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颁布日期】:2006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1日
【标 题】: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本章已审查批准实施)
3.1 用气量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他气量。
3.2 燃气质量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 的规定采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 或《液化石油气》
GB11174 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 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 2 倍,
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
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 101.325kPa,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 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至 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 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gaorui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