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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颁布日期】:2006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1日

【标  题】: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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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

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报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门站

(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

2 本规范不用于工自建供艺用且量不符范质量燃气工,但自建

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作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0. 3 城镇燃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

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 4 城镇燃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

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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