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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十)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8 液化石气供应

81 一般

8.1.1 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

1 液化石油气运输工程;

2 石油气供应基地(包括:储配站和灌瓶站

3 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组气化站;

4 瓶装化石油气供应

5 液化油气用户。

8.1.2 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 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和 工程;

2 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除外

3 和内河的液化石油气运输;

4 、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

8.2 液态化石油气运输

8.2.1 液化石油气由生产厂或供应基地至接收站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汽车槽车或槽船运输。 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条件接近时,应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8.2.2 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按设计压力 P 分为 3 并应符合表 8.2.2 的规定。

8.2.2 液态液化油气输送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管道级别

设计压力(MPa

I

P>4.0

II

1.6P4.0

III

P>1.6

8-1


8.2.3 输送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高于管道系统起点的最高工作压力管疲乏系统起高工

作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Pq=H+ Pq 8.2.3 式中:Pq—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MPa

H需泵的扬程(MPa

Pb始端储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MPa

8.2.4 液态化石油气采用管道输送时,泵的扬程应大于公式 8.2.4 算值。


式中: HJ的计算扬程(MPa


HJ= PZ +PY+H (8.2.4)


PZ—管道总阻力损失,可取 1.05~1.10 道摩擦阻力损力(MPa

PY—管道点进罐余压,可取 0.2~0.3MPa

H—管道终、起点高程差引起的附加压力(MPa

注: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输送过程中,沿途任何一点的压力都必须高于其输送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

8.2.5 液态化石油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Lu2ρ

P=10-6λ

2d

式中: P—管道摩擦阻力损失(MPa L—管道计算长度(m u—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平均流速(m/s

d—管内径(m

ρ—平均输送温度下的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λ—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本规范 6.2.6 公式 6.2.6-2 计算。 注:平均输送温度可取管道中心埋深处,最冷水的平均地温。

8.2.6 液态化石油气在管道内的平均流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取 0.8~1.4m/s不应超过

3m/s

8.2.7 液态化石油气输送管线不得穿越居住区、村镇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

8.2.8 液态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上且应符合本规范第 6.3.6


条的有关规定。


8-2


8.2.9 地下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

8.2.9-1 和表 8.2.9-2 的规

8.2.9-1 地下液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

管道级别 间距(M

名称

I

II

III

特殊建、构筑物(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飞机场火车站和码头等)

200

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

75

50

30

一般建、构筑物

25

15

10

给水管、排水管

2

2

2

暖气管、热力管(管沟外壁)

2

2

2

其它燃料管道

2

2

2

埋地

电力线(中心线)

10

10

10

通信线(中心线)

2

2

2

架空

电力线(中心线)

1 倍杆高,不小于 10

通信线(中心线)

2

2

2

公路

高速、III

10

10

10

IIIIV

5

5

5

铁路线(中心线)

30

30

30

树木

2

2

2

1 当执行本表规定有困难时,可按本规范第 6.4 节的有关规定降低管道设计强度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行之

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与主管部门协商后,可适当减小距离;

2 特殊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从其划定的边界线算起;

3 公路应从路堤侧坡角加护坡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 1m 或路堑坡顶截水沟(若无截水沟时外缘以外 1m

算起。

4 当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或相邻地下管道中的防腐有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时,与相邻地下管道(缆线)

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 的有关规定。

8-3

8.2.9-2 地下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构筑物和地下管道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名称

垂直净距(M)

给水管、排水管

0.30

暖气管、热力管(管沟外壁)

0.30

其他燃料管道

0.30

电力线

0.50

通信线

0.50

铁路(轨底)

1.20

公路(路面)

0.90

8.2.10 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其沿线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 4 个地区等级,地区

等级的划分和相应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本规范第 6.4.规定。

8.2.11 液态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4.节的有关规定

8.2.12 液态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在下列地点应设置阀门:

1 起、点和分支点:

2 穿越家铁路线、高速公路、III 级公路和大型河流两侧;

3 管道沿线每隔 5000m 左右处。

4 管道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 2.5m

8.2.13 液化石油输送管道用地上敷时,除应事本节管埋地敷设有关规定,尚应

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地上管道端应设置门。两阀之间应设管道安全,其放散管口距

地面不应小于 2.5m

8.2.14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防腐应符合本规范第 6.7 节的有关规定。

8.2.15 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沿途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8.2.16 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条件GB10478

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技术条件》HG5-1471 的规定。

8.3 液化石气供应基地

8.3.1 液化油气供应基地按其功能可分为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

8-4

8.3.2 液化油气供应基地的规模应以城镇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按其供应用户类别户数和用气指 标等因素确定。


8.3.3 液化油供应基地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应根据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8.3.4 当液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超过 3000m3 时,宜将储罐分别设置在储存站和灌瓶灌 瓶站的储罐设计容量宜取 1 周左的计算平均日供应量,其余为储存站的储罐设计容量。当储罐设 计总容量小于 3000m3 时,可将储罐全部设置在储配站。

8.3.5 液化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就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 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和工业区。

8.3.6 液化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宜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开 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和废弃矿井等地区。

8.3.7 液化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3.7 定。 半冷冻式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 8.3.7 的规定执

8.3.7 液化石油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间距(m)

名称

50

>50

200

>200

500

>500

~1000

>1000

~2500

>2500

~5000

>5000

20

50

100

200

400

1000

居住区村镇、影剧 育馆等要公建筑(最外

构筑

60

70

90

120

150

180

200

工业最外侧建

60

70

90

120

150

180

200

铁路线

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线

25

30

35

40

公路

高速III

20

25

30

IIIIV

15

20

25

架空线

(中线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35KV 空电力线应大于 40

线

(中心线)

III

30

40

IIIIV

1.5 倍杆高

注:1、防火间距应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居住地、村镇系指 1000 300 户以者。与零星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8.3.9 条中办公、

8-5

生活等建筑执业。

3、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m3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400m3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


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8.3.8 液化油气供应基地全冷冻式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堆场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8.3.8 的规定。

8.3.9 液化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力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3.9 的规定;

2 冻式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 8.3.9 规定执行;

3 冻式储罐与基地内道路和围墙的防火间距可按表 8.3.9 定执行;

8.3.10 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位置即分为生产(包括贮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生产区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面。 灌瓶间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8.3.8 和基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名称

间距(m)

名称

间距(M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20

一级、二级

50

居住地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 等重要公共建(最外侧建构筑物外

墙)

300

三级

65

四级

75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构筑物外墙)

180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100

企业专用线

40

乙类液体储罐甲类物品仓库 燃材料堆场

95

公路(路肩)

高速 III

30

IIIIV

25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8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 倍杆,但

35KV 上架空 线应大于 40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75

通信线

(中心线)

1II

40

民用建筑

100

IIIIV

1.5 倍杆高

8-6

:1 本表所指的为单罐容 5000m3,设有液堤冷冻式液油气储罐单罐容积或小

5000m3 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 8.3.7 条中总容积相对应档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2 居住地、村镇系指 1000 人或 300 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明火、

8.3.9 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50


>50~

200


>200~

500


>500~

1000


>1000~

2500


>2500~

5000


>5000


间距(m3)

名称


20 50 100 200 400 100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5 50 55 60 70 80 120

办公、生活等建筑

40

45

50

55

65

75

100

罐瓶间、瓶库、压缩机 室、仪表间、值班室

18

20

22

25

30

40

50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 装卸台()(装卸口)汽车

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18

20

22

25

30

40

槽车装线(线)

_

20

30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 柴油发电机房新瓶库、

真空泵房、库房

18

20

22

25

30

40

50

汽车库、机修间

25

30

35

40

50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30

40

50

6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15

次要

5

10

围墙

15

20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m3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400m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

3 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8.3.11 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m 的不燃体实体 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8.3.12 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4m

容积小于 500m3 时,可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 的回车

8-7

8.3.13 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 1 个对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


容积超过 1000m3 时,生产区应设置 2 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 50m

对外口宽度不应小于 4m

8.3.14 石油气供基地的生区内严禁置地下和地下建、筑物(地下储罐和寒冷地区的

地下式消火栓和储罐区的排水管、沟除外

生产区的地下管(缆)沟必须填满砂子。

8.3.15 内铁路引线和铁路装卸线设计应符现行的国标准《工企业标准距铁路 设计规范》GBJ12 的有规定。

供应基地内铁路槽车装卸线应设计成直线,其终点距铁路槽车端部不应小于 20m,并应设置具 有明显标志的车档。

8.3.16 槽车装卸桥应与铁装卸线平,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其长度可铁路槽 车装卸车位数量与车身长度的乘积,宽度不宜小于 1.2m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0.8m 的斜梯。

8.3.17 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

8.3.18 力式液化石油气罐不应少于 2 残液罐除外,其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数个罐的总容积超过 3000m3 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0m

3 组内罐宜采用单排布置;

4 储罐四周应设置高度为 1m 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5 球形罐与防护墙的净距不宜小于其半径卧式储罐不宜小于其直径操作侧不宜小于 3.0m

6 防护墙储罐超过 4 台时,至少应设置 2 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8.3.19 地上罐应设置钢平台,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式储组应设置联合钢梯平台。当组内储罐超过 4 时,至少应设置 2 梯;

2 球形储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8.3.20 地下罐宜设置在钢筋混凝土槽内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间距不宜小于 0.4m,各储罐之间宜调

置隔墙,储罐与隔墙和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0.9m

钢筋混土槽内应填充干沙。

8.3.21 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设置在同一罐区内,两者之间的防

8-8

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 35m


8.3.22 石油气泵宜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当设置泵房时,其外墙与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 6m

8.3.23 液化石油气泵的安装高度应保证不使其发生气蚀,并采取防止振动的措施。

8.3.24 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段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泵进、口管应设置操作阀和放气阀;

2 泵进口应设置过滤器;

3 泵出口应设置止回阀,并宜设液相安全回流阀。

8.3.25 间和瓶库站外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将其总存量换算成容积后,按本规

范第 8.4.3 条的规定执行。

8.3.26 间和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3.26 的规

8.3.26 灌瓶间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存瓶量(t)

间距(m)

名称

10

>10~30

>3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40

办公室、生活等建筑

20

25

30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20

25

30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卸口)、汽

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15

20

25

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12

15

18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15

20

25

机修间、汽车库

25

30

40

新瓶库、真空泵房、备件库等非明火建筑

12

15

18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24

3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围墙

10

15

注:1 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

2 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 500 瓶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

8-9

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3 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 500 瓶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山墙的一侧,山墙应是无 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3.27 间内气瓶存放量宜取 1~2d 的计算月均日供应量当总存瓶(实瓶超过 3000

宜另外设置瓶库。 灌瓶间和瓶库内的气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组布置。

8.3.28 自动化、自动化灌和机械化灌瓶业线上应置灌瓶质复检装置且应设 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

采用手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秤,并应采取俭漏措施。

8.3.29 站和灌瓶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8.3.30 石油气供应基地内压缩机设置台数不宜少于 2 台。

8.3.31 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管道应设置阀门;

2 进口管应设置过滤器;

3 出口管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

4 进、出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8.3.32 石油气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组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5m

2 机组操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 2.0m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 1.2m

3 气相阀组宜设置在与储罐、设备及管道连接方便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8.3.33 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6m/

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山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限。

8.3.34 槽车装卸(柱)的接头应用与汽车车配套的装接头,接头与鹤之间应 设置阀门。

8.3.35 石油气储配站和灌瓶站宜配置备用气瓶,其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 2%左右。

8.3.36 库和真空泵房应设置在辅助区。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首次灌瓶前应将其抽至 80.0kPa 空度以上。

8-10

8.3.37 使液化石油气或残液做燃料做锅炉房其附属储罐设计总容积不超过 1d 使用量且不大


10m3 可设置在独立的储罐室内储罐室与锅炉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m且面锅炉 房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储罐室站内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不应小于

15m

8.3.38 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3.39 室内储罐的布置可按本规范第 8.4.11 1 款的定执行。

8.4.气化站混气站

8.4.1 液化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液石油气生产厂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 因素确定;

2 由液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 3d 的用气量计算确 定。

8.4.2 气化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应按本规范第 8.3.6 条的规执行。

8.4.3 气化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容等于或小于 5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 20m3 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 8.4.3 的规定。

2 总容大于 50m3 或单罐容积大于 20m3 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8.3.7 条的定。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间距(m)

名称

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

10

>10~30

>30~50

>20

40

50

60

居民区、村镇、工业企业

30

40

50

铁路

(中心线)

国家线

40

50

60

专业专用线

25

公路(路肩)

高速、III

20

IIIIV

15

8.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8-11

10

>10~30

>30~50


单罐容积(m3)

间距(m)

名称

2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 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1.5 倍杆高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居住区、村镇系指 1000 人或 300 户以上者。与零星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8.4.4 办公、生活

等建筑执行。

3 当采用地下储罐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

4 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8.4.4 气化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 8.4.4 的规定。

8.4.4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间距(m)

名称

10

>10~

30

>30~50

>50~

200

>200~

500

>500~

1000

>1000

-

-

20

50

100

200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45

50

55

60

70

办公、生活等建筑

25

35

40

45

50

55

65

气化间、混气间、压缩机室、 仪表间、值班室

12

15

18

20

22

25

30

汽车槽车库车槽车装卸台

()()汽车及其计 算室、门卫

15

18

20

22

25

30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20

燃气热水炉间空压机室 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库房、

15

18

20

22

5

30

消防泵房、机修间

18

20

25

30

35

40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25

30

40

5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15

次要

5

10

围墙

15

20

8-12

注:1 防火间距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m3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400m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

3 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执行。


4 燃气热水炉间是指室内置微正压燃燃气热水炉建筑,当设其它燃烧方的燃气热水时,其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 30m

5 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烟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建、构筑物一侧。

8.4.5 液化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进行布置即分为生产(储罐区气化

气区)和辅助区。

生活区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8.4.6 液化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生产区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0m 的不燃烧

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储罐总积等于或小于 50m3 的气化站和混气站,其生产区和辅助区之间可不设置分区隔墙。

8.4.7 液化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消防通道和对外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8.3.12 8.3.13

条的规定。

8.4.8 液化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铁路引入线和铁路槽车装卸线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8.3.15 条的

规定。

8.4.9 液化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铁路槽车装卸桥栈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8.3.16 条和第 7.3.17

规定。

8.4.10 气化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 2 台。

液化石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8.3.18 条至第 8.3.20 条的规定。

8.4.11 工业业内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储罐总容积不大于 10m3 置在独立建筑物内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储罐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 1m

2 储罐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4.11 的规定;

3 储罐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4 设置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13

8.4.11 总容积大于 10m3 的储室与罐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相邻厂房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间距

12

14

16

8.4.12 间和混气与站外建构筑物之的防火间可按本规 8.4.3 条中储罐总积≤

10m3 一档的规定执行。

8.4.13 间和混气间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4.13 的规

定。

8.4.13 气化间混气间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办公、生活等建筑

20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20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汽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15

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12

空压机室、燃气热水炉间、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库房

15

汽车库、机修间

18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m 25

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围墙

10

注:1 压缩机室可与气化间和混气间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 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混气间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烟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性建、构筑物一侧。

3 燃气热水炉间是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热水炉的建筑当采用其他燃烧方式的热水炉时其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 25m

8.4.14 石油气储罐总容积等于或小于 100m3 的气化站、混气站,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设置在压

缩机室山墙一侧,其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4.15 石油气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之间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8.3.33 条执

8-14

8.4.16 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8.4.17 、混气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


当设有足够的储气设施时,其总供气能力可根据计算月最大日平均小时用气量确定。

8.4.18 、混气装置配置台数不应少于 2 台,且至少应有 1 台备

8.4.19 间和混气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气化、混气装置亦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1 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气化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0.8m

2)气化器操作侧与内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2m

3)气化器其余各侧与内墙不净距不宜小于 0.8m

2 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混合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0.8m

2)混合器操作侧与墙的净距不宜小于 1.2m

3)混合器其余各侧与墙的净距不宜小于 0.8m

3 、计量装置可设置在气化间或混气间内。

8.4.20 石油气可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混气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 2.0 倍;

2 气体作为城镇燃气主气源时,燃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2.2.1 条和第 2.2.2 的规定作为

调峰气源、补充气源和代用其它气源时,应与主气源或代用气源具有良好的燃烧互换性;

3 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量接近

爆炸上限的 2.0 倍时,自动报警并切断气源的安全联锁装置。

4 装置的出口总管上应设置检测混合气热值的取样管,其热值仪宜与混气装置联锁,并能

实时调节其混气比例。

8.4.21 仪间应就近取样点设置在混气间内的专用隔间或附属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仪间应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且与混气间之间的隔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 采取可靠的通风措施,使其室内可燃气体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0%

8-15

3 热值仪间与混气间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6m

4 仪间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面高出 0.6m


8.4.22 管道供应气态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体时其露点应比管道外壁

温度低 5上。

8.5 瓶组化站

8.5.1 气化站气瓶组气瓶的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强制气化方式时,气瓶组气瓶的配置数量可按 1~2d 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时,气瓶组应由使用瓶组和备用瓶组组成。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应 根据高峰气时间内均小时用量、高峰气持续时和高峰用时间内单小时自然化能力 计算确定。

备用瓶组气瓶数量与使用瓶的气瓶配数量相同当供气户较少用瓶组可采用 临时供气组代替。采用临时组代替备瓶组供气,其气瓶置数量可据更换使瓶组所 需要的时间、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和临时供气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

8.5.2 自然气化方式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 1m3 可将其设置在与建筑(高

层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的“二级

2 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室温不应高于 45不应低于 0

注:当瓶组气化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共防火间距不限。

8.5.3 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 1m3 应将设置在高度不低于 2.2m 的独立瓶组间内。

8.5.4 瓶组气化站的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室内

8.5.5 瓶组间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5.5 的规定。

8.5.6 瓶组气化站的气化间宜与瓶组间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两者间的隔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

墙,与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8.5.5 行。

8.5.7 在露天的空温式气化器与瓶组间的防火间距不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其它建、构

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8.5.5 条气瓶总容积≤2m3 一档的规定执行。

8-16

8.5.8 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m

8.5.9 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的配置台数不应少于 2 台,且


应有 1 用。

8.5.5 瓶组间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气瓶总容积m3 m

名称

2

>2~4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民用建筑

8

10

重要公共建筑

15

2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1 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 当瓶组间的气瓶总容积大于 4.0m3 时,宜采用储罐,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 8.4.3 和第 8.4.4 条的有关规定执

行;

3 瓶组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距离不限。

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

8.6.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供应范围宜为 5000~10000 ,其总存瓶容积不宜超过 20m3

液化石油气配送站的供应范围宜为 1000~5000 户,其总存瓶容积不宜超过 6m3

液化石油气供应点的供应范围不宜超过 1000 户,其总存瓶容积不得超过 1m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根据城镇燃气专业规划进行合理布局。

8.6.2 石油气气严禁露天放。瓶装化石油气应站和配站的瓶库采用敞开并敞开

式建筑。

8.6.3 供应站四周除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 2.0m 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外,其余各

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0m 的不燃实体围墙。

8.6.4 瓶装供应站的实瓶存瓶数量宜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 1.5 倍左右

8.6.5 瓶装供应站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布置,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6 瓶装供站的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6.6 的规定。

8-17

8.6.6 瓶装供站的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气瓶总容积m3


m


10 >10


名称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民用建筑

10

1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6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和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8 配送站由库和值班或营业室成。两者合建成一建筑,其应采用无、窗洞 口的防火墙隔开。

8.6.9 配送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m

8.6.10 配送站的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6.10 的规

8.6.10 瓶装霄云外配站的瓶 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气瓶总容积m3 m

名称

3.0

>3.0~6.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0

25

民用建筑

6

8

重要公共建筑

12

15

道路(路边)

主要

5

8

次要

3

5

注:1 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 总存瓶容积超过 6.0m3 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8.6.6 条规定执

8.6.11 供应点宜独立设置,其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6.11 规定。

8-18

8.6.11 瓶装供点的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名称

间距m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5


民用建筑

5

重要公共建筑

10

道路(路边)

主要

5

次要

3

注:值班室或管理室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8.6.8 的规定。

8.6.12 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瓶装供应点,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居住用房和高层建筑除外)

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间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 8.5.2 条第 1 款至第 3 款的规定执行;

2 地面应是不会发生火花的地面;

3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 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隔爆型;

5 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浓度值应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 20%

6 至少应配置 8kg 干粉灭 2 具;

7 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8.6.11 条的定;

8 非营业时间房间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8.7 用户

8.7.1 用户使用的气瓶应设置在符合本规范第 10.4.4 条规定的厨房或房间内,其温度不应高于

45

8.7.2 用户室内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 0.5m

2 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 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 0.5m

3 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8.7.3 居民用户使用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可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

8.7.4 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8-19

当气组的气瓶总容积小于 1.0m3 时,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8.5.2 条的规定。

当气瓶组的气瓶总容积超过 1.0m3 时,其瓶组间设置和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

8.8.5 有关规定。


8.8 管道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

8.8.1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设计压力≥0.6MPa 的气态液石油气管道应采用钢号为 1020 或具 有同等性能以上的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设计压力<0.6MPa 态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与其它气体的混合气管道可采用钢号为

Q235-A 的焊接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901 和其

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8.8.2 石油气站管道宜采焊接连接管道与储、容器、备及阀门采有法兰螺纹连

接。

8.8.3 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上配置的阀门及附件的公称压力(等级,应按其计压力提高一级。

站内液化油气储罐容器、设和管道上置的阀门附件的公压力(等)应高于其设

计压力。

8.8.4 石油气储、容器、备和管道严禁采用口铸铁阀及附件,寒冷地区采用钢

质阀门及附件。

注:1 设计压力<0.6MPa 的气态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体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和附件除外。

2 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平均最低气温≤-10的地区。

8.8.5 石油气管系统上的管应采用油胶管,最高允许作压力应于或大于统设计

压力的 4 倍。

8.8.6 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可取 0.3m 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4.5m 管道埋地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8.2.8 的规定。

8.8.7 石油气储、容器及件的材料择和设计符合国家行标准《力容器安技术观

察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球形容器》GB12337

8-20

8.8.8 石油气储的设计压和设计温应符合国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全技术监规程》

的规定。

8.8.9 石油气储罐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G=φρVh (8.8.9)

式中:G—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kg

φ最高工作温度下的充装系数。最高工作温度为+40时, 0.9

ρ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Vh储罐的几何容积m3

注:地下储罐的最高工作温度可根据当地最高地温确定。

8.8.10 石油气储第一道管兰、垫片紧固件的置应符合家现行标《压力容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8.8.11 液化油气罐按管上安全阀件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2 液相进口管必须设置止回阀;

3 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必须设置紧急断阀;

4 排污阀应设置两道,且其间应采用短管连接。

8.8.12 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其开启压力应取储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和机泵附加

压力之和且不应大储罐设计力。机泵加压力可取 0.2-0.3Mpa。安全阀的小排气截积的

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的规定。

2 100m3 100m3 以上储罐应设置 2 个或 2 上安全阀;

3 阀的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的管径;

地上储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 2m ,且应高出地面 5m 储罐安全阀的放散管口应高出地面 2.5 以上。

4 阀与储罐之间应装设阀门。该阀门的阀口应全开,且应采用铅封或锁定。

注:当储罐设置 2 个或 2 个以上安全阀时,其中 1 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执行,其余安全阀

8-21

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 1.05 倍。

8.8.13 储罐检修用放散管的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8.8.12 3 款的规定。

8.8.14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可设置封闭弹簧式安全阀。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当上述容器设置在露天时,其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8.8.12 条的第 3


款的规定。设置在室内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面 2m 以上。

8.8.15 石油气储罐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宜设置温度计;

2 就地指示液位计宜采用能直接观察储罐全液位的液位计;

3 容积为 100m3 100m3 以上的储罐,宜设置远传显示的液计和压力表,且宜设置液位上、 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8.8.16 石油气气液分离器和容积式气化器等应设置直观式液位计和压力表。

8.8.17 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8.8.18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器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经常有值班人 员的场所检测报警统的设计符合国家行标准《油化工企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测报警

设计规范》SH3063 关规定。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瓶组气化站等可采用手提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取其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 20%

8.8.19 液化石油气储罐外壁除采用防腐层保护外,尚应采用牺牲阳极保护。地下液化石油气储

罐牺牲阳极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

规定。

8.9 建、筑物的防火、防爆

8.9.1 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的“二级

2 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8-22

4 应采用不产生火花材料,其术要求应合现行国标准《建地面工程工质量 规范》GB 50209 的规定。

8.9.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当采用强制通风时,事故排风量按房屋全部容积每小时换气不应少于 8 次,正常风量按每小


时不应少于 3 次计算。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口总面积按每 m2 房屋面积不应少于 300cm2 的确定。通风口不应少

2 个,应靠近地面设置。

8.9.3 非采暖地区的灌瓶间及附属瓶库、汽车槽车库、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建筑。

8.9.4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钢框架和钢排架

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8.9.5 石油气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

卧式储罐支座应采钢筋混凝支座。球储罐的钢柱应采用燃烧隔热料保护层,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h

8.9.6 震裂度为 7 度和 7 度以上的地区建设液化石油气站时,其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和《构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的规定。

8.10 消防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8.10.1 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可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

量应按站内各建、构筑物中一次最大小时消防用水量者确定。

8.10.2 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总容积超过 50m3 或单罐容积超过 2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 小型储罐设置固定水冷却装。固定喷冷却装置用水量应储罐的保面积与冷水供水 强度的乘计算确定着火储罐保护面积其全表面计算;距火储罐直(卧式储按其直 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储罐按其全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冷却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 0.15L/s.m2


2 水枪用量不应小于表 8.10.2 规定。


8-23


3 地下液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其消防用水量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8.10.2 枪用水量

总容积m3

<500

>500~2500

>2500


单罐容积m3

100

400

>400

水枪用水量(L/S

20

30

45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总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储罐总容积小于 50m3 且单罐容积小于 20m3 的储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 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8.10.3 石油气供基地、气站和混气的消防给系统应包:消防水(或其他

消防水泵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等。 消防水管网应置成环状向环状管供水的干不应少于根。当其一根发生障时,

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8.10.4 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 6h 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但储罐总容积小于或

等于 22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m3 的储罐或储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火灾连续时间 3h 所需最大防用水量算确定。火灾情况能保证连向消防水补水时,容量可减火灾连 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8.10.5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

8.10.6 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宜采用喷雾头 液化石油储罐固定水冷却装的设计和雾头的布应符合现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219 的规定。

8.10.7 储罐固定喷水却装置的水压力不小于 0.2MPa。水枪的水压力:球形储罐应小

0.35MPa,对卧式储罐不应小于 0.25MPa

8.10.8 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 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8.10.9 石油气站内干粉灭火器的配置除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执行外,尚应符合表 8.10.9 的规定。

8-25

8.10.9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配置数量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

按栈桥车位数,每车位设置 8kg2 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 5

储罐区、地下储罐组

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 8kg 35kg 1 ,每个设置点不宜超 5

储罐室

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 8kg2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

不应少 2

罐瓶间及附属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车槽车 库、气化间、混气间、调压计量间、瓶装供应站、

配送站供应点的瓶库和瓶组间等爆炸危险性建筑

按建筑面积,每 50m2 8kg1 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 2 具, 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 5

其他建筑(变配电室、仪表室等)

按建筑面积,每 80m2 8kg1 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 2

8.11 电气

8.11.1 石油 基地 用电 级应 行国 《供 设计

GB50052三级”的有关规定。但内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电源,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

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另设置自备电源或采用内燃机做动力。

液化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二级”荷有关规。供电系宜采用两线路供电当采用两线路供电困难时,另设置

自备电源。

8.11.2 石油气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E 定。

8.11.3 石油气站具有爆炸危险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GB50057 中“第二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8.11.4 石油气站静电接地计应符合家现行标《化工企静电接地置设计规

HGJ28 的规定。

8.12 通信绿化

8.12.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内至少应设置 1 台直通外线的电话。

8.12.2 年供应量大于 10000t/Y 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供应居民 50000 户以的气化站、混气站

内宜设置电话机组。 设置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话应采用防爆型。

8.12.3 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区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2 生产区四周和局部地区可种植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3 生产区围墙 2m 以外可植乔木;

4 辅助区可种植各类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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