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河南省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建[1997]43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塔式起重机拆装队伍管理,减少塔机拆装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河南省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河南省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塔式起重机拆装的管理,确保拆装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建建[1997]86号文件“关于印发《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凡在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包括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井字架)、快速提升架等起重机械的拆装管理。
第四条 省设厅负责全省《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塔式起重机拆装的许可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资料,资料如下:
1.《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格式(附后)
2.本单位设置及负责人任命文件
3.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操作人员岗位技能证
4.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价
5.主要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经批准颁发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许可证》分为一、二两级,其等级标准及作业范围如下:
(一) 一级:
1.具有3年以上塔式起重机拆装的经历,拆装过63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10台次(含10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10人,拆装人员要经过培训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配备相应的持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上岗证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等操作工人;
3.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塔吊拆装20台次以上经历的机械、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两年内在塔式起重机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作业范围:可承接各类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业务。
(二)二级:
1.具有2年以上塔式起重机拆装的经历,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6台次(含6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6人,拆装人员要经过培训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配备相应的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工种岗位证书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等操作工人;
3.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工作2年以上并具备塔机拆装15台次以上经历的机械、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两年内在塔式起重机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作业范围:可承接630kN.m以下(不包括630kN.m)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业务。
第七条 《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设厅审查发证。
第八条 对于无证或者越级承接塔式起重机拆装业务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比照无证或者越级施工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于在拆装过程中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伤亡事故的单位,降低其《许可证》等级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条 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凡在规定的年检期间没有申请年度检查,经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仍不申请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许可证》自行失效。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原颁发《许可证》的管理部门降低其《许可证》等级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许可证》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四年。《许可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个单位核发《许可证》正本1本和副本2本。
第三章 塔式起重机拆装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制定的拆装工艺和方案。
第十三条 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现场指挥和司机、钳工、电工、起重工、信号工和拆装工等作业人员的职责。拆装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拆装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由省设厅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在日常使用、保养、维修过程中的检测,由其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塔式起重机拆装过程中的检测,由其拆装单位负责,并须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施工期间塔式起重机顶升、锚拉由使用单位负责,顶升、锚拉应在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 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必须进行试运转,经验收、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各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后,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检测机构确认方可正式运行。
第十六条 塔式起重机大修后或事故修复后的技术检测和验收检测,由塔式起重机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测和收费。
第四章 塔式起重机拆装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作业的单位,要接受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塔式起重机拆装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装检测验收制度、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技术安全交底制度、拆装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 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拆装作业中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并对拆装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省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