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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八)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6 燃气输配系统

(本章已审查批准实施)

6.1 般规定

6.1.1 适用于压力不大于 4.0Mpa(表压城镇燃(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6.1.2 燃气输配统一般由站、燃气网、储气施、调压施、管理施、监控统等组

成。城镇气输配系设计,应合城镇燃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究的基础,做到远近斯结

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

6.1.3 燃气输配统压力级的选择,站、储配、调压站燃气干管布置,应据燃气

供应来源用户的用量及其分、地形地、管材设供应条件施工和运等因素,过多方 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文案。 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6.1.4 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城镇燃气爱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应由气源(即供气方)

统筹调度解决。

需气方对镇燃气用应做好用量的预测在各类用全年的综用气负荷料的基础,制定

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

6.1.5 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除应符合 6.1.4 条要求外,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应具有

合理的调度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度气总容量,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量大小、

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确定调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如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调峰气源能 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措施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时的用气不均所需调度气量宜由供

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解决。

3 储气方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

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

6-1


6.1.6 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 P 分为 7 级,并应合表 6.1.6 要求。

6.1.6 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4.0

B

1.6<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1.6

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A

0.20.4

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6.1.7 输配系统种压力级的燃气管之间应通调压装置连。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

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1

Qh= Qa 6.2.2

n

6.2 管道计算量和水力

6.2.1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应按计算的小时最用气量计。该小时大用气量根据所

有用户燃气用气量的变化迭加后确定。

居民小区和庭院燃气支管的计算流量宜按本规范第 10.2.8 条规定执行。

6.2.2 生活和商业用户燃气小时计算流量(0 101.325kpa按下式计算:

式中:Qh—燃气小时计算流量m3/h

Qa—年燃气用量m3/a

n—年燃气大负荷利用小时数(h;其值为:

365×24

n=_ KmKdKh

Ka—月高峰系数。计算月的日平均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Kd—日高峰系数。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6-2


Kh—小时高峰系数。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小时平均用气量之比。

6.2.2 生活和商用户用气高峰系数应根据该镇各类用燃气用量或燃料用)的变

化情况,编制成月、日、小时用气负荷资料,经分析研究确定。

工业燃气户燃计算宜按立用的特气用量(

燃料用量)的变化情况,编制成月、日、小时用气负荷资料确定。

6.2.4 通风和空调所需燃气小时计算流量可按国家现行的标《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

有关热负荷规定并考虑燃气采暖通风和空调的热效率折算确定。

6.2.5 燃气管道单位长度的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P Q2 T

=6.26×107λ—ρ— (6.2.5)

1 d5 To

式中: 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Pa

λ—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式(6.2.6-2)和附录 C C.0.1 条第 12 款计算;

Ι—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m

Q—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d—管道内mm ρ—燃气的密度(kg/m3 T—设计中所采用的燃气温度(K T0273.15(K)

6.2.6 、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的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Q2 T

=1.27×1010λ—ρ— Z 6.2.6-1

L d5 To

式中: P1—燃气管道起点的压力(绝压 kPa P2气管道终点的压力(绝压 kPa Z—缩因子,当燃气压力小于 1.2Mpa表压)时,Z 1 L—气管道的计算长度(km λ—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下式计算:

6-3


式中:lg用对数;

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mm

Re雷诺数(无量纲

注:当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采用手算时,宜采用附录 C

6.2.7 燃气管道的局部阻力损失可按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的 5%~10%进行算。

6.2.8 燃气低压管道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Pd=0.75Pn+150 (6.2.8)

式中:△Pd—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Pa

Pn—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Pa)

注:Pd 含室内燃气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室内燃气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应按本规范第 10.2.11 条执行。

6.3 压力不大于 1.6Mpa 的室外燃气管道

6.3.1 和低压燃管道宜采聚乙烯管机械接口墨铸铁管钢管或钢架聚乙烯料复合

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聚乙烯气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燃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1 《燃气用埋地

聚乙烯管件》GB15558.2 的规定;

2 机械接球墨铸铁应符合现的国家标《水及燃管道用球铸铁管、件和附件

GB/T13295 的规定;

3 钢管采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

焊接钢管》GB/T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 定;

4 钢骨聚乙烯塑料合管应符国家现行准《燃气钢骨架聚烯塑料复CJ/T125

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 的规定。

6.3.2 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其管材和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4 条的要求。次高压钢质燃气

管道直管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确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 6.3.2 定。

6-4


6.3.2 钢质燃气道最小公称壁厚

钢管公称直径 DNmm

公称壁厚mm

DN100-DN150

4.0

DN200-DN300

4.8

DN350-DN450

5.2

DN500-DN550

6.4

DN600-DN900

7.1

DN950-DN1000

8.7

DN1050

9.5

6.3.3 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结构物的下面穿越。

注: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如立交桥等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6.3.3-1 和表

6.3.3-2 定。

6.3.4 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 0.9m

2 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 0.6m

3 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 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 0.8m

注: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均可适当降低。

6.3.5 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 0.003

6.3.6 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处理。

6.3.7 燃气管道得在堆积燃、易爆料和具有蚀性液体场地下面穿越,并不与其他 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6-5


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

低压

次高压

B

A

B

A

建筑物的

基础

0.7

1.0

1.5

-

-

外墙面(出地面处

-

-

-

4.5

6.5

给水管

0.5

0.5

0.5

1.0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0

1.2

1.2

1.5

2.0

电力电缆

(含电车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5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通信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5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m

0.4

0.4

0.4

0.4

0.4

Dn>300mm

0.5

0.5

0.5

0.5

0.5

热力管

直埋

1.0

1.0

1.0

1.5

2.0

在管沟内(至外壁)

1.0

1.5

1.5

2.0

4.0

电杆(塔) 的基础

35kV

1.0

1.0

1.0

1.0

1.0

>35kV

2.0

2.0

2.0

5.0

5.0

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0

1.0

1.0

1.0

1.0

铁路路堤坡脚

5.0

5.0

5.0

5.0

5.0

有轨电车钢轨

2.0

2.0

2.0

2.0

2.0

街树(至树中心)

0.75

0.75

0.75

1.2

1.2

6.3.3-2 地下燃气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埋

0.50

在导管内

0.15

铁路轨底

1.20

有轨电车轨底

1.00

6-6


注:1 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 6.3.3-1 6.3.3-2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表

6.3.3-1 和表 6.3.3-2 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 3.0m中压管道距建筑

物基础不应小于 0.5m 且距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 1m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

且次高压 A 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 6.5m ,管道壁厚不应小于 9.5mm;管壁厚度不小于 11.9mm 9.5mm 时,

距外墙面分别不应小于表 6.4.12 中地下燃气管道压力为 1.61Mpa 的有关规定。

2 6.3.3-1 和表 6.3.3-2 规定除地下室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

管外,其它定也均适用聚乙烯燃气道和钢骨架乙烯塑料复管道。聚乙燃气管道与力管道的净距应

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

6.3.8 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各种用途槽时应将气管道

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 6.3.3-1 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 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3.9 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越铁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共外应加套管;

2 穿越铁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 1.20m,并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 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 套管内径比燃气管道外径大 100mm 以上;

4 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 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 2.0m

3 燃气管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

的套管、穿越电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地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内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 100mm 以上,管或地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 地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端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 2.0m;距道边缘不应小于 1.0m

4 燃气管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

6.3.10 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也可利用道路桥

6-7


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 0.4Mpa

2 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1)敷设于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

100%无损伤;

2)跨越通河流的燃气管道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3)在确定道位置时,应与随桥敷设的其它可燃的管道保持一定间距;

4)管道应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

5)过河架的燃气管道向下弯曲时,向下弯曲部分与水平管夹角宜采用 450 形式;

6)对管道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

对于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6.3.11 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宜采用钢管;

2 燃气管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流冲刷条件确定通航河流不应小于 0.5m 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 1.0m,还应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3 稳管措应根据计算确定;

4 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5 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大于 30则应设置弯管,次高压燃气管道的弯管应考

虑盲板力。

6.3.12 河流的燃气管道的支座(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做。

6.3.13 穿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6.3.14 高压、中燃气干管,应设置段阀门,在阀门两设置放散。在燃气管的起 点处,应设置阀门。

6.3.15 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水管、水封阀和阀门,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6.3.16 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6-8


1 中压和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次高压 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2 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 0.5m

低压管道不应小于 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 6.3.16 的规定。

6.3.16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0

_

城市道路路面

5.5

_

厂区道路路面

5.0

_

人行道路路面

2.2

_

架空电力线,电压

3kV 以下

_

1.5

3~10kV

_

3.0

35~66kV

_

4.0

其它管道,管径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 0.10

同左

>300mm

0.30

0.30

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 4.5m至铁路轨顶的

垂直净距可取 5.5m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 0.35m 的低支上敷设燃气管道。

2 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 输送湿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

坡度不宜小于 0.002

5 工业企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

GB6222 定。

6.4 压力大于 1.6Mpa 的室外燃气管道

6.4.1 适用于压力大于 1.6Mpa(表压)但不大于 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

6-9


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

6.4.2 燃气管道过的地区应按沿线筑物的密程度,划为四个地等级,并据地区

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6.4.3 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管道心线两侧各 200m 范围内,任意划分为 1.6km 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

物数量的地段,按划定地段内的房屋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 地区等的划分:

1 一级地区:有 12 个或 12 个以下供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2 二级地区:有 12 个以80 个以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3 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 80 个和 80 个以上供居住建筑物的任一

地区分级单元;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 90m 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地上 4 层或 4 层以上建物普遍且占多数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不计地下室层数

3 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可按如下规定调整:

1 四级地区的边界线与最近地上 4 4 层以建筑物相距 200m

2 二、三级地区的边界线与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相距 200m

4 确定城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应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宜按城市规划划分地区等级。

6.4.4 燃气管道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所用钢管、管道附件材料的选择,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温度、介质、

特性、使用地区等料的焊接性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选用,应行的准《然气工业 输送钢管交货技术件第

1 部分:A 级钢管》GB/T9711.1L175 级钢管除外、《石油天气工业 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2 部分B 级钢管GB/T9711.2 和《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 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三

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它钢管标准。

3 燃气管所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直径壁厚、介质特性使用温度及

施工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冲击试验和(或)落锤撕裂试验要求。

6-10


4 当管道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

5 管道附中所用的锻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压力容器用钢锻件JB4726~JB4727 的有关

规定。

6 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严禁采用铸铁制作。

6.4.5 管道强度计应根据段所处地等级和运条件,按能同时出的永久载和可变

载荷的组合进行设计。当管道位于地震设防烈度 7 度及 7 度以上地区时,应考虑管道所承受的地震

载荷。

6.4.6 钢质燃气管道管段计算厚应按式(6.4.6)计算计算所得的厚度应钢管标准

上选取钢管的公称壁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 6.3.2 的规定。

式中:δ—钢管计算壁厚mm

P—设计压力(MPa);

D—钢管外径(mm)

σs—钢管最低屈服强度(MPa);

F—强度设计系数,按表 6.4.8 和表 6.4.9 选取。

φ—焊缝系数。当采用符合第 6.4.4 条第 2 定的钢管标准时取 1.0

6.4.7 对于采用经冷工后又经热处理的管,当加温度高 320(焊接外)时;采用

经过冷加或热处理管子煨弯弯管时,在计算该管或弯管厚时,其服强度应该管材

最低屈服强度(σs)的 75%

6.4.8 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 6.4.8 的规定。

6.4.8 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

地区等级

强度设计系数(F

一级地区

0.72

二级地区

0.60

三级地区

0.40

四级地区

0.30

6-11


6.4.9 穿铁路、公和人员聚场所的管以及门站储配站、压站内管的强度设系数,

应符合表 6.4.9 的规定。

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

6.4.9 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

管道及管段

地区等级

强度设计系数(F

有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

0.72

0.6

0.4

0.3

无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

0.6

0.5

有套管穿越Ⅰ、Ⅱ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的管道

0.6

0.6

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及其上、下游各 200m 管道,

截断阀室

0.5

0.5

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

0.4

0.4

6.4.10 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 的相应规

1 受约束的埋地直管段轴向应力计算和轴向应力与环向应力组合的当量应力校核;

2 受内压和温差共同作用下弯头的组合应力计算;

3 管道附件与没有轴向约束的直管段连接时的热膨胀强度校核;

4 弯头和弯管的管壁厚度计算;

5 燃气管道径向稳定校核。

6.4.11 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 6.4.11 的规定。

6.4.12 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 6.4.12 的规定。

6.4.13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 6.3.2-1 6.3.2-2

次高压 A 的规定。但高压 A 和高压 B 地下燃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 8m

6m;与有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 4m 3m

注: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

6-12


6.4.11 一级或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 DN

(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0

4.00

900<DN1050

750<DN900

600<DN750

450<DN600

300<DN450

150<DN300

DN300

53

40

31

24

19

14

11

60

47

37

28

23

18

13

70

57

45

35

28

22

15

1 燃气管道强设计系数不 0.4 ,一级或二级地地下燃气管与建筑之间水平净距可

6.4.12 确定。

2 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旨供人使用的建筑物。

3 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6.4.12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 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和壁

厚δ(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0

4.00

A、所有管径δ<9.5

B、所有管径 9.5δ<11.9

C、所有管径δ≥11.9

13.5

6.5

3.0

15.0

7.5

3.0

.17.0

9.0

3.0

:1 如果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 δ<9.5mm 的燃气管道也可采用表中 B 行的水平净距。

2 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供人使用的建筑物。

3 当燃气管道压力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距离。

4 管道材料钢级不低于现行的的国家标准 GB/T9711.1 GB/T9711.2 规定的 L 245

6.4.14 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 1.6Mpa(表压)。其设计应遵守本规范 6.3 有关

规定。

6.4.15 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燃管道不宜进入城市四级地区不宜从县城卫星城镇或居民居住区中间通过。当

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本款所列区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13


1 高压 A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0m管道材料钢级不低

GB/T9711.1GB/T9711.2 标准规定的 L 245管道厚度δ≥9.5 且对气管道采取行之

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 20m);

2 高压 B 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6m管道材料钢级不低

GB/T9711.1GB/T9711.2 标准规定的 L 245管道厚度δ≥9.5 且对气管道采取行之

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 10m);

3 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2 高压燃管道不应过军事设、易燃易仓库、国重点文物护单位的全保护区、飞

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通过时必须采用安全防

护措施。

3 高压燃气道宜采有埋地方式敷设当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4.16 道安全评估中危险性分析证明,可能发生事故的次数和结果合理时,可采用与 6.4.11

和表 6.4.12 6.4.15 条不同的净距和采用表 6.4.8 和表 6.4.9 不同的强度设计系数(F)。

6.4.17 支管连接口的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强结构型式可采用增加主管道或支管道壁厚或同时增加主、支管道壁厚、或三通、或拔制

扳边式接口的整体补强型式,也可采用补强圈补强的局部补强型式。

2 当支道的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1/2 主管公称直径时,应采用三通

3 支管的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 50mm 时,不作补强计算。

4 开孔削弱部分按等面积补强,其结构和数值计算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

范》GB50251 的相应规。其焊接结构还应符合下述规定:

1 主管道和地管道的连接焊缝应保证全焊透,其角焊缝腰高应大于或等于 1/3 的支道壁厚,

且不小于 6mm;

2 补强圈的形状应与主管道相符,并与主管道紧密巾贴合。焊接和热处理时补强圈上应开一

排气孔,管道使用期间应将排气孔堵死,补强圈宜按国家现行标准《补强圈》JB/T4736

6.4.18 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件设计和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铁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板制对焊管件》

6-14


GB/T13401、《钢铁法兰管件GB/T17185、《钢制对焊管件SY/T0510 《钢制弯管SY/T5257

有关标准规定。

2 管法兰的选用符合国家行标准《制管法兰GB/T9112~GB/T9124《大直径碳钢兰》

GB/T13402 或《钢制法兰、垫片、紧固件HG20592~HB20635 的规定法兰垫片和紧固应考虑介

质特性配套选用。

3 绝缘兰、绝缘接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绝缘法兰设计技术规定》SY/T0516 规定。

4 非标制异径接头凸形封头和平封头的设计可参照现行的国家标《钢制压力容器GB150

的有关规定。

5 除对焊管之外的的焊接预制单(如集气管清管器接收筒等其所用材料焊接及检验

不同于本规范所列要求时,要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 进行、制造和检

6 管道与管件焊接式宜行的准《道工规范GB50251

的相应规定。

7 用于变管道走向的弯头、弯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

相应规定,且弯曲管其外侧减薄处应小于按式(6.4.6算得到的计算厚度。

6.4.19 管道阀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干应设阀门阀门间距级地管段不应大于

8km;以三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在于 13km以二级地区管段不应大于 24kmk;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

段不应大于 32km

2 在高压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3 燃气管阀门的选用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应选择适用于燃气介质的阀门。

4 火区内关部位使用阀门,应有耐火性。需要通清管器或子检管的门,应

选用全通径阀门。

6.4.20 燃气管道管件设计考虑日后理管或电检管的需,并宜预安装电子管器收

发装置的位置。

6.4.21 管线的锚固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6-15


1 线上弯管或回管处产的纵向力必须由弯处的锚固、由壤摩、或由管子中

的纵向应力加以抵消。

2 若弯处不用锚固件,则靠近推力起源点处的管子接头处应设计成能承受纵向接力。若接头没

采取此种措施,则应加装适用的拉杆或拉条。

6.4.22 燃气管道地基、埋地最小覆厚度、穿铁路和电轨道、穿高速公路城镇主

要干道、通过河流的形式和要求等应符合本规范 6.3 节有条款的规定

6.4.23 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签。

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在距管顶不小于 500m 处应埋设警示带。

6.5 门站储配站

6.5.1 本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接受气源来气并进行净化加臭贮存控制供气压力 量分配、计量和气质检测的门站和储配站的工程设计。

6.5.2 门站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址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2 站址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3 门站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应注意与城市景观等协调;

4 门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

5 根据配系统具体情况,储配站与站站可合建;

6 储配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有关规定。

6.5.3 储配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 6.5.3

6.5.4 储气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湿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

大罐的半径;

2 固定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在罐直径的 2/3

3 积储气罐与低压湿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6-16


4 数个固容积的总 200000m3 时,布置组之火间:卧

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 20.0m

5 储气罐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6.5.5 门站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总平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区。

6.5.3 储气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储气罐总容积m2

1000

1000 至≤

10000

10000

50000

50000

200000

20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0

25

30

35

40

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

10

12

15

20

25

控制室配电间汽车库

等辅助建筑

12

15

20

25

30

机修间、燃气锅炉房

15

20

25

30

35

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18

20

25

30

35

消防泵房消防备水池取

水口

20

站内道路(路边

10

10

10

10

10

围墙

15

15

15

15

18

注:1 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章距,应按本表确定;

2 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增加 25%;比

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

3 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2)和设计

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

4 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工艺要求确定;

5 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2 各建构筑之间以及外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低于现的国家标《建筑设防火规

范》GB50016 的有关规。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二级”的规定。

3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

6-17


6.5.6 当燃无臭味或味不足时门站或储站内应设加臭装置加臭量应合本规范 3.2.3

条的有关规定。

6.5.7 门站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满足输配系统输气调峰的要求;

2 站内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门站进站总管上

宜设置分离器;

3 调压置应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

4 站内量调压装置和加压设置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露天或在厂房内布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宜

采用全封闭式厂房。

5 进出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

6 储配内进罐管线上宜控制进罐压力和流量的调节装置;

7 当长管道采用清管工艺时,其清管器的接收装置宜设置在门站内;

8 站内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

9 站内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6.5.8 站内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宜作为输配系统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元端站。

6.5.9 站内计量和气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内置的计量仪表应符合表 6.5.9 的规定;

进出站参数

指示

记录

累计

流量

+

+

+

压力

+

+

温度

+

+

2 宜设测定燃气组份、发热量、密度、湿度和各项有害杂质的仪表。 6.5.9 站内设置计量仪表

注:表中“+”为应规定设置。

6.5.10 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配所建储罐容积应根据输配系统所需储气总容量管网系统的调度平衡和气体混配要求确 定;

6-18


2 储配的储气方式及储罐型式应根据燃气进站压力供气规模输配管网压力等因素经技术

经济比较后确定;

3 确定罐单体或单组容积时,应考虑储罐检修期间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

4 储罐区宜设有排水设施。

6.5.11 储气罐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储罐宜分别置燃气进出气管,管应设置闭性能良的切身断置,并宜设置

水封阀水封阀的有效高度应取设计工作压(以水柱子表示 500mm燃气出气管的设计

应能适应气罐地基沉降引起的变形;

2 储气罐应储气量指器。储气量指示器具有显示量及可调的高低限声、光 报警装置;

3 储气高度超越当地有关的规定时应设高度障碍标志;

4 湿式气罐的水封高度应经过计算后确定;

5 寒冷湿式储气罐的水封应设有防冻措施;

6 干式气罐密封系统,必须能够可靠地连续进行;

7 干式气罐应设置紧急放散装置;

8 干式气罐应配有检修通道。稀油密封干式储气罐外部应设置检修电梯。

6.5.12 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罐宜分设置燃气、出气管不需要起气作用的压储气罐其进、出管也可 合为一条;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宜进行柔性计算;

2 高压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3 高压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

4 高压气罐宜减少接管孔数量;

5 高压气罐宜设置检修排空装置;

6 储气罐罐设置检修集中放散置时,集放散装置放散散管站外建、筑物的

防火间距不小于表 6.5.12-1 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19


6.5.12-2 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 25 米粉内的构筑物 2m 以上,且不得小于 10m

7 集中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5.12-1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民用建筑

25

甲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室外变配电站

30

甲乙类物品库房、甲乙类生产厂房

25

其他厂房

20

铁路用地界

30

公路用地界

高速、Ⅰ、Ⅱ级

15

Ⅲ、Ⅳ级

10

架空电力线

>380V

2.0 倍杆高

380V

1.5 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 倍杆高

Ⅲ、Ⅳ级

1.5 倍杆高

6.5.12-2 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25

可燃气体储气罐

20

室外变配电站

30

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间及工艺装置区

20

控制室、配电间、汽车库、机修间和其他辅助建筑

25

燃气锅炉房

25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

站内道路(路边)

2

站区围墙

2

6-20


6.5.13 工艺管道采用钢管其技术性应分别符现行的国标准《石天然气工输送钢

管交条件GB/T971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3091 的规定。

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

6.5.14 加压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配站气加压设备应结合输配系统总体设计采用的工艺流程设计负荷排气压力及调度 要求确定;

2 加压设应根据吸排气压力、排气量选择机型。所选用的设备应便于操作维护、安全可靠, 并符合节能、高效、低震和低噪音的要求;

3 加压设的排气能力应按厂方提供的实测值为依据站内加压设备的型式应一致加压设备

的规格应满足运行调度要求,并不宜多于两种。 储配站内装机总台数不宜过多。每 1~5 台压缩宜另设 1 备用。

6.5.15 机间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按独立机组配置进出气管阀门旁通冷却器安全放散供油和供水等各项 辅助设施;

2 压缩机进、出气管道宜采用地下直埋或管沟敷设,并宜采取减震降噪措施;

3 管道设应设有能满足投产置换,正常生产维修和安全保护所必需的附属设备;

4 压缩机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宜采取单排布置;

2 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5m

3 重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2m

4 机组的联轴器及皮带传动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高出地面 2m 以上的检修部位应设置移动或可拆卸式的维修平台或扶梯;

6 维修平台及地坑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5 压缩机间宜根据设备情况设置检修用起吊设备;

6 当压缩机采用燃气为动力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 和《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的有关规定;

6-21


7 压缩机前必须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6.5.16 机的控制宜设在主房一侧的部或主厂的一端。制室与压机之间应有能观

察各台设备运转的隔音耐火玻璃窗。

6.5.17 站控制室内的二次检测仪表及操作调节装置宜按表 6.5.17 规定设置。

6.5.17 储配站控制室内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

参数名称

现场显示

控制室

显示

记录或累计

报警联锁

压缩机进气管压力

+

+

压缩机室出气管压力

+

+

吸气压力 吸气温度

排气压力

+

+

+

+

+

压缩机室

供电压力 功率因数

+

+

+

功率因数

+

+

+

+

+

压缩机室

供水温度

+

供水温度 回水温度

+

+

润滑油

供油压力 供油温度

回油温度

+

+

+

+

电机防爆通风 系统排风压力

+

+

注:表中“+”为应规定设置。

6.5.18 机间、调压计量间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6-23


范》GB50016 的“甲类产厂房”设计的规定。

6.5.19 和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

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储配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6.5.19 的规

定。

6.5.19 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表

储罐容积(m3)

>500 10000

>10000

50000

>50000

100000

>100000

200000

>200000

消防用水量(l/s)

15

20

25

30

35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以组为单位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设计压(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

算。

2 当设置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 3h 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

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3 储配站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 2 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

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4 站内室外消防栓宜选用地上式消防栓;

5 门站的工艺装置区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6 门站和配站内建物灭火器配置应符现行的国标准《建灭火器配设计规范

GBJ140 关规定。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 2 ;每

相对独立的调压计量等工艺装置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 2 个。

注:1 干粉灭火器指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 根据场所危险程度可设置部分 35kg 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6.5.20 储配站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级负

”设计的规定。

6.5.21 和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内爆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

6-23


计规范》GB50058 的规

2 其爆炸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3 相关厂和装置区内应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6.5.22 罐和压缩间、调压量间等具爆炸危险生产用房有防雷接设施,其计应符

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的规定。

6.5.23 和储配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28

的规定。

6.5.24 和储配站边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的规

定。

6.6 压站与调压

6.6.1 适用于城燃气输配统中不同力级制管之间连接调压站、压箱(或和调 压装置的设计。

6.6.2 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条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2 设置在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 0.4Mpa

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 0.8Mpa

3 设置在上单独的调压(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包括锅炉燃气

进口压力不宜大于 1.6Mpa

4 符合本范第 6.6.12 条的要求时,可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

5 当受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 0.4Mpa 时,可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

内或地下单独的箱内,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 6.6.14 6.6.5 条的要

6 液化石气和相对密度大于 0.75 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

的箱内。

6.6.3 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6.6.3 定。

6.6.4 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箱(悬挂式)

6-24


1)调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 1.0~1.2m,可安装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

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 DN50

2)调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 0.4Mpa 时,不小于 1.5m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 0.4Mpa 时,不应小于 3.0m

调压安装物的的上墙上的下应安内通风机

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6.6.3 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设置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 燃气压力级制

建筑物 外墙面

重要公共 建筑物

铁路

(中心线)

城镇道路

公共电力

变配电柜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A

18.0

30.0

25.0

5.0

6.0

高压(B

13.0

25.0

20.0

4.0

6.0

次高压(A

9.0

18.0

15.0

3.0

4.0

次高压(B

6.0

12.0

10.0

3.0

4.0

中压(A

6.0

12.0

10.0

2.0

4.0

中压(B

6.0

12.0

10.0

2.0

4.0

调压柜

次高压(A

7.0

14.0

12.0

2.0

4.0

次高压(B

4.0

8.0

8.0

2.0

4.0

中压(A

4.0

8.0

8.0

1.0

4.0

中压(B

4.0

8.0

8.0

1.0

4.0

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A

3.0

6.0

6.0

-

3.0

中压(B

3.0

6.0

6.0

-

3.0

地下调压箱

中压(A

3.0

6.0

6.0

-

3.0

中压(B

3.0

6.0

6.0

-

3.0

注:1 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 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

6-25


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 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2 调压柜落地式)

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 0.30m

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6.6.3 的规定。

3 体积大于 1.5m3 的调压应有爆炸泄压口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 50%

(以较大者为准。爆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调压柜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 0.75 应在体上下各设 1%柜底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 0.75 ,可在柜体上部设 4%柜底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3 安装调箱(或柜)的位置应以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 安装调(或柜的位置应使调压(或柜不被碰撞不影响观瞻并在开(或柜 业时不影响交通。

6.6.5 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调箱不宜设置在城镇道路下距其他筑物构筑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6.6.3 的规定。

2 地下调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6.6.4 条第 2 4)项规

3 安装地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 地下调箱设计应方便检修;

5 地下调箱应有防腐保护。

6.6.6 单独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 6.6.26.6.36.6.4 条设置,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

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 0.4Mpa或工业用(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

大于 0.8Mpa 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

合表 6.6.3 的规定。

2该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不低于“二级”

设计的规定,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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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面应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 2 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1 区”设的规定。

2 当调压置进口压力不大于 0.2Mpa 时,可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 1 235 项要求。

2)房间内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大于 3 次。

3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

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调压装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室外进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调压装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3 当调压置进口压力不大于 0.4Mpa,且调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 DN100 时,设置在用气

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

3 调压箱、柜(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m

4 当调压置进口压力不大于 0.4Mpa 置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

产用气房间内或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 0.8Mpa 时,设置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锅

炉房内,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应满足本条第 1 24)项要求。

2 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应大于 DN80

3 调压装置宜设不燃烧体护栏。

4 调压装置除在室内设进口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引入管上设置阀门。

注:当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大于 DN80 应将调压装置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专用单层房间内,

其设计应符合本条第 1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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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箱(柜)或调压站的设计,其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的规定。

6.6.8 调压器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输送燃气时,无采暖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能保证调压器的活动部件正常工作。

2 湿燃气防冻调压境温大于 0输送油气时, 境温度应大于液化石油气的露点。

6.6.9 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能满足进口燃气的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

2 压力根据前燃的最压力器后道的设计 之差值确定。

3 调压器计算流量,应按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 1.2 倍确定。

6.6.10 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成域调连续使用的压装置备器,其他 下的调压器可不设备用。

调压器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悬挂式)可不设旁通管。

2 高压和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中压燃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3 调压站外进、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

当为地上独立建筑时,不宜小于 10m(当为毗建筑物时,不宜小于 5m);

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 5m

当为露天调压站时,不宜小于 10m

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 100m 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

4 在调压燃气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

5 燃气或出,应燃气力过全保(当

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6 调压器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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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压力以

内。

2)当调压出口压力小于 0.08MPa 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 50%

3)当调压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 0.08MPa,但大于 0.4MPa 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

压力上限 0.4MPa

4)当调压出口压力大于 0.4MPa ,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 10%

7 放散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 1.0m 以上。

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4m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 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 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

一放散管上。

8 调压站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6.6.11 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2 台以上压器平行布置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宜大于 1m;调压器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 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 0.8m

6.6.12 式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耐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 规定;

2 调压器与毗连房间之间应用实体隔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厚不应小于 24cm,且应两抹灰。

2)隔墙厚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调压器室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隔墙有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3 调压器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2 次;

4 调压器及其他有燃气泄漏可能的房间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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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 区”计的规定;

5 调压器内的地坪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 调压器应有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 定;

7 调压器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8 重要调站宜设保护围墙;

9 地带站及架遥线的调单独雷装接地电阻 小于 10Ω。

6.6.13 湿燃气调压站的调压器室室内温度不能满足本规范第 6.6.8 条的要求时严禁在调压室内 用明火采暖,但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调压站内设置燃气、电气采暖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采锅炉可设在与调压器室毗连的房间内。 调压器的门、窗与锅炉室的门、窗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同一侧;

2 采暖系宜采用热水循环式;

锅炉烟囱度严 300烟囱出口安全出口距离大于

5m

3 燃气采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

4 式电装置对调或单加电暖。设备的外 度不得大于 115。电暖设备应与调压设备绝缘。

6.6.14 式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净不应低于 2m

2 宜采用凝土整体浇筑结构;

3 必须采防水措施;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寒措施;

4 调压器顶盖上必须设置两个呈对角位置的人孔,孔盖应能防止地表水浸入;

5 室内地应为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在一侧人孔下的地坪上设置集水坑;

6 调压器顶盖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的结构形式。

6.6.15 压站内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 10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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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7.1 燃气管道储罐必须行外防腐其防腐设应符合国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储罐腐

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 定。

6.7.2 燃气管道腐设计,须考虑土电阻率。高、中压气干管宜沿燃气管道经地段

选点测定土壤电阻。应根据壤的腐蚀、管道的要程度及经地段的质、环境件确定

其防腐等级。

6.7.3 燃气管道外防腐涂的种类,据工程的体情况,选用石油青、聚乙防腐胶

带、环氧沥青、聚烯防腐层氯磺化聚烯、环氧末喷涂等当选用上涂层时,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6.7.4 涂层保护埋地敷设的钢质燃气干管宜同时采用阴极保护。

市区敷设干管用阴时,强制式,应符合国

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以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 的规定。

市区敷设干管用阴时,牺牲,其符合国家

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 的规定。

6.7.5 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6.7.5 定。

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

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1

3

5

10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5

10

15

30

6.8 控及数据采集

6.8.1 燃气配系统,宜设置监控数据采集系统。

6.8.2 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电子计算机为基础的装备和技术其设计应符合我国现行的标准,

并与同期的计算机技术水平相适应。

6.8.3 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分级结构。

6.8.4 及数据采系统应设站、远端。主站应在燃气企调度服务门,并宜与城市公

用数据库连接。远端站宜设置在区域调压站、专用调压站、管网压力监测点、储配站、门站和气源

6-31


厂等。

6.8.5 监控及数采集系统扑结构设的需要,等级系统可在主站远端站之设置通 信或其他功能的分级站。

6.8.6 及数据采系统的通中信息传介质及方应根据当通信系统件、系统模和特

点、地理环境,经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利用城市公共数据通信网络作为通信方式。

6.8.7 及数据采集系统所选用的设备、器件、材料和仪表应选用通用性产品。

6.8.8 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通用性兼容性。 系统应具有可扩性。

6.8.9 及数据采系统应从件和软件方面充分高可靠性并应设置统自身诊功能, 对关键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

6.8.10 及数据采系统的应软件宜配实时瞬态拟软件,系统进行度优化、漏检测

定位、工况预测、存量分析、负荷预测及调度员培训等。

6.8.11 及数据采集系统远端站应具有数据采集和通信功能。对需要进行控制或调节的对象点,

应有对选定的参数或操作进行控制或调节功能。

6.8.12 硬件和软件设计应具有良好的人机对话功能,可及时调整参数或处理紧急情况。

6.8.13 站数据采集等工作信息的类型和数量应按实际需要予以合理地确定。

6.8.14 监控和数据采集设备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GB2887

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以及《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6550 的有关定。

6.8.15 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主站机房,应设置可靠性较高的不间断电源和后备电源

6.8.16 站的设置应符合不同地点防爆、防护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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