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1997]69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开工管理。
附: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是按规定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无论投资额多少,均需按本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纯属设备更新的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本办法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已经审查的工程报建登记备案表;
(二)依法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依法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必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按规定办理的抗震设计审查手续;
(六)经界定的工程类别;
(七)有施工必需的资金资信证明;
(八)按规定应招标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九)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十)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办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一)施工单位已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委托的监理手续。
第五条 建设工程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式样后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本省财政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及列入国家或省基建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包括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
(二)市(地)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
(三)县(市)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
(四)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十五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部门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