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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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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4 制气

4.1 一般规定

4.1.1 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4.1.2 炉型和数的选择应根据制原料的品,供气规及各种产市场需,按不 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4.1.4 车间的“废”处理求除按本有关条文定外,还符合现行家有关标和规范

的规定。

4.1.5 制气炉型其辅助设的场地布除按本章关条文规以外,还符合现行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4.2 煤的干馏制气

4.2.1 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

挥发分(干基) >25% 坩埚膨胀序数 11/24 葛金指数 FG1 灰分(干基) <25%

粒度 <50mm中小于 10mm 的含量小于 75%

注:1、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粘结的块煤。 灰分(干基) <10%

粒度 1550mm

热稳定性(TS >60%

2、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 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3、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2、焦炉:

挥发分(干基) 24%32%

4-1


胶质层指数(Y 1320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

粘结指数 5872

水分 <10%

灰分(干基) 11%

硫分(干基) <1%

粒度(<3mm 的含量) 75%80%

注:1、数据仅指出范围,最终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采用焦炉炼制气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 16%

3、采用焦炉炼制冶金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煤的质量指标。

4.2.2 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装置。

4.2.3 煤的装卸倒运应采机械化运设备。卸设备的能,应按日煤量、供不均衡 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时间确定。

4.2.4 场地的操作容量应按来煤方式不同宜按 1040d 的用煤量定。其操作容量系数,宜采

65%~70%

4.2.5 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煤槽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

2、配煤槽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配煤比和煤的更换等因素确定;

3、在粉碎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使粉碎机室的含尘量减少到 10mg/m3 以下。排

入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为 150mg/m3;

5粉碎机应采用隔音消声吸声减振以综合控制噪音等措施使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

A 声级不得超过 90dB

4.2.6 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应设联锁集中控制装置。

4.2.7 直立炉顶层的储煤仓总容量宜按 36h 用煤量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 2h 计算。储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4-2


焦炉的储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设计,其总容量应按 1216h 量计算。

4.2.8 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 4.2.8 采用:

4.2.8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

主要产品名称

单位

产率指标

直立炉

焦炉

煤气

m3/t

350-380

320-340

全焦

%

71-74

72-76

焦油

%

3.3-3.7

3.2-3.7

硫铵

%

0.9

1.0

粗苯

%

0.8

1.0

注:1、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 16.3MJ/m3

2、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 17.9MJ/ m3

3、直立炉水分为 7%的煤计;

4、焦炉为干煤计。

4.2.9 的加热煤气系统,宜采用复热式。

4.2.10 馏炉的加热煤气,宜采用发生炉(含两段发生炉)或高炉煤气。 发生炉煤气热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 的规定。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宜按表 4.2.10 选用。

4.2.10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kJ/kg(煤)]

加热煤气种类

焦炉

直立炉

适用范围

炭化室有效容积m3

>20

10

<6

焦炉煤气

2340

2600

2930

作为计算 生产消耗用

发生炉煤气

2640

2930

3260

3010

焦炉煤气

2570

2850

3180

作为计算 加热系统设备用

发生炉煤气

2850

3140

3470

注:1、直立炉的指标系按发生炉热煤计算,其煤气含量不大于 300mg/m3 温度不小于 350

焦炉的指标系按发生炉冷煤气计算其煤气含尘量小于 15mg/m3,含油量小于 20mg/m3,温度小于 35

2、水分为 7%的煤计。

4-3


4.2.11 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焦炉采用发生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混入回炉煤气装置当焦炉采用回炉 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煤气予热器;

2、应设置力自动调节装置和流量计;

3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 端应设爆破膜;

4、应设置汽清扫和水封放散装置;

5、加热煤的总管的敷设,宜采用架空方式。

4.2.12 、焦炉桥管上必须设置低压氨水喷洒装置。直立炉的荒煤气管或焦炉集气管上必须设

置煤气放散管,放散管出口应设点火燃烧装置。

焦炉上升管盖及桥管与水封阀承插处应采用水封装置。

4.2.13 荒煤气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调节阀前必须设置氨水喷洒设施调节蝶阀与煤气

鼓风机室应有联系信号和自控装置。

4.2.14 炉炉顶捣炉与炉底放焦之间应有联系信号焦炉的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的电机车之

间宜设置可靠的联锁装置以及熄焦车控制推焦杆的事故刹车装置。

4.2.15 宜设高压氨水无烟加煤装置和上升管理隔热装置。

4.2.16 喷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氨的喷洒压力,不应低于 0.15MPa水的总耗用量指标应按表 4.2.16-1

2、直立炉氨水总管,应布置成环形;

3、低压氨应设事故用水管;

4、焦炉无烟装煤用高氨水的总用量为低氨水总用 3.4%3.6%,其喷洒力等级应 按表 4.2.16-2 选用。

4-4


4.2.16-1 氨水的总耗用量指标[m3/t(煤)]

炉型

直立炉

焦炉

炭化室有效容积(m3)

>20

10

<6

单集气管

双集气管

氨水总耗用量

4

6

8

66.5

78

注:1、直立炉水分为 7%的煤计;

2、焦炉为干煤计。

4.2.16-2 氨水喷洒压力等级(MPa

焦炉

炭化室有效容积(m3)

>20

10

压力等级

>1.82.7

1.51.8

4.2.17 炉废热锅炉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直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废热锅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 800900废气出口温度宜取 200

3、废热锅宜设置 1 备用;

4、废热锅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废热锅的引风机应采取防震措施。

4.2.18 炉排焦和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

34m3/t(水分为 7%的煤)计算;

2、排焦传装置应采用可变调速电机控制

3、排焦箱容量,宜按 4h 的排焦量算; 采用弱粘结性煤时,应设排焦控制器;

4、排焦门启闭,应采用机械化装置;

5、排出的炭运出车间以前,应有大于 80s 沥水时间。

4.2.19 宜采用湿法熄焦方式,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

4-5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 2m3/t(干煤计算。熄焦时间宜为 90120 秒。

粉焦沉淀的有效容应保证熄水有足够沉淀时间清除粉焦淀池内的焦应采用机械

化措施。

注:大型焦化厂有条件的应采用干法熄焦装置。

4.2.20 焦使用生化尾水时,其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酚≤0.5mg/L

CN 0.5mg/L

CODCT350mg/L

4.2.21 的焦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两座炉宜设置 1 个焦台;

2、焦台的度,宜为炭化室高度的两倍;

3、焦台上炭的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30min

4、焦台的平倾角,宜为 28°。

4.2.22 处理系统,宜设置筛焦楼及其储焦场地或储焦设施。 筛焦楼内应设有除尘通风设施。

焦炭筛分设施宜按筛分后的粒度大于 40mm40-25mm25-10mm 和小于 10mm 4 级设计。

注:生产冶金、铸造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大于 60mm 80mm 一级。生产铁合金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

105mm 小于 5mm

4.2.23 楼内储焦仓总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储焦仓,宜按 1012h 产焦量计算;

2、焦炉的焦仓,宜按 68h 产焦计算。

4.2.24 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

4.2.25 炼焦制气厂储焦场的操作容量应按焦炭销售运输方式不同采用 1520d 产焦量。

4.2.26 的中、小块气焦,宜用于生产发生炉煤气。自产的大块气焦,宜用于生产水煤气。

4-6


4.3 煤的气化制气

4.3.1 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1、煤气发炉:两段煤气发生炉;

2、水煤气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3、流化床煤气炉。

1、煤气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为连续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为间

歇循环气化炉。

2、鲁奇高压气化炉暂不包括在本规范内。

煤的气化气宜作为工煤气气厂的辅助加热)和混用气源如需作为市的主气源,

必须效措使煤气一氧量和值等行国《人

GB13612 质量标准。

4.3.2 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应符表 4.3.2 规定。

4.3.3 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 10

30d 的用煤;当作为辅助、调峰气源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 1d 焦量。

4.3.4 化炉按三班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 4.3.4 的要求。

4.3.4 储煤斗的效储量

备煤系统工作班制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一班工作

2022h 炉用煤量

二班工作

1416h 炉用煤量

注:1、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

2、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4.3.5 化后的灰渣宜采用机械化处理措施并进行综合利用。

4.3.6 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气发炉应不小于 5MJ/m3

2、两段发炉,上段煤气应不小于 6.7MJ/ m3

下段煤气应不大于 5.44MJ/m3.

3、水煤气生炉应不小于 10MJ/m3

4-7


指标项目

煤气发生炉

两段煤气发生炉

水煤气发生炉

粒度mm

1、无烟煤

2、烟煤

3、焦炭

61313252550

61010252540

204025503060

25100

25100

质量指标

1、灰分(基)

2、热稳定TS+6

3抗碎强(粒度大 25mm

4、灰熔点ST

5、全硫(基)

6、挥发分干基)

7、罗加指R.I

8、自由膨序数

F.S.I

9、煤的化反应性

a

<35%(气

<24(无烟

>60%

>60%

>1200煤气)

>1250煤气)

<1%

<25%(烟

>60%

>60%

>1250

<1%

>20%

20

2

<33%(气

<24%(无煤)

>60%

>60%

>1300

<1%

<9%

4.3.2 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流化床水煤气炉



204025503060


013 其中 1 以下<10%

大于 13<15%



25%(烟煤)

>60%

>60%

>1250

<1%

>20%

20

2


<35%

>55%

>1200

<1%

<45

>30%1000时)


注:1、发炉入炉的无烟煤或焦,粒度可放宽选用相邻两级。

2、两段煤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

4-8



4、两段水气发生炉,上段煤气应不小于 13.5MJ/m3

下段水煤气应不大于 10.8MJ/m3

5、流化床煤气炉宜为 9.411.3MJ/m3

4.3.7 炉吨煤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煤气发生炉炉型、煤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对曾经用气化的的种,应采其平均产率指标;未曾用于化的煤种应根据其化试验

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参照表 4.3.7 选用。

4.3.7 气化炉煤气产气率指标

原料

产气率(m3/t(干基)

灰份含量

煤气发生炉

两段煤气发生炉

水煤气发生炉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流水床水煤气炉

无烟煤

30003400

15001700

9001000

1525

烟煤

19002300

8001100

1825

焦炭

31003400

15001650

1321

气焦

26003000

13001500

2535

4.3.8 炉组工作台数每 14 宜另设一台备用。

4.3.9 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 3 台宜编为 1 ;流化床水煤气炉每 2 台宜编为 1 组;

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动力设备。

4.3.10 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4.4.9 条的要求;

4.3.11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应有机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应为 0.51 倍煤小时

产气量,在蒸汽系统中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应设有备用的蒸汽系统。

4.3.12 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 3 台,并应设一台备用。

4.3.13 洗涤塔出口温度宜小于 35,发生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 350

4.3.14 加热用的气化炉煤气中的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冷煤气应小于 20mg/m3热煤气 应小于 300 mg/m3

4.3.15 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气滤清器应设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

水膜的湿式装置。

4.3.16 的冷却宜采用直接冷却。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4-9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 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小于 55

4.3.17 锅炉和生产蒸汽的水夹套,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GB1576 于锅壳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18 夹套中水温小于或等于 100时,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GB1576 于热水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19 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在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 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4.3.20 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出管客设备及其走台 4m离开地面不小于 10m

2、厂房内距厂房 10m 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出厂房顶 4m

4.3.21 系统中应设置可靠的隔断煤气装置,并应设置相应的操作平台。

4.3.22 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洗涤塔上应设有爆破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在设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离地面净空高度小于 2m 时,设有防护措施;

3、爆破阀泄压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4.3.23 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道上应设有清灰装置。

4.3.24 总管末端应设有爆破膜。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应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3.25 设备水封的高度,不应小于表 4.3.25 的规定。

4.3.25 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最大工作压力(pa

水封的有效高度mm

<3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 Pa 示)/10+150 但不得小于 250

300010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 Pa 示)/10×1.5

>10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 Pa 示)/10+150

注: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以立柱表示)加 50mm

4.2.26 系统应设置下列仪表和自动控制:

1、设置空、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设置气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4-10


3、设置循气化炉鼓风气的压力、温度测量仪表;

4、设置连气化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

5、设置气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压力检测仪表;

6、两段气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

7、汽包水自动调节;

8设置循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

设报警装置;

9、设置循气化炉的高压水罐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续气化炉煤气排送(或热煤直接用户直立炉的风机气总管压力或 空气鼓风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1设置煤气中含氧量大于 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

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2、设置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3、设置化炉的出灰,加煤的自动控制、相互联锁及报警装置;

14、循环系统自动装置的程序控制器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4.18 条要求。

4.3.27 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程序控制器的形式确定;应设置贮能设备;各阀件、

附件应能适应气化炉工艺生产的特点和要求。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4.1 制气用原料油的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碳氢比 C/H<7.5

残碳 <12% 开口闪点 >120

密度 900970kg/m3

4.4.2 重油的储存量,宜按 1520d 的用量计算,原料重油的储罐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4.4.3 低压间歇循环制气应采用催化裂解工艺,其炉型宜采用三筒炉。

4-11


4.4.4 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反应器体空速:宜为 0.60.65m3/m3·h

2、反应器催化剂层高度:宜为 0.60.7m

3、燃烧室强度:宜采用 500×104700×104KJ/m3·h

4、加热油量占总用油比例:宜小于 16%

5、过程蒸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宜为 1.01.2(重量比

6、循环时8min

7、每吨重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可按下列指标采用;

燃气:11001200m3(低热值按 21 MJ/m3 粗苯:6%8%

焦油:10%15%

8、选用的化剂是以电熔镁砂及三氧化二铝为担体的含镍量为 37%的镍系催化剂。

4.4.5 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烟气系统应设置废热回收和除尘设备。

4.4.6 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蒸汽系统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及备用蒸汽系统。

4.4.7 2 台重油制气炉应编为 1 组,合用 1 套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 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的能力应按 1 台炉的瞬时流量计算。

4.4.8 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却设备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应大于 35冷却应循环使用

型重油燃气厂宜采用直接—间接—直接三段冷却流程。

4.4.9 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量应按 1 台炉的空瞬时用量确定;

2、风压应油制气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3、每 12 组炉应设置 1 台备用的气鼓风机;

4、空气鼓机应有减震和消音措施。

4.4.10 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流量应按 1 台炉的瞬用量确定;

2、压力应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定;

4-12


3、每 13 台油泵应另设 1 台备

4.4.11 系统应设置中间油罐,其容量宜按 1d 的用油量定。

4.4.12 系统应设备缓冲罐,其容量宜按 30min 的产气量确定。缓冲气罐的水槽,应设置集油、 排油装置。

4.4.13 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取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膜。

4.4.14 气炉宜露天布置 主烟囱和副烟囱高出油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 4m

4.4.15 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控制室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4.16 分离池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油水分离池及焦油沟应采取

减少挥发生气体散发的措施。

4.4.17 制气厂应设污水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4.18 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动手自动切换操作;

2、能调节环周期和阶段百分比;

3、设置循中各阶段比例和阀门动作的指示信号;

4设置主要阀门的检查和联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复到安全状态;

5、每 12 组油制气炉的各台程序控制器之间,应设置联锁装置。

4.4.19 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传动系的型式应根据程序控制器的型式和本地区具体条件确定;

2、应设置能设备。当采用液压传动时,宜采用液压蓄能器;

3、传动系的控制阀、自动阀和其它附件的选用或设计,应能适应工艺生产的特点。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1 制气用的原料石脑油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比重(200.650.69,初馏点 3040

4-13


2、终馏点<130;总含量<10ppm

3、铅含量<100ppb;直烷烃>80%(体积);烯<1%(体);

4、芳香烃<5%(体积;碳氢比(重量)55.4

5、高热值 47.348.1MJ/kg

4.5.2 石脑油储存应采用内浮顶式油罐,原料油储罐数量不应少于 2 个,料油的储存量宜按

1520d 油量计算。

4.5.3 低压间歇环催化裂制气装置采用双筒和顺流式程。加热宜设置两火焰监

视器。

4.5.4 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反应器体空间速度:0.60.9m3/ m3·h

2、反应器催化剂高度:0.81.0m

3、加热油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宜小于 29/100

4、过程蒸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宜为 1.51.6(重量比;有 CO 变换时比值增加为 1.82.2(重

量比

5、循环时25min

6、每吨轻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

燃气:24002500 m3(低热值按 15.3214.70MJ/ m3 )。

7、催化剂用镍系催化剂。

4.5.5 工艺宜采用 CO 变换方案,使 CO 在成品气中含量降至 10%以下,若采用 CO 不变换方

案,应使 CO 在成品中含量<20%

CO 变换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进入 CO 变换器的气体温度:310330

2、变换器体空速:500800 m3/ m3·h

3、变换器催化剂厚度:0.70.8m

4、变换蒸理量与燃气量的克分子比:0.40.6

5、变换催剂宜选用 Fe-Cr 系催化剂;

4-14


6、两台制炉按一台制气炉的瞬时流量计算,合用一个变换器

4.5.6 剂气增热程宜采用质石脑热热方案,热程度宜制在燃气点低 5,以防

止结露。

4.5.7 制气炉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进行 CO 变换时应另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5.8 制气炉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厂内一般不再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5.9 2 台轻油制气炉应编为一组,合用一套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

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的能力应按 1 台炉的瞬时流量计算。

4.5.10 冷却宜采用直接式冷却设备。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宜大于 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4.5.11 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4.4.9 条的要,宜选用部分自产蒸汽透平风机,空气

风机入口宜设空气过滤装置。

4.5.12 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4.4.10 条的要求,宜设置断流保护装置及联锁。

4.5.13 系统应设置缓冲罐,其容量宜按 1d 的用油量确定。

4.5.14 系统应设置缓冲罐,其容量按 30min 的产气量定。

4.5.15 制气炉宜设置防爆孔,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用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

措施,并应设防爆膜。

4.5.16 制气炉应露天布置。

高出油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 4m

4.5.17 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5.18 制气厂不可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5.19 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器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4.18 条的要求,宜采用全冗余,且宜

设置控制程序以外的紧急切断装置。

4.5.20 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4.19 条的求。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1 石油气制气用的原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 GB11174 中提出的化石油气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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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饱和烃含量小于 15%(体积)。

4.6.2 液化石油气储存宜采用高压球罐,球罐数量不应小于 2 储存量宜按 15~20d 的用气量

计算。

4.6.3 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宜为 0.6~0.9m3/m3·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宜为 0.8~1.0m

3 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宜小于 29/100

4 过程蒸气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宜为 1.5~1.6(重量),有 CO 变换时比值增加为 1.8~2.2(重

量比

5 循环时间宜为 2~3min

6 每吨液化石油气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

燃气 2400~2500m3低热值按 15.32~14.70MJ/m3 计算)

4.6.4 石油气宜采用液态进料,开关阀宜设置在喷枪前端。

4.6.5 工艺中 CO 变换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5.5 条的要求。

4.6.6 炉后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选择 CO 变换时,在制气后和变换后均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6.7 石油气制气炉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厂内不宜再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6.8 系统和动力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5.9 条的要求。

4.6.9 冷却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0 条的要

4.6.10 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1 条的要

4.6.11 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2 条的要求。

4.6.12 系统应设置缓冲罐,并符合本规范第 4.5.14 的要求。

4.6.13 系统防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5 条的要求。

4.6.14 炉的露天布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6 的要求。

4.6.15 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6.16 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6.17 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9 条的求。

4.6.18 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5.20 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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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7.1 气改制制气用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 对民用燃天然

气的要求,同时总硫和硫化氢含量应符合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技术指标。

4.7.2 制气彩 缤纷用的天然气进 炉压力宜 在 0.15Mpa(表)右。

4.7.3 个循环操作阶段,天然气进炉总管压力的波动值宜小于 0.01Mpa

4.7.4 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装置宜采用双筒炉和顺流式流程。

4.7.5 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改制用天然气空间速度:宜为 500~600m3/m3·h

2 反应器催化剂高度:宜为 0.8~1.2m

3 加热用然气用量与制气用天然气用量比例:宜小于 29/100

4 过程蒸量与改制用天然气量之比值:宜为 1.5~1.6

5 循环时2~4min

6 每千立米的催化改制产品产率:

改制炉出口燃气:2800~2650m3(低热值按 10.33~11.06MJ/m3 )。

4.7.6 气改质燃增热流程采用天然掺混方案增热程度根据燃气值、华白数和燃

烧势的要求。

4.7.7 气改制炉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7.8 气改制炉应设置蒸汽蓄热器,厂内不宜再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7.9 系统和动力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5.9 条的要求。

4.7.10 气改制流程中的冷却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0 的要求。

4.7.11 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1 条的要

4.7.12 气系统应设置缓冲罐,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4 条的要求。

4.7.13 气改制炉宜设置防爆孔,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5 条的要

4.7.14 气改制炉的露天布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6 条的要求。

4.7.15 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7.16 气改制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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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7 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9 条的要

4.7.18 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5.20 条的要

4.8 调峰

4.8.1 厂应具有调峰能力,调峰气量应与外部调峰能力相配合,并应根据燃气输配要求确定。 在选主气源炉型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的产气能力以满足用气高峰负荷需要。

4.8.2 装置必须具有快开、快停能力,高度灵活,投产后质量稳定。

4.8.3 厂的原料和产品的储量应满足用气高峰负荷的需要。

4.8.4 厂设计时,各类管线的口径应考虑用气高峰时的处理量和通过量。 混合、后的出厂煤气,均应设置煤气计量装置。

4.8.5 厂应设置调度室。

4.8.6 性调峰出厂燃气组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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