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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颁布单位】:商务部

【发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0号

【颁布日期】:2004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

【标  题】: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前言

  制定本标准,有利于规范成品油流通行业经营行为,提升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国内成品油市场平稳有序开放。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加油站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002年)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成品油 refined oil product

  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调和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油品,包括汽油、柴油及各种润滑油。

  3.2

  成品油零售企业 retail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product

  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3.3

  加油站 service station

  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

  3.4

  水上加油站 marine fuelling station

  具有收发、储存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燃料的岸基加油站或加油船。

  3.5

  农村加油网点 rural fuelling station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零售网点。

  3.6

  石油制品 oil product

  原油经蒸馏、精炼或调和所得到的成品油和其他石油产品。

  3.7

  QHSE管理体系 QHSE management system

  在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4 成品油零售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4.1 具备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2 具备符合所在地规划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设施。

  4.3 经营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

  4.4 经营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4.5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6 符合国家工商、税务、物价、质检、安全、消防、环保的有关规定。

  4.7 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运营的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

  4.8 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5 加油站建设管理

  5.1.1 加油站的布点应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5.1.1.1 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

  5.1.1.2 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

  5.1.1.3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km。

  5.1.2 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GB 50220的规定。

  5.1.3 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156、GBJ 50045和GB 18265的规定。

  5.1.4 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的设置应按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2 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

  5.2.1 加油站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GB 50156的规定。承担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2.2 加油站建设单位应当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应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5.2.3 加油站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当地建设、劳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建加油站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2.4 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应符合GB/T 50328的规定。

  5.2.5 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 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 加油站的设备、设施

  5.3.1 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

  5.3.2 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

  ——应当具备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

  ——计数表不可倒退,金额与计数表应同步且关联

  ——经过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定合格。

  5.3.3 储油罐应采用埋地设置,单罐容积宜为15m3~50m3。

  5.3.4 加油站宜采用经国家有关检测机构认定的新材料和新设备。

  5.3.5 加油站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卸车场地应设油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5.3.6 加油站的储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液位计应有数据传输功能。

  5.3.7 加油站可设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配(发)电房、便利店、汽车保养快修间和公共厕所等。站内建筑物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5.4 环境保护

  5.4.1 加油站储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5.4.2 油罐车卸油应当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5.4.3 大中城市城区加油站宜采用卸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5.4.4 加油站应设置油污水分离池(槽),防止含油污水污染。

  5.4.5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5.4.6 加油站内绿化不得种植油性植物,绿地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6 经营管理

  6.1 营销管理

  6.1.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6.1.2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代销成品油。

  6.1.3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油品。

  6.1.4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不得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

  6.1.5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6.1.6 加油站汽油、柴油仅限于加油机销售。

  6.1.7 不得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

  6.2 价格管理

  6.2.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

  6.2.2 不得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6.3 计量管理

  6.3.1 加油站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并持证上岗。

  6.3.2 加油站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6.3.3 加油站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量油尺、检水尺、温度计、密度计、加油机、卧式金属罐和标准容器等。

  6.3.4 加油站计量器具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当遵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6.3.5 加油站卧式金属罐投产前应当经过计量检定,编制有效容积表。

  6.3.6 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准确度按照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质量管理

  6.4.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向顾客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成品油,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的其他石油制品。

  6.4.2 运输油品的汽车油罐应符合GB 18564的要求,按油品品种分装,专罐专用,不得混装。在严格按规程清洗后方可换装其他油品。

  6.4.3 加油站输送油品的管线应专管专用,不得混用。

  6.4.4 加油站应对卧式金属罐进行排水、清杂,定期进行油罐清洗。

  6.4.5 加油站应承担成品油站内储存和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责任。

  6.5 财务管理

  6.5.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

  6.5.2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加油站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加油站应当在其管理机构中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6.5.3 加油站宜安置投币式保险箱,并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立并管理银行帐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6.5.4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辅助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6.5.5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6.5.6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6 安全管理

  6.6.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6.2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

  6.6.3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对加油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6.6.4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6.5 加油站应制定灭火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6.6.6 加油站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档案。

  6.6.7 加油站应建立QHSE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实施QHSE管理。

  6.7 环境保护管理

  6.7.1 加油站应保证油品运输、存储、销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推行从运输、存储、销售全过程的清洁作业,保护环境。

  6.7.2 加油站的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渗漏、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6.7.3 加油站作业场所的环境空气应符合GB 3095。加油站油气排放浓度不应超过GB 16297的规定。

  7 市场信用

  7.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7.1.1 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7.1.2 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无违法、违规记录。

  7.2 建立服务监督制度

  7.2.1 在加油站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7.2.2 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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