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颁布日期】:2006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1日
【标 题】: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4 制气
4.1 一般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4.2 煤的干馏制气
1、直立炉:
挥发分(干基) >25%; 坩埚膨胀序数 11/2—4; 葛金指数 F—G1; 灰分(干基) <25%;
粒度 <
注:1、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粘结的块煤。 灰分(干基) <10%
粒度 15—
热稳定性(TS) >60%
2、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 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3、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2、焦炉:
挥发分(干基) 24%—32%;
4-1
胶质层指数(Y) 13—
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
粘结指数 58—72;
水分 <10%;
灰分(干基) ≤11%;
硫分(干基) <1%;
粒度(<
注:1、数据仅指出范围,最终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采用焦炉炼制气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 16%。
3、采用焦炉炼制冶金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煤的质量指标。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装置。
取 65%~70%。
1、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
2、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配煤比和煤的更换等因素确定;
3、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使粉碎机室的含尘量减少到 10mg/m3 以下。排
入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为 150mg/m3;
5、粉碎机应采用隔音、消声、吸声、减振以综合控制噪音等措施,使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
音 A 声级不得超过 90dB。
4-2
焦炉的储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设计,其总容量应按 12—16h 用煤量计算。
表
主要产品名称 |
单位 |
产率指标 |
|
直立炉 |
焦炉 |
||
煤气 |
m3/t |
350-380 |
320-340 |
全焦 |
% |
71-74 |
72-76 |
焦油 |
% |
3.3-3.7 |
3.2-3.7 |
硫铵 |
% |
0.9 |
1.0 |
粗苯 |
% |
0.8 |
1.0 |
注:1、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 16.3MJ/m3;
2、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 17.9MJ/ m3;
3、直立炉水分为 7%的煤计;
4、焦炉为干煤计。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宜按表
表
加热煤气种类 |
焦炉 |
直立炉 |
适用范围 |
||
炭化室有效容积(m3) |
|
||||
>20 |
≈10 |
<6 |
— |
||
焦炉煤气 |
2340 |
2600 |
2930 |
— |
作为计算 生产消耗用 |
发生炉煤气 |
2640 |
2930 |
3260 |
3010 |
|
焦炉煤气 |
2570 |
2850 |
3180 |
— |
作为计算 加热系统设备用 |
发生炉煤气 |
2850 |
3140 |
3470 |
— |
注:1、直立炉的指标系按发生炉热煤计算,其煤气含量不大于 300mg/m3 温度不小于
焦炉的指标系按发生炉冷煤气计算。其煤气含尘量小于 15mg/m3,含焦油量小于 20mg/m3,温度小于
2、水分为 7%的煤计。
4-3
1、当焦炉采用发生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混入回炉煤气装置;当焦炉采用回炉 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煤气予热器;
2、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流量计;
3、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 端应设爆破膜;
4、应设置蒸汽清扫和水封放散装置;
5、加热煤气的总管的敷设,宜采用架空方式。
鼓风机室应有联系信号和自控装置。
1、低压氨水的喷洒压力,不应低于 0.15MPa。氨水的总耗用量指标应按表
2、直立炉的氨水总管,应布置成环形;
3、低压氨水应设事故用水管;
4、焦炉无烟装煤用高压氨水的总耗用量为低压氨水总用量的 3.4%—3.6%,其喷洒压力等级应 按表
4-4
表
炉型 |
直立炉 |
焦炉 |
|||
炭化室有效容积(m3) |
|||||
>20 |
≈10 |
<6 |
|||
单集气管 |
双集气管 |
||||
氨水总耗用量 |
4 |
6 |
8 |
6—6.5 |
7—8 |
注:1、直立炉水分为 7%的煤计;
2、焦炉为干煤计。
表
焦炉 |
炭化室有效容积(m3) |
|
>20 |
≤10 |
|
压力等级 |
>1.8—2.7 |
1.5—1.8 |
1、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 800—
3、废热锅炉宜设置 1 台备用;
4、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废热锅炉的引风机应采取防震措施。
1、直立炉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
按 3—
2、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可变调速电机控制;
3、排焦箱的容量,宜按 4h 的排焦量计算; 采用弱粘结性煤时,应设排焦控制器;
4、排焦门的启闭,应采用机械化装置;
5、排出的焦炭运出车间以前,应有大于 80s 的沥水时间。
4-5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
酚≤0.5mg/L;
— |
1、每两座焦炉宜设置 1 个焦台;
2、焦台的宽度,宜为炭化室高度的两倍;
3、焦台上焦炭的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30min;
4、焦台的水平倾角,宜为 28°。
焦炭筛分设施,宜按筛分后的粒度大于
注:生产冶金、铸造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大于
加 10—
1、直立炉的储焦仓,宜按 10—12h 产焦量计算;
2、焦炉的储焦仓,宜按 6—8h 产焦量计算。
4-6
4.3 煤的气化制气
1、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
2、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3、流化床水煤气炉。
注:1、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为连续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为间
2、鲁奇高压气化炉暂不包括在本规范内。
GB13612 质量标准。
30d 的用煤量;当作为辅助、调峰气源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 1d 的用焦量。
表
备煤系统工作班制 |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
一班工作 |
20—22h 气化炉用煤量 |
二班工作 |
14—16h 气化炉用煤量 |
注:1、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
2、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1、煤气发生炉应不小于 5MJ/m3;
2、两段发生炉,上段煤气应不小于 6.7MJ/ m3;
下段煤气应不大于 5.44MJ/m3.
3、水煤气发生炉应不小于 10MJ/m3。
4-7
|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流化床水煤气炉
—
20—40,25—50,30—60
—
0—13 其中 1 以下<10%
大于 13<15%
25%(烟煤)
>60%
>
<1%
>20%
≤20
≤2
<35%
>55%
>
<1%
<45
>30%(
注:1、发生炉入炉的无烟煤或焦,粒度可放宽选用相邻两级。
2、两段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
4-8
4、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应不小于 13.5MJ/m3;
下段水煤气应不大于 10.8MJ/m3。
5、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 9.4—11.3MJ/m3。
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参照表
原料 |
产气率(m3/t)(干基) |
灰份含量 |
||||
煤气发生炉 |
两段煤气发生炉 |
水煤气发生炉 |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
流水床水煤气炉 |
||
无烟煤 |
3000—3400 |
|
1500—1700 |
|
900—1000 |
15—25 |
烟煤 |
|
1900—2300 |
|
800—1100 |
18—25 |
|
焦炭 |
3100—3400 |
|
1500—1650 |
|
13—21 |
|
气焦 |
2600—3000 |
|
1300—1500 |
|
25—35 |
产气量,在蒸汽系统中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应设有备用的蒸汽系统。
水膜的湿式装置。
4-9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
GB1576 中关于锅壳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GB1576 中关于热水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1、高出管道客设备及其走台
2、厂房内或距厂房
1、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小于
3、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表
最大工作压力(pa) |
水封的有效高度(mm) |
<3000 |
最大工作压力(以 Pa 表示)/10+150 但不得小于 250 |
3000—10000 |
最大工作压力(以 Pa 表示)/10×1.5 |
>10000 |
最大工作压力(以 Pa 表示)/10+150 |
注: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以立柱表示)加
1、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4-10
3、设置循环气化炉鼓风气的压力、温度测量仪表;
4、设置连续气化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
5、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压力检测仪表;
6、两段气化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
7、汽包水位自动调节;
8、设置循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
设报警装置;
9、设置循环气化炉的高压水罐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 空气鼓风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1、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 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
12、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3、设置气化炉的出灰,加煤的自动控制、相互联锁及报警装置;
14、循环化系统自动装置的程序控制器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残碳 <12%; 开口闪点 >
密度 900—
4-11
1、反应器液体空速:宜为 0.6—
2、反应器内催化剂层高度:宜为 0.6—
3、燃烧室热强度:宜采用 500×104—700×104KJ/m3·h;
4、加热油用量占总用油比例:宜小于 16%;
5、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宜为 1.0—1.2(重量比);
6、循环时间:8min;
7、每吨重油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可按下列指标采用;
燃气:1100—
焦油:10%—15%;
8、选用的催化剂是以电熔镁砂及三氧化二铝为担体的含镍量为 3—7%的镍系催化剂。
1、风量应按 1 台炉的空气瞬时用量确定;
2、风压应按油制气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3、每 1—2 组炉应设置 1 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4、空气鼓风机应有减震和消音措施。
1、流量应按 1 台炉的瞬时用量确定;
2、压力应按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定;
4-12
3、每 1—3 台油泵应另设 1 台备用。
减少挥发生气体散发的措施。
1、能动手和自动切换操作;
2、能调节循环周期和阶段百分比;
3、设置循环中各阶段比例和阀门动作的指示信号;
4、设置主要阀门的检查和联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复到安全状态;
5、每 1—2 组油制气炉的各台程序控制器之间,应设置联锁装置。
1、传动系统的型式应根据程序控制器的型式和本地区具体条件确定;
2、应设置储能设备。当采用液压传动时,宜采用液压蓄能器;
3、传动系统的控制阀、自动阀和其它附件的选用或设计,应能适应工艺生产的特点。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1、比重(
4-13
2、终馏点<
3、铅含量<100ppb;直链烷烃>80%(体积);烯烃<1%(体积);
4、芳香烃<5%(体积);碳氢比(重量)5—5.4;
5、高热值 47.3—48.1MJ/kg。
15—20d 的用油量计算。
1、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
2、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
3、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宜小于 29/100;
4、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宜为 1.5—1.6(重量比);有 CO 变换时比值增加为 1.8—2.2(重
5、循环时间:2—5min;
6、每吨轻油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
燃气:2400—
7、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案,应使 CO 在成品中含量<20%。
CO 变换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进入 CO 变换器的气体温度:310—
2、变换器气体空速:500—
3、变换器内催化剂厚度:0.7—
4、变换蒸汽理量与燃气量的克分子比:0.4—0.6;
5、变换催化剂宜选用 Fe-Cr 系催化剂;
4-14
6、两台制气炉按一台制气炉的瞬时流量计算,合用一个变换器。
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的能力应按 1 台炉的瞬时流量计算。
烟囱高出油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1 符合 GB11174 中提出的液化石油气质量要求;
4-15
2 不饱和烃含量小于 15%(体积)。
1 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宜为 0.6~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宜为 0.8~
3 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宜小于 29/100;
4 过程蒸气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宜为 1.5~1.6(重量比),有 CO 变换时比值增加为 1.8~2.2(重
5 循环时间宜为 2~3min;
6 每吨液化石油气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
燃气 2400~
4-16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1 反应器内改制用天然气空间速度:宜为 500~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宜为 0.8~
3 加热用天然气用量与制气用天然气用量比例:宜小于 29/100;
4 过程蒸气量与改制用天然气量之比值:宜为 1.5~1.6;
5 循环时间:2~4min;
6 每千立方米的催化改制产品产率:
改制炉出口燃气:2800~
4-17
4.8 调峰
4-18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gaorui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