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颁布日期】:2006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1日
【标 题】: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7 压缩天然气供应
7.1一般规定
1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2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
1 压缩加气站宜靠近气源,并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排水及工程地质条件;
2 在城镇区域内建设的压缩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规范》GB50016 的规定。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表
储罐总容积(m3) |
≤5000 |
>50000 |
|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 气容积(m3) |
≤10000 |
12.0 |
15.0 |
>10000~≤30000 |
15.0 |
20.0 |
注:1 储罐总容积按本规范表
2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为固定车位储气的各气瓶车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
7-1
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 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3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表规定外,还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 名称 |
>3000~≤10000 |
>10000~≤30000 |
||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室外变、配电站 |
25.0 |
30.0 |
||
民用建筑 |
20.0 |
25.0 |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放,甲类物 品库房 |
25.0 |
30.0 |
||
其它建筑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15.0 |
20.0 |
三级 |
20.0 |
25.0 |
||
四级 |
25.0 |
30.0 |
||
铁路(中心线) |
40.0 |
|||
公路(路肩) |
高速,I、II 级 |
20.0 |
||
III、IV 级 |
15.0 |
|||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
1.5 倍杆高 |
|||
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
I、II 级 |
20.0 |
||
III、IV 级 |
1.5 倍杆高 |
注:1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
2 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水容积不大于
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规定。
长度,在固定车位场地上应标有各车位明显的边界线,每台车位宜对应 1 个加气嘴,在固定车位前
7-2
表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 名称 |
3000~≤10000 |
>10000~≤30000 |
|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
25.0 |
30.0 |
|
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 |
10.0 |
12.0 |
|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 |
15.0 |
20.0 |
|
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
20.0 |
25.0 |
|
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
20.0 |
||
站内道路(路边) |
主要 |
10.0 |
|
次要 |
5.0 |
||
围墙 |
6.0 |
10.0 |
注:1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
2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等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二级”规定。
3 露天的燃气工艺装置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水容积不大于
家标准《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规定。
围墙不应小于
天然气含有游离水时,应将水脱除。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关要求。
当缩加气站与门站合建时,其设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6.5 节的规定。
1 切断阀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2 安全阀应为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其开启压力应小于站外天然气输配管道最高工作压力;
3 安全阀采用集中放散时,应符珍贵本规范第
的 1.1 倍。
应有备用机组。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 25.0MPa(表压);多台并联运行的压缩机单台排气量,应按公
积容积流量的 80~85%进行计算。
机室主要通道不宜小于
出建筑物
规范第
1 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事规定值;
2 冷凝水(或风冷鼓风机)压力和温度不符合规定值;
3 润滑油压力、温度和油箱液位不符合规定值;
4 压缩机电机过载。
1 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2 采用压缩机前脱水工艺时,应在每台压缩机前排出冷凝液管路上设置压力平衡阀和止回阀。冷凝
液汇入总管后,应引至室外储罐。储罐的设计压力应为冷凝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 1.2 倍。
3 采用压缩机后和压缩机中段脱水工艺时,应设置在压缩机运千可以自动排出冷凝液的措施。冷凝
液汇总后引至室外密闭水封塔,释放气放散管管口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
|
电流 |
|
+ |
|
|
|
功率因数 |
|
+ |
|
|
||
功率 |
|
+ |
|
|
||
压 缩 机 组 |
压缩级各级:吸气、排气压气 |
+ |
+ |
|
+ |
|
排气温度 |
+ |
+ |
|
+(手动) |
||
冷却水:供水压力 |
+ |
+ |
|
+ |
||
供水温度 |
+ |
+ |
|
+ |
||
回水温度 |
+ |
+ |
|
+ |
||
润滑油:供油压力 |
+ |
+ |
|
+ |
||
供油温度 |
+ |
+ |
|
|
||
回收温度 |
+ |
+ |
|
+ |
||
脱 水 装 置 |
出口总管压力 |
+ |
+ |
+ |
|
|
加热用气:压力 |
+ |
+ |
|
+ |
||
温度 |
|
|
+ |
|
||
排气温度 |
+ |
+ |
|
|
||
注:表中“+”为规定设置。 |
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交通、供电、给排水及通信条件;
3 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协调。
算平均日供气量的 1.5 倍。
气瓶车的储气量大于
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1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
2 各级调压系统应有调压器出口压力超过规定值的自动切断装置;
3 在各级调压器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放散阀,安全放散阀的开启压力应大于该级调压器出口压力
超过规定值的设定值的设定切断压力,且不应小于下级调压器允许最大进口压力的 0.9 倍;末级调
4 在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中,因压力大幅下降,而导致设备设施、管道及附件工作温度过低,影响
5 各级调压器的进、出口管道间宜设旁通管和旁通阀或具有相同作用的装置。
6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7 各级调压器安全阀的安全放散管应汇总至集中放散管,集中放散管应引至室外,集中放散管管口
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配站内进行加臭,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1 气瓶最大储气水容积不应大于
2 气瓶最大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
3 气瓶组储气容积应按 1.5 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确定。
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表
名称 项目 |
气瓶组 |
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
调压装置 |
|
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 |
25 |
25 |
25 |
|
民用建筑、燃气热水炉间 |
16 |
16 |
12 |
|
重要公共建筑 |
20 |
20 |
15 |
|
道路 (路边) |
主要 |
10 |
10 |
10 |
次要 |
5 |
5 |
5 |
注: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技术规范》CJJ 84 中天燃气加
气站三级站规定。
7.5 管道及附件
GB5310 或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的规定。
连接;小于或等于
纹连接。双卡套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长套管接头技术条件》GB3765 的规定。按接头的复合密
不于系统设计压力的 2 倍;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
设在冰冻线以下。当管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符合本规范第 6.7 节的规定。
沟底的净距不应小于
7.6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GB50016 的规定。
给水干管不应小于 2 根;其中 1 根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能供应给消防总用水量。
第 7.1 节有关规定。
置设计规范》GBJ140 的有关规定。
7.7 供电和电气防爆、防雷、防静电
GB50057 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设计规定。
家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GBJ28 的规定。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报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天然气爆炸下限浓度(体积分数)20%。
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 的有关规定。
7.8 建筑物和环保
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不低于“二级”的设计规定。
气瓶组供气站的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和国
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J11 的有关规定。
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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