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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问题解答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各市、县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发布施行以后,有一些单位来信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问题解答。
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是指发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
答:是指发工资总额,包括各种非生产性的补贴。
2、妇科病普查普治的各种费用是否全部由单位报销?
答:应按《办法》中规定全部报销。
3、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是否统一规定发放标准?
答:女职工卫生保健费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决定,不作统一规定。
4、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是否执行产假90天?
答:在实施《办法》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怀孕、分娩的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5、如何理解每班劳动时间?
答:每班劳动时间是指国家规定每天超过8小时的劳动时间。
6、怀孕期进行检查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试行的“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时间:初查是孕12周前一次,复查为孕20、28、32、34、36周前各一次,36周后每周一次直至分娩。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复查次数。
7、如何理解《办法》中十三条规定,哺乳假期间,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75%发给工资,是否包括各种生活补贴?
答:根据十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至婴儿1周岁内,单位可给予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75%发给工资,各种生活补贴照发。
8、什么条件的叫低体重婴儿?
答:小孩出生时体重不足2500克的叫低体重婴儿。
9.如何理解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纠正、不整改,罚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一至三倍?
答:罚单位职工人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3倍。
10、受经济处罚的单位不按本规定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缴的,按规定增收滞纳金标准是多少?
答:滞纳金标准应按3‰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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