9.2.5 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间距(m)

名称

50

51~200

201~500

501~1000

20

50

110

40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5

50

55

70

办公、生活等建筑

40

45

50

65

变配电间、表间、汽车、门卫、值室、 空压机房、汽车槽车库等

18

20

25

30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

18

20

25

30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40

50

站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15

次要

5

10

站区围墙

10

15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执行;

9.2.6 天然气气化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包括储罐区气化及调压等装置区) 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9-2

9.2.7 天然气气化站中生产区应设有高度不低于 2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9.2.8 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应设置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0m当储罐容积小于 500m3

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 车场。

9.2.9 天然气气化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 1 个对外出口。当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 积超过 500 m3 时,生产应设置 2 对外出入口。

9.2.10 天然气储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 1/2 直径,不应小于 2m

2 组四周必须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 的容量,防护墙的高度宜为 1~1.6m,防护墙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天然气时不应被破坏;

3 墙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4 大于 0.15m3 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

9.2.11 器、低温泵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式气化器、非明火气化器和天然气气体加热器、低温泵可设置基储罐区内。

2 输送液体温度低于-29的泵设计中必须考虑其预冷措施。

3 气化器的布置满足操作修的要求气化器之的间距应 1.5m。调压、计装置 可设置在气化区或气化间内。

9.2.12 天然气气化后向城镇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应进行加臭,加臭剂应符合第 2.2.4 条的要

9.3 液化天气瓶组气化站

9.1.1 天然气瓶组气化站采用气瓶组作为储存及供气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1 组总容积不应大于 5m3

2 气瓶容积不应大于 410L

3 组储气容积宜按 1.5d 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确定。

9-3

9.3.2 组应在站固定地点天(可设罩棚)设。气瓶组天然气放管口与明散发火 花的地点及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3.2 的规定。

9.3.2 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口与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及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2 >2~5


间距(m)

名称

175

410

175

41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25

30

30

民用建筑(最外侧外墙)

10

12

13

15

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外墙)

20

24

26

3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10 10 10


次要

5

5

5

5

注:存瓶总容积应按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9.4 管道及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表

9.4.1 液化天然计温-168计密工作的最计算小于

470kg/m3

9.4.2 使用温度低于-20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 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的规定。

9.4.3 宜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不大于 50mm 的管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也可采用法 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 50mm 的管道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连接应采用法兰或焊接连接。 液化天然气阀门应采用加长阀杆和能在线检修结构的阀(液化天然气钢瓶自带的阀门除外 宜采用焊接。液化天然气阀门的安装角度应与地面垂直方向的夹角不超过 450

9.4.4 应根据设条件进行性计算,性计算的围和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

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 的规定。

9.4.5 宜采用自然补偿的方式,不宜采用补偿器进行补偿。

9.4.6 的保温材应采用自性材料且应采用多的保温材,该材料应具有良的防潮 性和耐候性。

9-4

9.4.7 天然气低温管道上的两个截断阀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阀,放散气体宜集中放散。

9.4.8 使用温度低于-10罐、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

9.4.9 天然气储和容器本及附件的料选择和计应符合行的国家量技术监局颁布 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 的规

9.4.10 天然气卸车口的进液管道必须设置止回阀液化天然气卸车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 纹软管,其设计压力应大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 5 倍( 5

9.4.11 天然气储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及阀口总通过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9.4.12 天然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全启式封闭弹簧式;

2 容积为 100 3 100 3 以上的罐应设置 2 个或 2 上安全阀;

3 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的管径放散管宜集中放散放散管管口 应高于地面 5 以上。

4、安全阀储罐之间必须设置切断阀门。

9.4.13 应设置检修用放散管,其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9.4.11 条第(3的规定。

9.4.14 进出液管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门。

9.4.15 天然气储罐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两个相互独立的液位计,并应设置液位上限报警和联锁装置。

2 设置就地指示的压力表,取压点应位于储罐最高液位以上。

3 真空绝热的储罐,真空层必须设置真空表。

4 安装的储罐,必须设置测温装置。

9.4.16 器的液体进口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该阀门应与被加热介质出口的测温装置联锁。

9.4.17 器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式气化器的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必须满足在气化器的设计压力的 1.1 条件下泄放量 为其额定流量的 1.1 倍;

2 气化器的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必须满足在气化器的设计压力的 1.1 倍的件下,泄放量

9-5

为其额定流量的 1.5 倍。

9.4.18 器和气体加热器的被加热介质出口必须设置测温装置和联锁装置热煤的进出口均必 须设置测温装置和有关的联锁装置和断流联锁装置。

9.4.19 有可能受到土壤冻结或冻涨影响的储罐和设备基础,基础上必须设置温度监测系统。

9.4.20 区内气化区域或有可能发生液化天然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和有关的 联锁装置,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9.4.21 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 20%报警显示器应设 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9.4.2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必须设置紧急关闭系统(ESD,该系统运行时可以关闭有可能使


扩大化的关设备,系统应保在控制系发生故障事故时,以采用自或手动方启动,

当采用手方式启动,手动执机构必须于在事故态下易于达的区域与所保护设备的 间距不小于 15m

9.5 建、筑物的防火、防爆

9.5.1 爆炸危险建、构筑的防火、爆设计应合现行的家标准《筑设计防规范》

GB50016 规定。

9.5.2 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每小时通风换气不应小于 6 次。

9.5.3 爆炸危险建筑物应用钢筋混土柱、钢承重的框或排架结,钢构件采用防 火保护层。

9.5.4 震烈度为 7 度或 7 度以上的地区建设液化天然气储存气化站时,其建筑物、构筑物的抗 震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计规范GBJ11 和《构筑物抗震设规范》GB50191 的规定。

9.6 消防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9.6.1 天然气气站在同一间内的火次数应按次考虑,消防水量按储罐区次消防 用水量确定。

9-6

天然气储消防用水应按其储固定喷淋却水量和枪用水量和计算, 固定式喷淋装置,水枪用水量应满足消防总用水量的要求,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积超过 50m3 或单罐容积超过 20m3 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 地上储罐高度超过 15m 时,宜采用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 0.15L/s·m2。着 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按其表面的一半计算。

2 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9.6.1 的规定。

9.6.1 水枪水量


总容积m3

200

>200

单罐容积m3

50

>50

水枪用水量(1/s)

20

30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总容积小于 50m3 罐容积小于等于 20m3 的液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水 枪,其消防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9.6.2 天然气气化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或其它水源,消泵房,给水管网,

消火栓和储罐固定喷淋装置等。 给水管网采用环形网,其给干管不应于两条。其中一条生事故时

管仍能供应消防总用水量。

9.6.3 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 6h 算确定但总容积小于 220m3 且单罐积小于或等于

50m3 的储罐或储罐区,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 3h 计算确。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 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9.6.4 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关规定。

9.6.5 天然气储固定喷淋置宜采用雾头,固喷淋装置布置必须证喷淋时将其贮 罐全部覆盖。

9.6.6 固定喷淋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 0.2Mpa,水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 0.35Mpa,对 储罐不应小于 0.25Mpa

9-7

9.6.7 天然气气站生产区护墙内的水系统必采取防止化天然气入其它地管道的 措施。

9.6.8 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和其它简单消防器材。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9.7 电气爆、防雷和防静电

9.7.1 天然气气站的用电荷及其供电系统设应符合现国家标准供配电系设计规


范》GB50052“二级荷的有关规定;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应

另设置自备电源。

9.7.2 天然气气站爆炸危场所的电装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关规定。

9.7.3 天然气气站内具有炸危险建构筑物的雷设计应合现行的家标准《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第二类”的建筑物防雷的有关规范。

9.7.4 天然气气站的静电地设计应合现行的家行业标《化工企静电接地计技术 规程》HGJ28 的有关规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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