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一、坚持“一个窗口”对外服务,严格实行受理和审查工作分离,审查人员不得直接接触申报对象,如确有需要与申报对象沟通的事宜,须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在受理中心由至少两名审查人员一同进行。
二、决定行政许可事项时,处室必须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处务会议纪要”,报局领导和监察室备案。
三、办理人员不得超越职权和违反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受理和审查标准,更不得帮助申办对象弄虚作假。
四、各分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细化工作标准和程序,加大内部监督制约力度,防范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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