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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系统安全工作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系统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厅及交通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厅直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落实到位、奖惩严明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省交通厅及厅直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厅及厅直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厅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 厅长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由其他厅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公路局、省航务管理局、黑龙江海事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局、黑龙江航运公安局、公路运输工会、厅人事劳资处主要领导担任。
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厅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厅安全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人事劳资处。
厅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分析研究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向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加强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指导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导厅直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对厅直单位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和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督导省航务管理局、黑龙江海事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履行相应的行政监管职责,对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全省道路运输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宣传国家、省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五)组织、参加厅直单位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办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厅及厅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各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制定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要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 厅直各单位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厅的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系统、本单位防范安全事故工作,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健全,各基层单位至少有一名具有安全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六)开展安全宣传,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整改隐患、人员培训、装备购买、安全保障等。
(九)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十)制定并实施重特大事故处置预案。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九条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第八条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省公路局负责监督省内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依法制止、取缔在全省公路上危及路产路权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对网化公路建设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省航务管理局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审查水运企业、船舶的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
(三)黑龙江海事局负责船舶的检验、登记,船员培训的管理及考试、发证,对水上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及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照职责范围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对汽车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学校、汽车维修行业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依法对重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六)航运公安局负责黑龙江省水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对厅直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业务指导。
(七)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负责公路设计中的安全事项。
(八)各收费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排除所管公路上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九)公路运输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监察部门参与厅直单位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厅直各单位要制定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坚持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坚持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面达到95%以上,保证教育的效果,并将教育情况及时填入安全教育记录本。
第十一条 厅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应当接受上级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厅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持有《黑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证》上岗。
第十二条 厅直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全省本行业内涉及安全生产重要岗位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发给培训证书。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 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十六条 厅直各单位要严把驾驶员选拔关。要组成由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考核组,在驾驶员上岗前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素质、驾驶技能、驾驶经历、身体状况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人员要在考核情况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 厅直各单位要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每年要对驾驶员行车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审查,不合格的及时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十八条 厅直各单位每月要对驾驶员进行一次教育,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分析安全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交流行车经验、制定安全措施。要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的要进行补课,全年三次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教育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厅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各单位每季要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基层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经常性检查。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或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检查。各单位在节假日前和节假日期间自行组织安全检查,上级部门组织抽查。
第二十二条 专业检查。锅炉、电梯、电器等专业设备要请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经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情况要随时记载在安全检查记录本上,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在安全检查时要认真负责,当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及各施工现场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边建设边通车路段施工中开设的平交路口必须设专人指挥交通,避免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投入必要的整改资金,年度重大隐患整改率要达到80%。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并建立安全隐患档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章 事故处置及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厅直单位若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厅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若发生化学物质伤害事故,还要向公安部门报告,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一般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厅直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由各单位组织调查,调查及处理结果报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生亡人(1-2人)事故由厅组织调查;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六章 安全考核
第三十三条 安全考核分为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厅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厅安全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和完成各项安全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考核由安全考核组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分值按100分计算,其中年终考核占90分,(综合管理60分,生产安全10分,消防安全10分,交通安全10分),平时考核占10分,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综合评定。
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比等级分为四档,即:安全工作标兵单位、安全工作优秀达标单位、安全工作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一般情况下,安全工作标兵单位占15%,安全工作优秀达标单位占45%,综合评定分值低于85分的为不达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有安全管理职能或业务指导职责的单位,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年内发生下列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年终安全考核成绩降一个档次。
(一)省内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特大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
(二)各收费公路发生因养护或管理原因造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省内发生有管理责任或海事责任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四)公路、水上设施建设施工中发生重特大生产责任事故。
(五)全省水上交通设施及厅直单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三十六条 安全考核的结果要与评选先进、干部使用挂钩。精神文明或综合性的先进单位评比及干部的年度考评,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安全考核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各单位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实施奖励,具体是:对安全工作标兵单位、优秀达标单位、达标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工作标兵单位、优秀达标单位和达标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安全先进个人由本单位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安全工作制度不落实或发生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罚:
(一) 安全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和在上级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年度考核未达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三) 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罚款500元。
(四) 凡年内发生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人以上或连续两年发生亡人事故的单位,不能被评为综合性的先进集体,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的同时,两年内不予提拔。
(五) 所有罚款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厅安全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六) 经济处罚取上线,不重复罚款。
第四十条 对本单位职工的奖惩规定,由各单位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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