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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九)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颁布日期】:2006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1日

【标  题】: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7 压缩天气供应

7.1一般规定

7.1.1 本章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 25.0MPa(表压)的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

1 天然压缩加气站;

2 压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然气瓶组供气站。

7.1.2 压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 的规

7.1.3 压缩然气的运输可采用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拖挂气瓶车;也可采用船载气瓶组或气瓶车水上运

输。

7.2 天然气缩加气站

7.2.1 本节用于由天然气高、中压输气管道、储配站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入天然气,经净化、

计量、压并向气瓶或气瓶车装压缩天气的压缩气站工程计。压缩气站可兼向天然

气汽车加气功能。

7.2.2 压缩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气站宜靠近气源,并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排水及工程地质条件;

2 在城区域内建设的压缩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7.2.3 压缩气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 的规定。

7.2.4 压缩气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7.2.4 的规定。

7.2.4 天然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m

储罐总容积m3

5000

>50000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

气容积m3

10000

12.0

15.0

>10000~30000

15.0

20.0

注:1 总容积按本规范表 6.5.3 3 计算:

2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为固定车位储气的各气瓶车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

7-1


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 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3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表规定外,还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7.2.5 天然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6.5.4 条的规

7.2.6 气瓶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7.2.6 的规定。

7.2.6 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

名称

>3000~10000

>10000~3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室外变、配电站

25.0

30.0

民用建筑

20.0

25.0

甲、乙、类液体储,易燃材堆放,甲

品库房

25.0

30.0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5.0

20.0

三级

20.0

25.0

四级

25.0

30.0

铁路(中心线)

40.0

公路(路肩)

高速,III

20.0

IIIIV

1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 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III

20.0

IIIIV

1.5 倍杆高

注:1 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 7.2.4 2 计算;

2 气瓶车定车位储气总水容积不大于 12m3,且最大储气容积不大于 3000m3 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定。

7.2.7 气瓶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7.2.7 的规定。

7.2.8 在站内应设置气瓶因固定车位,每台气瓶车的固定车闪位宽度不应小于 4m,长度宜为气瓶车

长度,在固定车位场地上应标有各车位明显的边界线,每台车位宜对应 1 个加嘴,在固定车位前

应留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7.2.9 气瓶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固定措施,在充气作业中严禁移动。

7.2.10 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不应大于 30000m3

7-2


7.2.7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

名称

3000~10000

>10000~3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5.0

30.0

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

10.0

12.0

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

15.0

20.0

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20.0

25.0

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0

站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0

次要

5.0

围墙

6.0

10.0

注:1 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 7.2.4 2 计算

2 室、仪表、燃气热炉室、值室、门卫用房的建耐火等级应低于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二级规定。

3 露天的气工艺装置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气瓶车定车位储气总水容积不大于 12m3,且最大储气容积不大于 3000m3,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规定。

7.2.11 加气宜设在固定车位附近距固定车位 2~3m。加气距站内天然天储罐不应小于 12m,距

围墙不应小于 10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 6 m,距气热水室不应小于 12m

7.2.12 加气站的计规模应据用户(缩天然气气储配站瓶组供气及汽车用然气加

气站等)的需求量与天然气气源的稳定供气能力确定。

7.2.13 站天然气硫化氢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 的规定时,应进行脱硫,当进站

天然气含有游离水时,应将水脱除。

天然和脱设计现行准《油加计与GB50156

的有关规定。

7.2.14 压缩机的天然气含尘量不应大于 5mg/m3,微直径应小于 10μm;当然气含尘量和

微尘直径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除尘净化。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质量还应符合选用的压缩机的有

关要求。


7.2.15 缩机前应设置缓冲罐,天然气在缓冲罐内停留的时间不宜小于 10S,在冲罐内宜设置过

滤装置。

7.2.16 加气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加气站宜设 2 个对外出口。

当缩加气站与门站合建时,其设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6.5 节的规定。

7.2.17 缩加气站然气管道应设切断,当气源城市高、压输配管时,还应切断阀

后设安全阀。切断阀和安全阀符合下列要求:

1 切断阀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2 安全阀为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其开启压力应小于站外天然气输配管道最高工作压力;

3 安全阀用集中放散时,应符珍贵本规范第 6.5.12 (6)款及表 6.5.12-1 6.5.12-2 的规定。

7.2.18 天然气系的设计压应根据各统的工艺件确定,不应小于系统最高作压力

1.1 倍。

7.2.19 气压缩型宜选择一,并应根进站在然压力、脱工艺及设规模进行型,并

应有备用机组。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 25.0MPa(表压);多台并联运行的压缩机单台排气量,应按公

积容积流量的 80~85%进行计算。

7.2.20 机动力宜选用电动机,也可选用天然气发电机。

7.2.21 气压缩机根据环境气候露天置或设置单层建筑内。压缩宜单排布,压缩

机室主要通道不宜小于 1.5m

7.2.22 机前总管天然气流速不宜大于 15m/s

7.2.23 机进口管上应设置动和电动气动控制门。压缩出口管道应设置安阀、止

回阀和手切断阀。口安全阀泄放功能应小于压机的安全放量;安阀放散管口应高

出建筑物 2m 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 5m,放散管管口宜设防雨罩。

7.2.24 缩机轴承处泄漏的然气,汇后由管道至室外放,放散管口的位置符合本

规范第 7.2.23 条的规定。

7.2.25 机组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控制装置。

7.2.26 机的控制与保护应设有自动和手动停车装置,各级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时,应报警并人

工停车。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警并自动停车:

1 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事规定值;


2 冷凝水或风冷鼓风机)压力和温度不符合规定值;

3 润滑油力、温度和油箱液位不符合规定值;

4 压缩机机过载。

7.2.27 机卸载排气宜通过缓冲罐回收,并引入进站天然气管道内。

7.2.28 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处理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严禁直排入下水道;

2 采用压机前脱水艺时,应每台压缩前排出冷液管路上置压力平阀和止回。冷凝

液汇入总管后,应引至室外储罐。储罐的设计压力应为冷凝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 1.2 倍。

3 采用压机后和压机中段脱工艺时,设置在压机运千可自动排出凝液的措。冷凝

液汇总后引至室外密闭水封塔释放气放散管管口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7.2.23 条的规;塔底

冷凝水宜经露天水槽排入下水管。

7.2.29 却器、分离器等排出的冷凝液,应按本章第 7.2.28 3 要求处理。

7.2.30 加气站检测和控制调节装置宜符合表 7.2.30 的规定。

7.2.31 加气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5 节的有关规定。

7- 5

7.2.30 压面玲 珑 缩 加站 检 测和 控 制调节装置

电流

+

 

功率因数

+

 

功率

+

 

压缩级各级:吸气、排气压气

+

+

+

 

排气温度

+

+

+(手动)

 

冷却水:供水压力

+

+

+

 

供水温度

+

+

+

 

回水温度

+

+

+

 

润滑油:供油压力

+

+

+

 
 

供油温度

+

+

 

回收温度

+

+

+

 

出口总管压力

+

+

+

 

加热用气:压力

+

+

+

 

温度

+

 
 

排气温度

+

+

 
 

注:表中“+”为规定设置。

 

7.3 压缩天气储配站

7.3.1 本节用于汽车拖挂气瓶车或载运气瓶组运输压缩天然气至本站,经压缩天然气、加热、调压、

储存、计和加臭,过城市天气管道或业用户供管道,向镇各类用供应天然的压缩

天然气储配站工程设计。

7.3.2 压缩然气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应具有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交通、供电、给排水及通信条件;

3 少占农、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协调。

7.3.3 压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修等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本站计

算平均日供气量的 1.5 倍。

压缩然气储配的天然气储气量包停靠在站固定车位压缩天然瓶车的储量。当

气瓶车的储气量大于 30000m3 时,除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建天然气储罐等其他储气设施。

注:有充或替代气源时,可按工艺条件确定。

7.3.4 压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7.3.5 压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7.3.4

定。

7.3.6 天然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6.5.4 条的规

7.3.7 气瓶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7.2.6 条的规

7.3.8 气瓶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7.2.7 条的规

7.3.9 气瓶固定车位的设置和气瓶车的停靠,应符合本规范第 7.2.8 条和 7.2.9 条的。卸气柱的

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1 和有关气柱的规定。

7.3.10 天然气储站的设计模应根据镇各类天气用户的用气量和应本站的缩天然

气压缩加气站供气能力及气瓶车运输条件等确定。

7.3.11 天然气储配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设 2

对外出入口。

7.3.12 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及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

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7.3.13 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符合本章第 7.2.18 条的规定。

7.3.14 天然气应根据工艺要求分级调压,并应符事下列要求:

1 在一级压器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

2 各级调系统应有调压器出口压力超过规定值的自动切断装置;

3 在各级压器出口道上应设安全放散,安全放阀的开启力应大于级调压器口压力

超过规定值的设定值的设定切断压力,且不应小于下级调压器允许最大进口压力的 0.9 末级调

压器后的全放散阀启压力不大于城市配管网的点设计压。各级调器与其后安全放

散阀间应设阀门,在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常开状态。

4 在压缩然气调压程中,因力大幅下,而导致备设施、道及附件作温度过,影响

其正常运时,应在级调压器对压缩天气进行加,加热量能保证设、管道及件正常

运行。加热介质管道或设备设超压泄放装置。

5 各级调器的进、出口管道间宜设旁通管和旁通阀或具有相同作用的装置。

6 在一级压器进口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7 各级调器安全阀安全放散应汇总至中放散管集中放散应引至室,集中放管管口


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2.23 条的定。

7.3.15 器的计算流量应为最大供气量的 1.2 倍,调压器的性能应满足调压工艺的要求。

7.3.16 城市天然输配管道各类用户应的天然无臭味或味不足时应在压缩然气储

配站内进行加臭,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3.2.3 条的规定。加臭剂应符合本规范第 3.2.4 条的要

7.4 压缩天气瓶组供气站

7.4.1 本节用于汽车运输气瓶组至本站,采用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经卸气、加热、调压、加臭,

通过管道向城市居民小区用户、商业用户或小区用户供气的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4.2 瓶组化站的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 气瓶最储气水容积不应大于 6m3

2 气瓶最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 7.2.4 2 )不应大于 1500m3

3 气瓶组气容积应按 1.5 计算月均日供气量确定。

7.4.3 气瓶应在站内固定地点设置。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

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7.4.3 定。

7.4.4 气瓶可与调压计量装置可以设置在一起,也可采用撬装设备。

7.4.5 气瓶的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和标准。

7.4.6 气瓶供气站的调压应符合本规范第 7.3 节的规定。

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

7.4.3 发火花的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项目

气瓶组

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调压装置

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

25

25

25

民用建筑、燃气热水炉间

16

16

12

重要公共建筑

20

20

15

道路

(路边)

主要

10

10

10

次要

5

5

5

与本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标《汽车用燃气加气技术规范CJJ 84 中天燃

气站三级站规定。


7.5 管道及

7.5.1 压缩然气管道应采用高压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5310 行国家标准《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定。

7.5.2 钢管径大于 28mm 时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

连接;小于或等于 28mm 的压缩然气管道及其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双卡套接头及法兰或螺

纹连接。双卡套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长套管接头技术条件》GB3765 的规定。按接头的复合密

封材料和垫片应适合天然气的要求。

7.5.3 压缩然气系统的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等级不应小于系统的设计压力,

其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7.5.4 压缩然气加气柱和卸气柱的加气、卸气软管应采用耐天然气腐蚀的气体承压软管;承压不应

不于系统设计压力的 2 倍;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 6.0m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 2.5m

7.5.5 外压缩天然管道宜采埋地敷设,其管顶地面埋深应小 0.6m,冰冻地应敷

设在冰冻线以下。当管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3.16 条的规定。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

符合本规范第 6.7 节的定。

7.5.6 室外用双卡套接头连接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室内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底与管

沟底的净距不应小于 0.2m。管沟应排水实施。室内管沟应设活动门与通风口,室外管沟盖板应按

通行重载汽车负荷设计。

7.5.7 站内然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5.13 条的关规定。

7.6 消防设及给排水

7.6.1 天然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按一次考虑,消防用水量按储

罐区气瓶车固定车(总储气容积按储罐区储气总容积与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之和计算)

的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天然气罐区及气瓶车固定车位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规定。

7.6.2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消防给水系统中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

给水干管不应小于 2 根;其中 1 根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能供应给消防总用水量。

7.6.3 消防池容量按火灾连续时间 3h 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消


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7.6.4 消防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

7.6.5 气瓶供气站的消防设施及给水排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

7.1 节有规定。

7.6.6 天然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

建、构筑应设置灭器和其它防器材,粉灭火器配置应符现行国家准《建筑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GBJ140 的有关规定。

7.6.7 天然压缩加气站水冷式压缩机系统的冷却水供给应符合压缩机水量和水质的要求。

7.6.8 天然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废油水、洗罐水等应回收集中处理。

7.7 供电和气防爆、防雷、防静电

7.7.1 天然压缩加气站的用电负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级”

负荷的设规定。但内消防水用电为“级”负荷当采用两线路供电困难时,另设燃

气或燃油发动机等自备电源。

7.7.2 压缩然气储配站的用电负荷应符合现行国标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

荷的设计规定;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另设燃气或燃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

7.7.3 天然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防爆上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5.21 条的定。

7.7.4 天然储罐及停靠在固定车位的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及气瓶组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间等具有爆

炸性危险的建、构筑物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设计规定。

7.7.5 天然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GBJ28 的规定。

7.7.6 然气压加气和压天然储配和压天然瓶组气站设置燃气检测警系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报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天然气爆炸下限浓度(体积分数)20%

可燃气体测器及其警装置的用和安装应符合现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业可燃气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 的有关规定。


7.8 建筑物环保

7.8.1 天然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生产厂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

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不于“二级”的设计规定。

7.8.2 站内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在非采暖地区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

式建筑。

7.8.3 在地烈度为 7 7 度以地区建设的天然气度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

气瓶组供气站的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和国

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J11 的有关规定。

7.8.4 天然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边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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