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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五)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颁布日期】:2006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1日

【标  题】: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本章已审查批准实施)

3.1

3.1.1 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气量:

1、居民生用气量;

2、商业用量;

3、工业企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用气量;

6、其他气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 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3 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 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 和空调用量指标,按国家现标准《城热力网设规范》CJJ34 或当地建筑

热量指标确定。

3.1.6 汽车用气指标,应据当地燃汽车种类车型和使量的统计据分析确。当缺

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 气质量

3.2.1 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 的规定采

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2.2 不同种类的燃气除应符合第 3.2.1 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 14 规定。

3-1


1、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热量、总和硫化氢量、水露指标应符现行国家准《天然GB17820

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 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 化石油气》

GB11174 规定;

3、人工煤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 的规

4、液化石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 2 倍,

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 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 20mg/m3

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 101.325kPa0

3.2.3 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 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至 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4 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臭剂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 2.5%(质量

5、加臭剂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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