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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2009]

【颁布单位】: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号】:郑建文〔2009〕4号

【颁布日期】:2009-01-14

【实施日期】:2009-01-14

【标  题】: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2009]

【颁布单位】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号】郑建文〔2009〕4号

  【颁布日期】2009-01-14

  【实施日期】2009-01-14

  【标  题】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

  应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是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的有效措施,现将《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郑州市数字化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是指借助专用无线通讯网络,应用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集中实时监管,包括安全措施备案网上申报、审批管理、档案管理以及远程视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管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监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指挥监控中心。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可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进行集中管理、监督,并可对施工现场摄像机进行远程操作,以实现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天候实时监控。

  第五条 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m2及其以上或群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 m2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在工程开工前或目前工程形象进度在50%以下的建设工程均须应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给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注册。设计、安装和传输服务的费用不得转嫁给监理和施工单位。

  第七条 受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监督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监控室并配备终端计算机。施工现场设置的监控室应符合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硬件运行的防尘、使用温度和防静电要求,并提供监控设备的室外安装条件(包括供电等),监理单位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实行24小时专业操作员值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将包括工程概况、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以及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等情况上传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借助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数据库,建设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可以适时浏览、调取有关资料和数据,对施工现场进行适时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督导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完善、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证及时有效的传输。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也可使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对自己所负责的施工现场实施管理(包括施工安全文档管理及视频监控)。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应当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挪动、撤除、遮盖,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设备出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

  第十条 提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服务的单位,必须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可*性,网络安全和功能质量,以及远程视频实时图像的清晰度;摄像机适时图像采集的设置,必须保证市指挥监控中心能随时对施工现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和画面的切换、局部放大及定位视频监控。

  第十一条 市指挥监控中心发现受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监督的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告知施工现场,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反馈市指挥监控中心。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安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设备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不予通过安全措施审查。未按本规定安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设备擅自开工的,取消“郑州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资格和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评先资格,并计入不良行为纪录。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提供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服务单位,拆除相关设备,并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各县(市)、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和管理需要,在系统技术满足的前提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适时利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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